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澳門特區第三屆立法會選舉的日程安排,第三屆立法會選舉的競選活動宣傳期,自今日凌晨零時開始。十八支參加直接選舉的提名委員會和四個參加間接選舉的利益團體組合,都不同程度地在第一時間,以法定的形式開始進行競選宣傳活動,誓師大會,造勢、張貼宣傳品、出動廣播車…等,各式其適,頗為熱鬧。至此,被政治讀物喻為「盛大民主節日」的代議士選舉競選活動,晉入高潮。
「競選活動」是民主選舉的其中一個重要環節,其定義是候選人及其支持者〔包括助選員〕,要在短暫的特定時間內,使出渾身解數,運用一切可能的手段與方法,將自己的政治見解、人格及其價值,迅速而有效的推銷給他的選民,增加選民對他的認識與瞭解,進而爭取選民的支持,以達到當選的目的。日本憲法學者美濃達吉把競選活動解釋為:「在選舉過程中,以利於特定人當選為直接的目的,對於選民之交涉所為之連續行為」。根據這個解釋,我們可以看出競選活動是一種接授的、連結的意思和手段行為。它包含了以下幾種元素:一、競選活動是在選舉中所為之行為。二、競選活動是候選人以當選公職人員為直接目的而為之行為。三、競選活動是候選人為獲得選民支持,所為一切必要而且有利的周旋、游說、勸誘以及誘導的行為。四、競選活動可以由候選人為之,也可以由幫助他的支持者為之。五、競選活動與政治活動應劃分界線:競選活動是為候選人當選而為之行為,而政治活動則是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所作的政策宣傳、黨務擴張及啟發民智等行為。
在民主政治的社會裡,人民可依照「憲法」或基本法律的保障,享有自由從事競選活動的權利,因為競選活動是居民自由意志的表現,而用之選出代表,參加政事活動的一種政治手段。這種權利的行使,立法機關為了維護社會公益,為了防範金錢或暴力的介入侵害到民主的運作,當然可以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律的授權,對候選人的競選活動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選舉變質。但這個規範只能以必要者為限,而不能捏得太緊,以免阻礙居民自由意志的表現,才能使選舉的氣氛生活活潑,選舉的畫面多姿多彩。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中的第六章「競選活動」,基本上是按照這一思路及國際慣例而立法的。但比照鄰近地區的法律規範及實踐操作,似是仍然存在著以下的一些「法律真空」,而必須予以注意:
一、政治獻金問題。選舉是要花錢的,如不加以有限的節制與管理,選舉就會被金錢所污染。當選舉被金錢嚴重污染時,選舉就將會變得毫無意義,同時對民主政治的品質和發展,也會帶來莫大的傷害。因為選舉若過分讓金錢投入,結果只有富商巨賈才能出來競選,而那些有才能而無錢財的賢能之士,則只有望而卻步,而失掉走上議壇的機會。其結果,當選者不是工商鉅子,就是金牛豪富,選舉的目的已不是「選賢舉能」,而是「選錢舉勢」了。由於選舉經費的擴張與污染已成為腐化民主政治的一個看不見的黑手,故透過立法改革將選舉經費納入有效的節制與管理,已成為近代民主社會追求改革的共同呼聲。
「澳門立法會選舉法」注意到了這一點,在其第九十四條授權行政長官依法對競選活動開支的限額作出規定。與此同時,又規定「不得接受供競選活動使用的任何具金錢價值的捐獻,但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捐獻,不在此限」。
然而,比照鄰近地區對同一問題的規定,澳門的「立法會選舉法」對「政治獻金」的明確限制,是較為籠統及模糊的。實際上,香港和台灣地區的相關法律都明確規定,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下列競選經費之捐助: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二、同一選舉其他政黨或候選人。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也就是說,除了明確規定不得接受來自外地政黨、個人的「政治獻金」及本地具有政府背景的團體的捐獻之外,也不得接受參加同一選舉的本地區其他團體或候選人的贊助。而在坊間,卻有「甲候選人贊助乙候選人」,或「間選候選人贊助直選候選人」的傳說,甚至還有「某候選人接受外地政治團體、人物資助」之說。這除了是需要廉政公署和選舉委員會加緊追查並予以釐清之外,似也是有對「立法會選舉法」進行修訂,以堵塞這一法律漏洞的必要。
二、外地政治人物來澳站台助選問題。「澳門立法會選舉法」對此是完全空白,既未明示許可,又未明確禁止。外國人不干涉他國內政,這是國際間普遍原則。盡管澳門特區不是一個政治實體,但卻是在「一國兩制」方針下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不要說是其他地區不應干預澳門內部事務,就是中央政府也不會插手介入屬於澳門行使高度自治權的內部事務。而立法會選舉是屬於「兩制」的內部事務範疇,故澳門地區以外的任何政團、個人,都不應插手干預。鑑此,在競選活動過程中,各參選團體都不應邀請外地政團、個人來澳為其站台助選,否則就不但是作出邀請的參選團體要遭受處罰,連來澳站台助選的外地團體及個人也須受到處罰。實際上,去年底的台灣「立委」選舉,「民運人士」曹長青到高雄為民進黨候選人站台助選,該候選人及曹長青本人都遭受罰款處分。但遺憾的是,「澳門立法會選舉法」在這方面卻是一片空白。
三、公務人員不得擔任助選員。公務人員有其法定的地位及職權,如其運用其職務或地位的影響力從事競選,必將有損於選舉的公平、公正。鄰近地區的選舉法,都嚴禁公務人員擔任候選人的助選員,或是為其站台造勢,但「澳門立法會選舉法」在這方面也同樣是呈現空白。在未來修訂「選舉法」時,確是也有必要關切到這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