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檢察院昨日發出「新聞稿」,宣佈檢察院對兩宗涉嫌以假貨詐騙消費者的案件,完成偵查取証工作,並以「貨物欺詐罪」對兩宗共六名嫌犯提出檢控。這是檢察院根據第二/二00二號法律及其他相關規定,對涉嫌「將假造、偽造或價值已降低之貨物作為真實、未經變更或完好之貨物」,「與所聲稱之貨物具有或外顯之性質、質量及數量相比,性質不同、質量較次、數量較少之貨物」,而向顧客出售的涉嫌欺詐消費者的案件,正式向法院起訴。盡管我們尚不知道,法院是否採納檢察院所提起檢控的所有案情及証據,並對涉案嫌犯裁決「貨物欺詐罪」罪名成立,及按量刑標準予以判決,但畢竟檢察院的這項檢控作為已經顯示,澳門司法機關依法保護消費者利益,打擊欺詐消費者犯罪活動,是「動真格」的了。至少可使懷有僥倖心理,仍正在進行或有意進行欺詐消費者活動的奸商及其合謀者、中介人,起到阻嚇作用,並從法制上維護澳門特區的形象和聲譽。
檢察院向法院提起檢控的兩宗涉嫌以假貨欺詐消費者的案件,是本澳「黑店」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普遍案例。其主要特徵是以表面相似但質效、價格相差甚遠的假貨,冒充名貴、高價商品。而且,是有的士司機充當中介,誘騙外地遊客前往「黑店」交易,以收取不法回佣。然而,發生在澳門地區的損害消費者利益的類型,尚有其他方式,而且是更普遍的手法。比如,導遊與「黑店」勾結,將整車旅遊巴的遊客載到「黑店」,誘騙遊客購買冒牌時裝、首飾等。這就不但是涉嫌損害消費者利益,而且還涉及到侵害知識產權、商標權、版權的問題。又如,有某些「黑店」採用「以兩充斤」的手法,手段比以假貨冒充真品更為惡劣,因為它還帶有「威迫」的成份。如果檢察院今後還能進一步偵破上述所指的幾類案件並起訴犯罪嫌疑人,除了起訴其「貨物欺詐罪」之外,還加控其侵犯商標或「脅迫」方面的罪名,這就對於阻嚇「黑店」及其合謀同伙人,更具司法威力。
據有關消息,檢察院能夠偵破及檢控這兩宗欺詐消費者的案件,澳門特區消費者委員會發揮了重大作用。如果這兩宗案件能夠「告得入」,被法院裁決涉案者罪名成立並判處相關刑罰,消委會就可出一口「冇牙老虎」、「無所作為」的烏氣,並振奮士氣,再接再厲,加大維護消費者利益的力度,在接納消費者投訴時,搜集更多更堅實的資料,提交給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使到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能掌握到確鑿的証據,將犯罪者繩之於法。
由此,我們想到了消費者委員會的體制問題。過去,澳門消費者委員會之所以被人們形容為「冇牙老虎」,並批評其「無所作為」,最主要原因是受到體制所限。當然,也與消委會主事者的位階、能力等,比鄰近地區稍遜一籌,有很大關係。
實際上,由於按照「澳門基本法」設計及承襲回歸前的體制,作為行政部門的消費者委員會不具司法警察權力,故而它的作用,僅只是「接收投訴」並將之轉達有職權的公共部門,及對一般涉及消費者利益的輕微糾紛提供調解服務而已,並不能直接查案,更無裁決權。這是受到制度所限,消委會想將自己「改裝」為「有牙老虎」,也無法可據。但是,要改變消委會在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無所作為」的情況,而不是僅停留於「接受投訴」、「宣傳推介」的層次上,仍是可在法治與法制的基礎上,有所作為的。鄰近地區的一些做法,就值得澳門參考。
其中最值得借鑑的,就是提升消委會的位階,轉換消委會的機構性質。實際上,台灣地區的「消保會」的位階,就相當高。其「組織規程」規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並直屬「行政院」管轄,是「行政院」內,與「陸委會」、「經建會」、「農委會」、「文建會」同級的一級行政單位。為此,「消保會」下轄幾個司局級的內設機構,包括專責研究及執行、協調消費者保護政策、方案、措施的「督導組」,研擬有關保護消費者法規的「法制組」等。
而且更重要的是,「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稱謂,特別強調「保護」二字,這就強化了「消保會」的任務、職能。而且,在「消保會」內,除了設有接納消費者投訴的「消費者中心」之外,還專設有具官方身份的「消費者保護官」,其具有協調及處理重大消費事件,辦理「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除訴訟以外的事項的權責。另外,《消費者保護法》還規定,可成立以保護消費者利益、推行消費者教育為宗旨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並向其賦予法定職責及任務,授權其為從事商品或服務檢驗,設置與檢驗項目有關的設備。「政府」對成績優良的消費者保護團體,「給予以財務上之獎勵」。這樣,就把「政府」與民間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積極性,都充分地調動了起來。澳門特區可參考這個經驗,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適當提升消委會的位階,並向其賦予某種行政權力〔如「消保官」之類〕,及授予法源依據,鼓勵成立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多管齊下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