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濫行參選宜考慮引進保証金制度 為防止濫行參選宜考慮引進保証金制度

由一群工運人士組成的「職工同盟提名委員會「〔簡稱「工盟」〕,在行政暨公職局接受提名委員會遞交資料程序的首日,就前往行政暨公職局提交了該提名委員會三百三十多名成員的資料,搶食了「頭啖湯」。「工盟」敢於突破「見光死」的忌諱,及打破其他參選團體到遞交資料期限截止期之前才「排隊交表」的慣例,以「第一勇」的姿態在首日就辦理相關手續,除了可能是源自於本欄昨日所猜測的提前「爆光」以爭取較高的能見度和無名度,作為日後爭取利益的「籌碼」的動機之外,不排除還出於以下的原因:搶前遞交資料,有便於倘行政暨公職局在審核資格過程中,發現有資料不齊或其他缺失的,可有充裕時間補正。而其成員名單人數比組成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最低「門檻」有約一成的「餘額」,也很可能就是為了預防其中的一些成員由於種種原因而使其資格未獲確認,而預留的「保險系數」。

倘若這一猜測是基本符合事實的話,這就引起我們進一步思考如下的一個嚴肅問題:如何能保証立法會選舉參選團體及其候選人的素質,及避免社會資源受到濫用、浪費。尤其是在某些團體推出的候選人的資質,與民意代表及行使立法權力的素質要求有較大距離,因而有可能得不到選民的青睞時,這個問題就更顯突出來,更需要設計和制定選舉制度的機制中人去嚴肅思考。

實際上,在坊間種種傳說中,除了是今次立法會選舉的戰況將會十分激烈,代表各種不同利益的勢力團體將會積極參戰、奮力拼搏之外,還將會出現與高素質、高格調選舉不協調的奇異現象,就是有某些並不具備參政議政資質的人士,也在香港「長毛」竟能奪得議席的鼓舞之下,計劃參選。然而,這類人士既無團體作後盾,也無支持者和追隨者作其堅實群眾基礎。據說正因為如此,他們就不但是對要湊足三百名提名委員會成員,倍感困難,而且更是對要物色另外數人與其組成一份候選人名單,也感到「人海茫茫,難以撈針」。

此類人士也報名參選立法會議員,必會造成很多困擾。因為即使是能夠湊足法定的四名候選人,其代表性也就不高,其與擔任立法會議員以至候選人的資質要求,更是距離甚遠。但是,卻在競選過程中佔用社會資源,對其他參選者形成不公平。

實際上,縱觀西方社會的選舉制度發展史,是相當注意參選人的資質保証的。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嚴格規定被選舉權的取得,應當具有一定的教育程度。這是因為,一般人所認為公民的參政權,非有知識者不能運用,尤其在知識爆炸的時代,不論政策決定、行政運作,都必須運用知識,依賴知識。候選人如果目不識丁,如何閱讀文件、審議法案?由此,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明文規定,公民必須具備某種教育程度,始有被選舉資格。即使是號稱「民主大國」的美國,也是強調候選人應具有教育程度,其中有十九個州的憲法規定,人民必須接受一定程度教育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另外,一些國家和地區為了避免不具資質者或缺乏民意支持者也濫芋充數參選,浪費社會資源,還設計了「保証金」制度,規定參選人在登記報名參選時,必須繳交一筆保証金。倘其得票率跨過規定的「門檻」,可獲發還保証金;反之保証金則被充公。比如,我國台灣地區的「選罷法」就規定,「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証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者」,其保証金將不獲發還。也就是說,倘某一選區的應選名額為十人,該選區有四十萬名選民,按上述公式計數,倘候選人得票不足四千票,其繳交的保証金則不獲發還。

如果澳門也實施保証金制度,並比照前述公式,上次立法會選舉的直選應選名額為十名,全澳有選民十五萬九千人,發還保証金的「門檻」則為一千五百九十票。按此標準,上次參選的「根在澳門」〔一千五百六十九票〕、「中層人士同盟」〔八百七十七票〕、「民權協進會」〔二百三十七票〕、「職工同盟」〔七百票〕、「浩然朝陽促進會」〔八百五十票〕、「澳門民主民生協進會」〔一千二百五十票〕,其所繳交的保証金,都將不獲發還。而按今屆立法會的直選應選名額為十二名、選民二十二萬人計算,發還保証金的「門檻」則為一千八百三十三票。

候選人須繳交保証金,這是有學術理論作依據的。由雷競璇著、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出版的《選舉制度概論》一書就指出,為了防止一些根本沒有選民基礎和支持的人參加競選以致造成候選人泛濫的情況,一些國家在選舉法中又規定候選人需繳交一定數額的「競選保証金」,如果在競選結果公佈後,候選人所得票數不足全部有效票數的某一比例〔例如百分之五〕,則保証金被沒收,若超過此比例,則可獲發還。由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也在「提出候選人」一節中述及:西方國家的議員和總統、副總統的候選人的提出有自荐〔親自登記〕與推荐兩種方式,一般都有政黨背景。申請人均須向所屬選區的選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有的國家規定,個人申請須提交申請書並付一定數額的選民簽名支持〔如英國、印度等國〕。自荐和推荐均須交付一定數額的選舉保証金,如其選票達不到一定票額時,選舉保証金即不予退還。

為了防止發生濫行參選的行為,以避免浪費社會資源,澳門特區日後在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時,似是也宜考慮引進「保証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