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公天業者綑綁澳廣視停播的「三宗罪」 再談公天業者綑綁澳廣視停播的「三宗罪」

本欄前日《停播事件影響惡劣暴露相關領域立法滯後》一文,得到若干讀者回響。他們認為,六家公共天線服務公司在向政府當局進行說理鬥爭時,不應拿廣大市民作「人質」,將公共天線服務公司擁有權轉播而又與全澳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澳廣視」等節目,與遭政府當局指為「侵權」的衛星電視節目「詠綁」起來,實行「停播」,向政府當局「示威」,以此來要脅政府當局允許其繼續侵蝕各家衛星電視的知識產權,沾污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治澳」的形象,而是應當透過說理分爭,利用「延禁期」的兩個多月時間,與政府有關部門洽商,設法尋求一個既能尊重和遵守有關衛星電視知識產權的法律及國際慣例,又能維護全澳市民對外部資訊的接收權,並能照顧公共天線服務公司三十多年來為市民提供娛樂資訊的傳統習慣及經營的最大交集點,或是祈求因博彩業開放而財力充裕的特區政府出資向有線電視公司「贖」回專營權,進而分享給各家公共天線服務公司使用,或是要求特區政府主導公共天線業者與有線電視公司洽商,設法讓各家公共天線服務公司以現時掌握的客戶資源折為股本,入股有線電視公司,共同經營,這才是正確的做法,也必能得到廣大用戶的歡迎和支持,而不是弄巧反拙,流失市民的同情和支持,使自己在與政府當局的說理門爭中所持籌碼的實質價值遭到「貶值」。

讀者朋友在贊同本欄前文對公共天線服務公司「停播」所指出的「三宗罪」時,指出還有「兩宗罪」,就是:一、將會影響即將開展的第三屆立法會選舉的電視廣播工作;二、侵害已繳費的消費者權益。其實,筆者在為前文「打腹稿」時,已有此構想。但奈何剛出差歸來,案頭待處理報刊資料堆積如山,佔用不少時間,當日撰搞時已過截稿「死線」,難以展開,再加上年齡漸長,記憶力減褪,丟三忘四,執筆時忘記全部構思,故而漏了這「兩宗罪」。為此,再作補充如下:

四、再有一個星期〔以「停播」之日起計〕,就是澳門特區第三屆立法會選舉的「競選活動期」。按照《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法》第八十三條至八十六條的規定,候選人及其提名人有權免費使用在澳門特區的電台和電視台作廣播,電台及電視台須以公平方式對待各候選名單。倘若六家公共天線服務公司一意孤行,繼續堅持「停播抗議」,就將會使「澳廣視」無法履行此責任,亦即迫逼「澳廣視」違反「選舉法」的相關規定。當然,也將會使廣大選民無法從各候選人在「澳廣視」的「亮相」和辯論中,得悉他們的競選政綱,及反映各組候人的參政議政能力的「臨場表現」,並從中作出比較,作出自己的投票抉擇。更嚴重的是,這種侵害各組候選人及廣大選民正當權益的行為,可能會被各有權責機關指控違反「選舉法」相關的規定或「刑法典」中的「違命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五、眾所周知,公共天線服務的享受者,同時就是其消費者。他們所享受的服務並非是免費的,每月須繳交二十大元。這是商業合約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公共天線服務公司的「停播」無疑是侵害了已付費的用戶的消費者權益,抵觸了第一二/八八號法律《消費保護》的相關規定。當然,公共天線服務公司的「停播」行動,如果僅是停播遭「電信辦」處分的享有知識產權的衛星電視節目,這個「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責任,尚可諉過於「電信辦」。但六家公共天線服務公司卻把並未受「電信辦」處分的「澳廣視」也「詠綁」進「停播」行動之中,這就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責任全部承攬到自己的身上,成為須承擔違反「消費保護」法律責任的唯一實體,還好意思說是要「讓社會來評價我們」呢?!

值得注意並令人感到驚訝的是,如此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停播」行為,卻不見自詡為「澳門消費者的保護神」的澳門消費者委員會,站出來為公共天線服務業的消費者的權益,主持公道,連聲都不「啍」一下。這應是屬於失職行為,應受公議。尤其是消費者委員會的負責人,就是當年立法會通過第一二/八八/號法律《消費保護》法案的主要草擬人,並極力主導該法案的立法。今日卻是對公共天線服務的消費者權益如此置於罔聞,不知是否有捫心自問:還有臉面擔當「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據位人嗎?

其實,六家公共天線服務公司「殃及澳廣視池魚」的「停播行動」,嚴格來說,還涉及到第六宗「罪」:有觸犯《澳門刑法典》中的「妨害本地區罪」之嫌的問題。這是因為,眾所周知,自私人股東陸續退出後,「廣澳視」已是澳門特區政府幾乎全股佔有的公用事業機構,其運行資金除不多的廣告等收入之外,全靠特區政府「填詠」。也就是說,「澳廣視」是澳門特區政府的「官方電視台」,這已是公開的「秘密」,路人皆知。而公共天線服務業者在對「電信辦」針對衛星電視的知識產權問題作出的處分決定時,卻把無辜的「官方電視台」也給「拖下水」,實施「詠綁式停播」,這已是屬於對特區政府「無理取鬧」式的對抗行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