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暨公職局上周五發佈新聞公告,宣佈將於明〔十二〕日起,至八月六日下午六時止,接受有意參與第三屆立法會選舉〔直選和間選〕的提名委員會就確認本身的合法存在而提出的申請。提名委員會的合法存在被確認之後,隨即可以提出候選名單和政綱,而候選名單和政綱最遲須在八月十一日下午六時或以前提出。行政暨公職局的新聞公告還詳盡說明了參加直選和間選的提名委員會所需的自然人選民或法人選民的數目,及簽名須經公証認定。而法人選民欲於間選行使投票權,必須在八月十一日下午六時前向行政暨公職局提交《法人投票名單登記表》……等提名程序手續資料。
在此之前,行政暨公職局亦曾專門召開過說明會,向有意參選的團體及人士說明本次立法會選舉的日程、程序及一應手續。另外,行政暨公職局還專門設立立法會選舉網站,供有意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士,下載選舉程序中所需的表格和樣板文件。
在今屆立法會選舉的選務工作中,行政暨公職局打響也打好了頭一炮,可說是發揚了「以民為本」精神,為有意參與立法會選舉的團體和人士提供精心細緻的服務。倘若行政暨公職局能進一步,像上屆選舉那樣印製《立法會選舉實用手冊》 並 提供給各方有意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士、團體參考,就將更為理想。
實際上,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由當時的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李麗如主持編印及派發的《立法會選舉實用手冊》,使用簡單易明的方式,向所有在選舉過程中作出決定的選舉參與者提供協助、指引和相關的法律規定,並解答與選舉有關的種種疑問。這對於澳門特區各個公共機關、選民和候選人來說,都是非常實用的。尤其難得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於當年三月五日以第三/二零零一號法律核准,「立法會選舉法」對澳門特區立法會的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以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一〕所指的委任議員的委任作出了規範,行政暨公職局就於四月二十二日出版了這本《立法會選舉實用手冊》,其效率是頗高的。而今次立法會選舉的法律框架背景,「立法會選舉法」並未有任何修改,按「澳門基本法」附件二〔一〕的規定,間選議員和委任議員的名額也不作變更,只是直選議員名額增加二人,調整幅度甚微。另外一項有所調整的要素是,由於今次選舉前的間選已登記法人選民數目有大幅增長,故屬各社會利益組別選舉組成提名委員會所需的最少法人選民數目也有所增加。僅此而已,《立法會選舉實用手冊》的其他方面內容,尤其是主要內容,是無須修改的。因此,行政暨公職局只須在上次《立法會選舉實用手冊》的基礎上,根據上述調整情況作些小修改,就可印發,比上次立法會選舉要組織人員編寫文本,要簡單得多。希望行政暨公職局不要節省這小小的「功夫」,以致抵銷其在此之前為選民所提供的妥善服務。
四年前的《立法會選舉實用手冊》,為分法律框架,選舉制度〔選舉日期的訂定、協調和監督〕,直接選舉〔選舉資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間接選舉〔選舉資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候選名單〔候選名單的提交、候選名單的接納、臨時名單、抽簽、確定名單、退選〕,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及其他參與者的權利〔免除擔任公共或私人職務、任期內免除擔任公共職務、豁免〕,競選活動〔一般權利、集會及遊行自由、音響宣傳、圖文宣傳品的張貼、宣傳的禁止、政綱概要、廣播使用權、租用設施、安裝電話的權利、新聞自由、商業廣告的禁止、民意測驗結果公佈的禁止〕,投票〔權利保障、候選名單駐站代表人、駐站代表人的權利和義務、行使投票權、選舉的部份核算工作、選舉的總核算工作〕,候選人當選結果的宣布及公佈,賬目的提交,選舉的不法行為〔一般規定,選舉的刑事不法行為──與選舉程序的組織有關的犯罪、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犯罪、與投票及核算有關的犯罪──輕微違反、貧污及欺詐行為〕等章節,可謂羅列詳盡,巨細無遺,可算是澳門立法會選舉程序的「百科全書」或實用工具書。
但與鄰近地區相比,可能是「澳門立法會選舉法」仍存在著不盡完善之處,故使這本《立法會選舉實用手冊》,還是存在著某些灰色地帶。比如,未有說明,各候選人、提名委員會成員是否有權不作任何競選宣傳,或提名委員會只須宣傳其主要的候選人,而刻意漏掉其他候選人。又如,未有說明,候選人在競選期間,不得參加與其身份有角色衝突的活動,如宗旨為監督廉政公署在立法會選舉中的查案公正性的廉政公署監察委員會成員〔避免既做裁判,又做球員〕,或是擔任媒體的專欄作者等。再如,未有對候選人廉潔選舉作出適當指引,尤其是未有對何為「賄選」行為作出清晰的界定。
我們期望,行政暨公職局倘是有心印發本屆立法會選舉的「實用手冊」的話,能在內容編撰方面做得更全面、更具體一些,並補充上述的「灰色地帶」內容,使廣大選民、候選人的心中都有數,從而使今次立法會選舉能在公平、公正、公開、民主、廉潔的情況下,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