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家公共天線服務公司在實施「停播抗議」行動之時宣稱,它們之所以把並未被「電訊辦」列入要求停播名單的「澳廣視」,也連同被列入「停播名單的各家衛星電視頻道一道,予以「停播」,是因為公共天線業界一向沒有合法地位,從來沒有辦法向任何頻道申請正式授權。「澳廣視」也不例外,天線公司至今仍無法獲得「澳廣視」的正式授權,因此決定在實施「停播抗議」行動時,也連帶停播「澳廣視」的節目。
此語從表面看來,似是「道理」層層。其實是大謬不然,至少是混淆了無線電視與衛星電視之間的區別。實際上,按照國際慣例,尤其是日本《有線電視廣播法》、美國《線纜政策法》,和中國台灣地區的《有線廣播電視法》的規定,有線電視、公共天線均可未經授權轉播無線電視的節目,但必須同時連同其廣告節目一齊轉播,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有線電視、公共天線作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據台灣「新聞局」一九九九年十月內部出版的《有線廣播電視法釋義》一書指出,參考國際慣例而研擬制定的台灣《有線廣播電視法》之所以規定「轉播頻道」之設置,此類頻道始於美國,原為「必需轉播頻道」,其用意是為便利有線電視的用戶,藉由有線電視的線路接收無線電視訊號,用以解決其收視無線電視訊號不良的情形,亦可使訂戶免裝設無線電視戶外天線,改善都市景觀。這對訂戶與無線電視台而言,均是有利。因此,所有有線電視系統〔包括公共天線,下同〕的經營者,都有義務、有責任地轉播台灣地區內所有合法經營的無線電視台的節目〔連同廣告〕,而無權自行決定其是否提供轉播頻道。
「釋義」一書又指出,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轉播無線電視的節目及廣告,其性質屬「被動傳播」,且可改善無線電視收視障礙情形,故該法明定免付費用。本來,有線電視系統向公眾轉播無線電視的著作,其行為屬於「著作權法」的「公開播送」,原則上亦應取得著作者的同意,否則構成侵害著作權。但事實上,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不可能於播送無線電視節目前,一一徵得著作權人同意,故不適用《著作權法》強制授權的規定。故此,該法參考日本《有線電視廣播法》第十三條規定,明訂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轉播無線電視的節目及廣告,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公共天線公司無須得到「澳廣視」授權就可轉播其節目,其實就是「大氣電波權」的原理。按照國際慣例,凡是經由大氣電波傳播的任何節目,都是不附帶著作權或專利權的,任何人士、任何機構都可免費使用並作轉播。這與經由衛星播發的電視頻道基本上是擁有著作權,必須支付費用方可轉播的做法,是有重大區隔的。因此,當「電訊辦」下令公天公司停播衛星電視頻道時,有人聲稱「違反大氣電波免費國際慣例」,是偷換了透過大氣電波傳播的無線電視,與透過衛星發射電波的衛星電視這兩者之間的概念。
正因為無線電視是屬於透過大氣電波傳播的,並不享有著作權及專利權,故長期以來,澳門的多家公共天線公司轉播香港無線、亞視的中英文頻道,就並未遭到對方控訴「侵權」。後來,「澳廣視」開播,公天公司亦隨之轉播「澳廣視」的中葡文頻道節目,「澳廣視」也從未提出任何異議。因此,六家公共天線公司以從未獲得「澳廣視」授權為由,將「澳廣視」作為「人質」,以「捆綁」手段實施「停播抗議」,完全是站不住腳的。這分明是要針對澳門即將進行立法會選舉及舉辦東亞運,要依靠「澳廣視」向市民傳達相關信息,及「澳廣視」也肩負著民防體系的責任,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特點,來裹脅「電訊辦」。──為何公天公司並沒有同時將同樣也是由無線電波傳播的香港幾家無線電視台,也列入「停播抗議」行動的名單之中?
其實,當年公共天線服務剛興起時,主要的業務就是轉播香港、澳門的無線電視台的節目。這並不構成「侵蝕者作權」的問題。當然,也與當時尚未有衛星電視出現有關。後來,是在澳門有線電視啟播,引進不少境內外衛星電視節目,對公共天線電視的經營構成一定壓力後,公共天線公司才陸續增播境內外衛星電視節目的。這正是有線電視開播後的競爭結果,盡管公共天線公司未經授權轉播衛星電視的節目,有違國際慣例。
奇怪的是,就連是主掌監管電信及資訊領域及市場的「電訊辦」,也混淆了「大氣電波傳播」與「衛星電波傳播」之間的區別,在向本澳的公共天線服務公司下達「停播令」時,竟把「除第四、第九頻道外的中央電視台各頻道」,也列入「停播名單」!眾所周知,中央電視台除第四、第九頻道外的各個頻道,都是屬於無線電視頻道,是免費使用的。即使是為了向偏遠地區傳播而使用了衛星傳播技術,也都不帶著作權,從來不向任何轉播台申請獲得授權並收取費用。相反,作為中共中央的宣傳喉舌,國家花了大量人力物力,用盡微波傳播、差轉台等一切科技手段,力圖將其電波傳進家家戶戶。但「電訊辦」卻反其道而行之,下令本澳各家公共天線公司「停播」中央電視台的節目,這究竟是出於什麼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