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道路法典首先就應革掉法典二字的命 修改道路法典首先就應革掉法典二字的命

法律改革辦公室及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上周四宣佈,由當日起至八月十二日,展開對《道路法典》的公開諮詢工作。公眾可於法務局、民政總署及行政暨公職局對外接待處索取諮詢文件,亦可登入澳門特區政府入門網站瀏覽及下載,並在八月十二日前向法改委提交修改意見。

《道路法典》是於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由前澳葡總督韋奇立以「法令」形式頒佈的。十多年來,澳門社會及經濟飛速發展,它的許多修文已不切合社會的實際需要,早就應當修改。但不知為何,這麼一部與四十多萬澳門居民──包括車主、駕駛者和非駕駛者──的日常生活及切身利益息息相關,但又早已顯出殘缺破舊、亟待修改的法律文件,在二零零二年四月由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公佈的「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劃清單」中,竟然是「榜上無名」。聯想到《道路法典》的主要執行及主管單位之一──民政總署,就是在澳門特區政府的組織架構中,屬於行政法務司管轄這一疏漏,似是有「失職」之嫌。現在,由亦是屬於行政法務司管轄的法律改革辦公室及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宣佈將對《道路法典》進行修改並展開公開諮詢工作,還公佈了諮詢文本,總算是回應了包括本報在內的廣大市民及社會輿論的批評建議,「遲到好過冇到」;也可算是「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為澳人服務」的應有之道。

進行《道路法典》的修改工作,首先就應「革」掉《道路法典》稱謂之「命」──將「法典」二字去掉,改以適當的詞彙,如「交通規則」、「交通管理章程」之類符合「行政法規」習慣的法的名稱。實際上,當年在前澳葡政府擬制《道路法典》草案時,澳門居民及社會團體就對其稱謂提出了批評意見,認為這只不過是一部「行政法」,卻將之抬到基本法律的高度,與「刑法典」、「民法典」等「平起平坐」,大有「自我作大」之嫌。為此,有居民將之諷刺為「道路發癲」。而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的中方負責人也指出,不能濫用「法典」一詞。

實際上,按照法理學及立法學的原理,法的名稱涉及到法的分類。法律的名稱是法律內部結構中第一層次的要件,對立法、司法、守法以至法學研究都有重要意義,也涉及到法的層次及適用範圍等問題。從立法方面說,法律的名稱問題解決好了,既有利於立法者在立法時明確正在立的法律具有甚麼樣的效力等級、性質和內容,也有利於立法者在立法後明確該法律只有哪幾個機關才能對其加以解釋、補充、修改或廢止,還有利於對法律進行分類,從而有利於進行法律整理、法律編篡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系統化的工作。如從司法和守法方面看,法律的名稱問題解決好了,司法者和守法者通過名稱便可以了解到這是甚麼性質、內容和效力等級的法律,從而了解到該法律與自己的司法業務或日常工作、日常生活有甚麼關係,使自己在司法和守法時避免盲目性,增強自覺性。從法學研究方面說,法律的名稱問題解決好了,有利於對立法資料進行分類、編排、整理和統計,有利於開展法律科學特別是立法學的研究。

由台灣「國立編譯館」主編並出版的《法律辭典》就指出,「法典」是指有組織、有系統、有分章分節、層次分明的成文法律而言。只有「憲法」、「刑法」、「民法」等法律,才是「法典」。北京的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中華法學大辭典》也指出,「法典」是指某一法律部門的比較集中和系統化的法律文件,如「刑法典」、「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等。現代意義上的法典不是某一法律部門已有規範或規範性文件的簡單匯總,而是要在整理該部門法全部現有規範的基礎上加以修改、增刪,並按一定方式重新編排而成。法典的編篡是一項新的立法活動。某一部門的法典〔如刑法典〕不能與該部門法〔如刑法〕相等同,再完善的法典也只是有關某一部門法律規範的比較集中和系統化的表現形式,不可能包括該部門法的全部規範,通常還需要以單行法規等加以補充。

從這些法學權威辭典的詮釋中,我們可以看出,「法典」的位階,是由享有專屬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制訂立法的基本法律,尤其是涉及到民事基本制度、犯罪和刑罰、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訴訟和仲裁制度的法律。而有關道路管理的法律,只是部門法律,屬於行政法的層次。實際上,當年《道路法典》就是前澳葡政府通過諮詢會審議、澳督韋奇立簽署頒佈的形式立法,並未經過立法會審議通過,因而只能是一部行政法規。卻將之抬到應是屬於立法會專有立法權的「法典」的高度,真是「打腫臉皮充肥仔」式的「傑作」〔按:《刑法典》等法典,因立法時間緊迫,是由立法會通過「授權決議」後,授權前澳葡政府制訂,僅此也就証明「法典」的立法權是屬於前澳門立法會的專有「立法權」〕。

因此,法改會在《道路法典》的修改工作過程中,為其草擬法律草案時,應當首先就對「法典」二字進行「修理」,使這個行政法律回到其應該所位處的層次,不要再「充大頭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