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辦公室和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為開展對修訂《道路法典》的公開諮詢工作,編印了諮詢文件。該諮詢文件除就特定主題作了扼要論述外,還對現行《道路法典》的相關規定作出介紹,及列出了九條問題,讓市民進行討論。這九條問題,涉及到本澳居民包括駕駛者和非駕駛者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其中有關擬對單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採取管制措施,擬修改報考輕型電單車駕駛執照者的年齡限制等,還將涉及到當事者的切身權益。發動市民討論並提交意見、建議,就體現了特首何厚鏵「以民為本」及「依法施政」的治澳理念。廣大市民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著想,也是為了改善本澳的交通管理現狀,有必要踴躍參與這項公開諮詢活動。
實際上,《道路法典》與四十多萬澳門居民息息相關。它 不但是規範了逾十萬持有駕駛執照的市民,同樣亦規範著未持駕駛執照的三十餘萬市民。因為他們只要離開家門,就與「交通」、「道路」發生關係。無論是步行,還是乘車,都是如此。因此,《道路法典》是一個影響最為廣泛的法規。但偏偏這個法規到了它頒佈了十二年之後的今日,已經不適應當今的交通實況及交通管理的需要。其中一個表面看來只是小事,但實質上卻是關係到澳門特區法治形象的大事的「掛牌」規定,就是一例。因為按照《道路法典》的規定,機動車輛只能掛置澳門地區發出的車牌,禁上懸掛其他地區的車牌。而內地車輛管理機構為了防制偽造車牌活動,在跨境行駛的澳門汽車上使用一種不能拆脫的緊固螺栓來掛置「粵澳」車牌。這些汽車在返回澳門境內時,就無法將之拆脫下來,這就明顯地是抵觸了《道路法典》的相關規定。有關執行部門如果不予處理,就等於是「執法不嚴」,損害澳門特區的法治形像;如果「依法執罰」,卻又將會是「死得人多」了。唯有修訂《道路法典》,才可避免出現這種「兩難」狀況。
其實,《道路法典》要修改的內容,又何止是諮詢文件所提出的九個問題?除了上述的「禁掛外地車牌」,已不符澳門發展實際情況〔在港珠澳大橋建成通車,港澳之間關係更為密切,尤其是兩地的旅遊項目連線之後,可能還將會有香港車輛申領到澳門車牌進入澳門〕之外,還有其他的一些興革,也是值得討論的。而且,一些管理規例也應具有前瞻性。比如,內地一些城市已經針對有市民以電動滑板在路道上行走甚至是當作代步工具使用,造成交通秩序混亂,容易發生交通意外的情況,出台相關行政規定,禁止此類不易操控的器具在街道上行走。澳門在修訂《道路法典》時,是有必要有個「提前量」,吸納澳門鄰近城市的經驗,「未雨綢繆」地引進一些禁制措施的。
一項行政法規即使多完善,也需要執法者嚴格、公正執法及守法者自覺守法,才能真正發揮行政法規的規範作用。另外,行政部門也宜根據行政法規的精神,採取一些行政措施予以配合,才能使行政法規的規範作用實現最大化」。實際上,由於澳門地小車多,其中電單車的人均擁有量可能達到「世界之最」,如果相應的行政措施配合不好,光是有制訂得很嚴謹的行政法規,也是難以達到最佳的管理效果的。其中,最大的徵結之一,是在於泊車位嚴重短缺,及泊車管理不到位的問題,這影響到泊車情況混亂,阻塞交通,易生危險等狀況。尤其是北區的一些街道,由於未有裝設咪錶,使到馬路邊成了某些二手車行或修車行的「長期停車場」,擠佔了正常使用泊車位者的泊車空間。對此,相關權責部門宜「雙管齊下」,予以整治。其一是嚴格執行相關法例,勤加稽查,發現有長期佔用街邊泊車位的,尤其是那些殘破待修甚至是棄修車輛,予以拖走處理,還給正常泊車者的泊車空間。其二是採取根本性的措施,就是凡屬合法泊車位,全部安裝泊車咪錶,實行收費泊車。這樣,就可徹底杜絕長時間佔用泊車位的情況,消除那些以殘破甚是廢棄車輛來佔用泊車位的佔用空間。
內地一些城市為了維護交通秩序,減少意外,已採取措施,禁止在城區或是城區內的某些區域行駛電單車,或是規定從某一日期開始,不可為電單車上牌。澳門地區由於情況比較特殊,電單車是居民的主要代步工具之一,不可能仿效「禁制電單車」的手法。但是,仍有必要加強對電單車駕駛者的管理、指導。最低限度要解決電單車亂泊車甚至是泊上行人道的問題。另外,在某些路段,也宜禁止或限制電單車行駛,或是在有條件的街道劃出電單車專用線,防止電單車佔用汽車行使線位。如果條件不允許,也宜在修訂《道路法典》時,增補電單車必須靠邊行駛,或是在慢車道行駛,不得與汽車搶道或阻塞汽車行進的規定內容。
目前,有關行政部門正在為改善澳門交通狀況努力工作,包括利用公園地段興建地下停車場等。相信在這些工程完工後,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澳門的交通秩序。我們殷切期盼著,有關行政部門能推而廣之,採取更多的配套措施,使澳門的交通秩序得到進一步改善,以更好地彰顯特首何厚鏵「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