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制定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專門法律 有必要制定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專門法律

「澳門歷史城區」申遺成功後,澳門特區政府保持看清醒的頭腦。從特首何厚鏵的談話,到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在南非德班市第二十九屆世遺大會現場發表的談話,都在表達欣喜之情及與祖國人民、全澳居民一道分享這項榮譽的同時,又強調「我們絕不能因此而自滿」。崔世安還強調指出,澳門正式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成為世界文化遺產,正是世界賦予全體澳門市民重大使命的開端,「我們必須確保澳門世界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建立完善的管理協調機制,進行科學規劃和保護利用;……」。這種清醒的認識、冷靜的態度,與年前澳門剛啟動「申遺」程序時,政府相關部門大小官員開聲第一句就是「申遺可促進澳門旅遊業發展」的「利用主義」心態相比,有了巨大及關鍵性的進步。

確實,澳門「申遺」成功,固然是可以提高澳門在國際旅遊市場上的知名度,促進澳門旅遊業發展,在旅遊業的角度拉動澳門經濟增長,但更重要的是,「申遺」的根本目的,是在於保護世界文化遺產。實際上,《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就闡明,制定這項國際公約的宗旨,是「注意到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考慮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遺產的壞變或丟失都有使全世界遺產枯竭的有害影響」,「考慮到國家一級保護這類遺產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於這項工作需要大量手段而列為保護對象的財產的所在國都不具備充足的經濟、科學和技術力量」,「考慮到現有關於文化和自然財產的國際公約、建議和決議表明,保護不論屬於哪國人民的這類罕見且無法替代的財產,對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因而需作為全人類世界遺產的一部份加以保護」……等。為此,該「公約」的八個「章」中,就有六個「章」是與保護世界遺產有關的:第二章「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第三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政府間委員會」,第四章「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基金」,第五章「國際援助的條件和安排」,第六章「教育計劃」。

因此,既然「澳門歷史城區」申遺成功,今後澳門特區政府及全體澳人在享受這一榮譽,並利用其來推動旅遊業發展的同時,更應做好保護「澳門歷史城區」的工作。這除了是本欄曾分析過的應當處理好保護「澳門歷史城區」與「舊城區改建」之間的矛盾衝突之外,目前最急待處理的,就是制訂一部保護「世遺」的特別法律,將保護「世遺」的工作擺在比「建築文物保護條例」一般規範之上的更高位階。須知道,「建築文物保護條例」只須向澳門自己負責,而保護「世遺」的專門法律則是向《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國際公約》負責,帶有涉外性質。──既然「澳門歷史城區」的「世界文化遺產」地位,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下屬的世界遺產委員會確定的,它就不但是澳門特區和全體「澳人」的財產,在一定意義上它也是全人類的共同財產。單是規範保護文物建築的一般性法律,已不能滿足這個「身份及定位轉變」。更何況,保護「世遺」的要求,比保護文物建築更高。

保護「世遺」的法律體系,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兩個層次。在國際法的層次,主要是由《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來承擔,這是世界遺產的「限本大法」。另外,一些國際公約雖然不是綜合性的世界遺產問題的法律,但有關的專門內容卻是世界遺產的重要組成部份。如自然生態環境方面的《拉姆薩公約》即《國際重要濕地公約》,又如《全球生物多樣性公約》等。還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有關建議書及其他一些國際組織、國際會議的文件如決議、計劃、議程等,也有一定的規範功能。比如,一九七二年十一月第十七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與《世界遺產公約》同時出台的《關於在國際一級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建議》,就是《世界遺產公約》的同步輔助文件。一九七六年十一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十九屆大會通過的《內羅畢建議》即《關於保護歷史建築群及其現實意義的建議》,確定必須對歷史建築群的整體,包括它的空間演變以及它的考古的、歷史的、建築的、技術的諸多方面的信息進行分析,並形成書面文件,在此基礎上確定必須嚴格地完全保護的建築物和建築群的規範。

在國內法的層次上,有不少遺產地國家為保護「世遺」制定了專門法律。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係是互動的,它們之間互相促進。一方面,以法國、西班牙、希臘為代表的歐洲一些國家,對文化遺產和自然風貌的保護意識成熟較早,相關內容法律也能做到位。在《世界遺產公約》制定之前,其國內法已經相當有基礎了。從某種角度而言,甚至就是由於這些國家國內法的成熟並具有全球意義而促成了國際法的誕生。另一方面,各締約國成為遺產地之後,它們的國內法在規範上、原則上都應當與國際法一致。實際上,美國的《國家歷史保護法》,英國的《國家遺產法》,法國的《建築、城市和風景遺產保護》,日本的《文化財保護法》和《古都保存法》等,都很好地回應了《保護世界遺產公約》。

在中國,近年由於陸續有項目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並已位居世界第三,但世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在認識上及管理上卻出現了一些問題,因過度利用及超容量商業開發運作、旅遊超載而造成管理失序,一些「世遺」項目濫建纜車、電梯、賓館等現代建築而破壞其景觀協調,因而受到世界遺產委員會的警告。為此,已有學者專家提出呼籲,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保護「世遺」立法。而據說這些建議已得到正面回應,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進行調查研究,為草擬《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遺產保護法》草案作前期準備工作。

而一些擁有「世遺」項目的省區,也先知先覺,趕在國家立法之前進行地方立法。比如,四川省人常委會就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八日通過《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雲南省人大常委會也於月前通過了《雲南省三江併流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既然如此,也是出於「一國兩制」的需要,澳門特區就更應有自己的「保護世界文化遺產法律」,使「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和維護工作,受到地區專門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