澳門特區法官委員會日前透過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發出「新聞稿」,就一宗建築置業公司被宣告破產案而導致數幢樓房的小業主的權益受損一事發表數點看法,表明了法官委員會的態度。盡管如法官委員會的表態所言,根據法律規定,法官委員會無權審議有關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所作的司法決定,亦不得就司法決定發表任何評論,但這則「新聞稿」所表達的「充分理解公眾對案件進展的懮慮及關注」的態度,及所透露的「現主理案件法官已要求破產管理人重新審查被扣押財產之法律狀況,並將在徵詢破產管理人﹑檢察院以及債權人意見後,依法對被扣押之財產作出適當的處理」,及「法官委員會將把收到的部分業主提出的請求函轉交有關案件法官予以處理」,「法官委員會將繼續關注和跟進該案件的審理情況」的訊息,並作出該案當事人應透過法律設定的機制,維護自身權益的呼籲,是有利於穩定人心,維護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的,因而也就是負責任的做法。
本來,正如「新聞稿」所言,法官委員會無權審議有關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所作的司法決定,亦不得就司法決定發表任何評論的,但為何法官委員會仍要發出這則「新聞稿」呢?看來,這與「新聞稿」中提及的「法官委員會亦收到部份所涉樓房業主之請求,要求委員會對事件予以跟進」有關。也就是說,案中當事小業主為了維護自己的切身權益,透過多種途徑尋求司法救濟,向特區的各類司法機關寄交或遞交申訴請求函,其中也包括了法官委員會。本來,按法律規定「無權審議有關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所作的司法決定」的法官委員會,大可以此為由,以「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不作任何回應。但法官委員會並沒有採取這種官僚主義的態度,而是發出「新聞稿」,表達了自己的看法。既沒有抵觸有關法律規定,又對當事小業主作出了安撫,還向當事小業主說明了主理法官已採取補救措施的訊息,這是負責任的態度。
從這一個案中,尤其是從法官委員會「想澳人所想,急澳人所急」的態度中,我們感受到了澳門回歸後,廣大「澳人」當家作主,公僕全心全意為「澳人」服務,在司法領域中得到了部份體現。如果這種負責任及實事求是的態度,能夠推廣到司法領域的各類機關去,所有法官﹑檢察官都能在堅持司法獨立及依法審判的前提下,也能宏揚特首何厚鏵所倡導的「以民為本」精神,多以「澳人」尤其是其中的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著想,相信澳門特區的法治環境就將能提升到一個新的境界,也使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更臻完善。
實際上,就「新聞稿」所針對的該宗破產案而言,已使外間對澳門的法治環境有所質疑,也使涉案的「澳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平情而論,導致產生這種負面狀況,與主理案件法官無關,主要是因為本澳的相關法律制度及程序出現漏洞。這就涉及到澳門特區的法制建設及法治環境均未臻完善的問題。當然,這是葡國對澳門進行殖民管治時期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責任不應由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來承擔。但也正因為如此,凸顯了澳門特區法律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急切性。這樣的教訓,在特區成立後不久就已暴露了出來,因而才有特區立法會緊急立法,修訂商業登記法律制度之舉。但這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權宜之計,不能徹底解決問題。四年多前堵塞了商業登記制度的漏洞,今日又因破產案而發現了物業登記制度的漏洞,誰知道今後還將會暴露出甚麼樣的漏洞?因此,法律改革已迫在眉睫,不能再拖。剛成立的法律改革辦公室和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任務緊急,任重道遠,不能有任何僥倖和鬆懈。
「破產案」導致已做契的小業主的合法權益受損,不但使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受損,對澳門特區房地產市場以至其他行業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也將不可估量。本來,有意來澳門置業投資的外地人,早就已對澳門的物業登記制度及效率存有很大的疑慮。記得當年澳門的房地產商會到台灣地區宣介本澳的房地產市場及推銷本澳的樓盤時,就有台灣的投資者和房地產中介業者指出,澳門物業登記的手續繁瑣及所耗費時間之長,令他們難以放心,也不敢接受。因為未有辦妥物業登記一日,已經付了款購買的物業都不是自己的。這叫已習慣了在台灣地區交易或置業時,僅需幾個工作天就可辦妥一應物業轉移登記手續的他們,又如何能適應澳門的做法?後來,雖然澳門改革了物業登記制度,簡化了登記手續,可委由私人公証員辦理,也縮短了作業時間,但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仍是使人不能完全放心。今次「破產案」竟然使到已辦妥立契手續的小業主的物業遭到押扣,就是一個嚴重的警號。如果未能及早解決此類問題,仍將會使本地和外來投資置業者擔驚受怕,從而影響本澳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