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移管被判刑人協議相關詞語有欠精確 港澳移管被判刑人協議相關詞語有欠精確

澳門保安司司長張國華上周五代表澳門特區政府,與代表香港特區政府的香港保安局長李少光,在香港簽署了《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協議。張國華指出,這項安排,順應了社會的發展和現實的需要,是兩個特區間一項重要的刑事司法合作項目。它不僅有利於〔被判刑人〕適應生活環境,獲得家人及社會的關懷,盡快改過自新,而且亦有利於〔被判刑人〕重返社會。而李少光則指出,把被判刑人送回原居地服刑,讓他們回到沒有語言和文化障礙的環境,親友又能定期探望,有助於他們改過自新。

港澳特區兩位保安當局最高負責人的致詞內容,基本上符合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中「相互承認及執行刑事判決」的原理。不過,李少光所說的「讓他們回到沒有語言和文化障礙的環境」一句,則顯得畫蛇添足。實際上,澳門與香港之間,根本上不就存在甚麼「語言和文化障礙的環境」。按照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理論,在兩岸四地之間存在語言障礙的,是在於香港、澳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與台灣地區之間。至於香港、澳門之間,則是由於兩地同操粵語,而談不上甚麼「語言障礙」。只有極少數的具有澳門居民身份的正統葡人,由於不懂粵語,才有所謂「語言障礙」的問題。但他們中是否有人在香港犯罪並被判監的機會,則應是較微。

在香港、澳門與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與台灣地區之間,則是連「文化障礙」也不存在。因為兩岸四地之間的官方文字,都是中文。盡管台灣當局這幾年大搞「去中國化」,但卻「去」不掉他們天天必須使用的中文。為了與中國作出「區隔」,有人建議將中文改稱「漢文」,但並未得到社會主流的接受,連民進黨當局也不敢輕舉妄動。

當然,香港、澳門與大陸地區中的某些民族自治地區,如新疆、西藏、內蒙等,由於當地同時亦使用維吾爾、藏、蒙等少數民族文字,是存在著一定的「文字障礙」的。但張國華與李少光所簽署的「安排」,只是香港與澳門之間的協議,並不涉及到大陸地區,當然也就更不涉及到新疆、西藏、內蒙等地區,故而「文字障礙」之說,何從來哉?!

因此,李少光的說法,顯然是把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理論,搬到區際司刑事司法協助尤其是香港、澳門兩個特區間的刑事司法協助的場合來演繹。實際上,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中的移管被判刑人的層面上,確是有利於讓受刑人回到沒有語言和文化障礙的環境的。比如,回歸前中葡雙方就澳門與外國移管被判刑人問題所達成的共識,及所通過的《關於轉移被判刑人之協定範本草案》,及所頒佈的《核准葡萄牙政府與澳門政府締結之關於轉移被判刑者之協定》的法令,就體現了這種精神。這是因為,盡管葡文也是澳門的官方語言,但畢竟澳門與葡國之間,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語言和文字環境,大多數澳門居民不懂葡文葡語,而葡國人則基本上不懂中文華語。而澳門與其他各個國家之間〔新加坡等少數國家除外〕,更是存在著「語言和文化障礙」的問題。因此,這句「讓他們回到沒有語言和文化障礙的環境」,應是針對香港、澳門與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與台灣地區之間的「移管被判刑人」協議方面而言。當然,更是適用於在中央政府安排下,香港、澳門與世界各國簽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的場合。而將之形容於並不存在「語言和文化障礙」的香港、澳門之間,則似是有「機械套用理論」之嫌。

其實,這項協議所使用的「移交」詞彙,按照有關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理論,也是不夠精確的。實際上,我國著名刑法學專家趙秉志博士主編的《國際區際刑法問題探討》一書就指出,考慮到被判刑人移管既包括轉移被判刑人,也包括轉移被判刑人的刑罰執行權和監管權,故使用「移管」一詞比使用「轉移」、「移交」等詞更為妥當。

也就是說,澳門與香港這次所簽置的「安排」協議,所針對的不僅僅是被香港、澳門法院判刑的對方居民,也包括兩地法院對他們所判決的罪名及刑期,以及兩地獄政機關對他們的刑期執行。如僅是移交被判刑人,只是使用「移交」、「轉移」即可,因為這兩個詞彙著重於「人」。但由於「安排」同時也包含了「相互承認刑事判決」及「代為執行刑事判決」,亦即不單止是「人」,還有他們身上所揹負的「刑事判決」,帶有「代為監管」之意,故單是「移交」、「轉移」,是不足夠的,還應連帶把對他們的刑罰執行權和監管權,也一併移管過去。故此,使用「移管」一詞,應是較為精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