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居留許可應繳交行為紙應有便民措施 辦理居留許可應繳交行為紙應有便民措施

有關部門日前發出新聞稿,重申由內地持《前往港澳通行証》〔俗稱「單程証」〕來澳定居之人士,必須在抵澳後十天內親自前往澳門治安警察局轄下之出入境事務廳居民事務警司處辦理「居留許可」申請,當局批准後將簽發「居留証明書」予申請人,以便其憑該証明書前往身份証明局申請「澳門居民身份証」。這一項程序、手續,行之已久,相信有內地親屬獲批來澳定居的本澳居民,基本上均已知悉。而有關當局再次宣示,當然也並非是「多此一舉」,因為政府將行政法令,尤其是與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辦事程序、手續,經常性地進行「安民告示」,這不但是提高政府部門的透明度應有的作為,而且也是「以民為本」的便民舉措。

值得注意的是,該則新聞稿又強調,根據現行修改的本澳定居法律規定,年滿十六歲以「單程証」申請「居留許可」人士須遞交原居地之刑事紀錄証明〔俗稱「行為紙」〕。經與內地有關部門適當協調後,決定自本年八月一日起正式執行該規定。對於年齡的界限,以申請人於其「單程証」上所載之最後日期當天是否已年滿十六歲為準則。「新聞稿」指出,鑑於在內地辦理刑事紀錄証明書需時,為確保本澳「居留許可」申請程序得以快捷及暢通地進行,治安警察局呼籲居民提醒其正申請或即將持「單程証」來澳定居的內地親屬,按上述規定向當地有權限當局預先申領該証明書,以避免抵澳後須折返內地辦理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延誤。另外,須注意有關的刑事紀錄証明書由簽發日起僅在六個月內視為有效。

這項宣示及呼籲,至關重要。這是因為,根據第四/二00三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及第五/二00五號行政法規《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的規定,任何人士來澳居留,均必須繳交澳門特區刑事紀錄証明書,及申請人最近居住的國家或地區有權限部門簽發的刑事紀錄証明書或同等性質的文件。這一法律規定,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全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有關移民法例都規定,凡其他國家和地區人士移民到本地居留、定居,在繳交相應的文件時,必須同時繳交原居地的刑事紀錄証明書。這是為了維護當地社會治安,及便於進行刑事偵察監控之需要。本澳居民在辦理移民到外國、尤其是到歐美國家的手續時,都遇到這麼一道「門檻」,相信大家對此已是耳熟能詳。正因為如此,再加上出於其他用途的需要,身份証明局的簽發刑事紀錄証明書部門,才有存在價值,也才「生意興隆」。

其實,內地居民如欲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同樣也遇到此類程序、手續。凡是有人申請移居其他國家或地區手續的家庭,對此都很清楚。即使是沒有人移居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家庭,經媒體報導及口語傳播之下,對此也有所認知。既然如此,內地居民移居澳門,同樣要附交刑事紀錄証明書,而澳門相關部門要求其呈交刑事紀錄証明書,均是理所當然的事情。這不但是符合國際慣例,與國際慣例接軌,而且也是為了維護澳門社會治安的需要。

然而,在過去很長時間內,由於種種原因,內地居民持「單程証」移居澳門,是無須附交刑事紀錄証明書的。但自澳門立法會於前年二月間通過《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程度的一般原則》法案,及澳門特區政府隨後頒佈《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行政法規後,將申請「居留許可」須繳交刑事紀錄証明書的規定延伸到持「單程証」的內地居民。不過,可能是「轉彎」過大過急,在該法律及行政法規生效時就即時執行,會有困難,而一直未有將該條文對內地移居澳門人士付諸實施,在客觀上已是造成法治漏洞,亦即執法不嚴。

在兩年多之後,經與內地相關部門協調,現在澳門治安警察局已決定自八月一日起嚴格執行法律規定,指令年滿十六歲以「單程証」申請「居留許可」人士必須遞交原居地的刑事紀錄証明書,終於填補了這一執法漏洞。然而,由於對內地居民來說,這是一項「新規定」,倘若得不到內地相關部門的配合,可能會出現一些「後遺症」,就是若有已簽領「單程証」者未有知熟本澳的這一規定,就入境澳門,他們就將無法申請「居留許可」。這就會使他們面臨如下的難題:一、「單程証」在內地邊防檢查機關而言,只是一次有效。也就是說,當持証者的「單程証」蓋迄「出境章」後,就不能再返回內地。二、即使是澳門有關部門及廣東省公安廳入出境管理處予以通融處理,另行發出臨時通行証,或是索性就在「單程証」上加簽一次入出境簽注,但按相關規定,辦理「居留許可」必須在持「單程証」入境澳門後十天內申請,逾期者予以每日二百元的處罰。折返內地原居地申請刑事紀錄証明書者,由於路途交通及辦証手續、程序需時,必然會積累不菲的罰款數項,最高可達五千元。

因此,澳門治安機構有必要透過跨境治安合作機制,請求內地公安機關予以合作,密切配合,在其各地辦理「單程証」部門,宣傳澳門的這項「新規定」,並在批出「單程証」、向其持有人宣佈相關注意事項時,一併宣佈這項「新規定」。當然,如果能做到配合「一條龍」服務,亦即在批出「單程証」時,亦同時發出刑事紀錄証明書〔可能須與公証處合作〕,那就更是便民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