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參加第三屆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直選的十八個提名委員會中,有兩個是以葡裔居民為主,且其參選政綱中所提的訴求也是涉及到葡裔居民利益的「土生葡人團體」──第一組的「為澳門」和第十六組的「新希望」。
事有湊巧,在第二屆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的直選中,也有兩個「土生葡人團體」參選,它們是第一組的「根在澳門」和第三組的「新希望」。如再加上第十三組「繁榮澳門同盟」的第二候選人方永強〔當選〕,實際上是有「兩組半」「土生葡人社團」參選。在當時,由於選民總數相對較少,當選「門檻」也就相對較低,只需五千餘票就可當選〔得票最低的當選人方永強五千零八票〕。如果「土生葡人社團」是以「集中兵力打殲滅戰」的戰法參選,亦即兩個參選團體「合二而一」參選的話,「新希望」所獲四千五百五十一票與「根在澳門」的一千五百六十九票相加,就是六千一百二十票,足可供其中一名候選人當選,使澳門特區立法會擁有全靠自己實力並循直選而當選的葡裔居民議員,展示葡裔居民的實力和代表性。當然,只獲五千零八票、同樣也是葡裔居民的方永強,則會被「排擠」出當選名單。但方永強的當選,是依附在以華人候選人為主並作號召的「繁榮同盟」,原則上不應算是「代表土生葡人」的議員,這與「土生葡人社團」倘合併參選和當選的議員的代表性,不可相提併論。
本來,由於今屆立法會選舉,登記選民人數大增,當選「門檻」也就必然會相應提高〔估計最低當選票數將提升到七千多票〕,有意參選的葡裔居民以「一把筷子折不斷」的原理合併參選,以「為澳門」及「新希望」的基本支持選民加上今屆棄選的方永強的支持者的實力,會有當選一席的可能。但如按「為澳門」和「新希望」仍分頭參選的現狀推估,即使是有因方永強棄選的「回流票」囊助,「為澳門」和「新希望」「出線」的機會,還是相對微弱。
倘若選情果然是如此,就將會使熱衷於政治的葡裔居民充滿挫折感。實際上,在前澳門立法會於一九七六年成立之時,由於澳門的葡裔居民受到當時葡國國內在「四.二五革命」之後實施民主政治和政黨政治,大小政黨如雨後春筍般湧現並透過選舉成為國會議員的影響,也依其意識形態的分野而成立了不同政治理念並以參選立法會為主要任務的「公民社團」。當時由於只有葡籍居民才享有立法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而選民的人們奇少,只需獲得幾百票就可當選。因此,循直選而當選的議員,就大多是葡裔居民。
一九八四年,前澳督高斯達建議葡國總統恩尼斯將軍下令解散澳門立法會,並宣佈將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開放給華裔居民,使到選民人選突然間倍增。這就打破了葡裔居民「壟斷」直選議席的「專利權」,而且還極有可能會出現倘單靠葡裔居民選票支持將可能會難以當選的窘境。實際上,當時的宋玉生、波治、林綺濤、歐安利及歐巴度等葡裔居民參選人,都是分別依靠由以華籍居民中的知名人士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及支持,才當選的。後來,隨著華籍居民因應澳門即將回歸的新形勢,響應「澳人治澳」號召,參政議政意識提高,決定自行獨立參選,不願再在直選中提名扶持葡裔居民,葡裔居民也就喪失了透過直選進入立法會的能力。其中的一些人,只好透過協調,在間選中參選。由此,葡裔居民透過自己實力循直選進入立法會的歷史,就此封塵了。
然而,「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為此,「澳門基本法」對當選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就不象「香港基本法」那樣設置非中國籍的及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立法會全體議員中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限制。也就是說,在理論上,倘若葡裔居民擁有足夠的實力,他們透過直選和間選,再加上行政長官委任,在立法會中擁有超過百分之二十的議席,並不會受到限制,甚至是「不封頂」地全部議席「整碗捧去」,也不受法律限制。
這是北京中央政府保護和尊重葡裔居民利益的重要體現。但在現實中,由於他們的「實力」不夠,再加上葡裔居民未能顧全大局集中參選,就難以在直選中獲得議席。只能依靠「政策性照顧」,在華人社團協調之下循間選勝選,或是由行政長官委任。這種「政策性照顧」,是符合「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的。但嚴格來說,卻又因立法會中的葡裔議員並非是循直選產生,在民主政治的角度,尤其是比照葡國的民主政治模式,卻又是存在者缺憾。
其實,如果澳門立法會選舉引進「名額保障」機制,葡裔居民是有機會循直選進入立法會的。所謂「名額保障」機制的內容主要是,在一項民主選舉中,在設定了應選名額之後,再設定幾類人物如婦女、青年、殘障、少數族群、勞工……的「保障名額」,使到這幾類較為弱勢的參選人,也有機會當選。具體做法是,某項民主選舉的應選名額為三十人,其中婦女、青年、殘障、少數族裔的「保障名額」分別為一人。那麼,經過點算選票,即使這幾類候選人的得票率都在三十名以外,也可當選,亦即是以婦女等身份參選的候選人中,得票最多的其中一人為當選,而取代原本得票排名在三十名以內的最後幾名「非保障名額」候選人的當選資格。
如果澳門立法會選舉中的直選制度,也能引進這種「保障名額」機制,那才是完全地體現「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二條所指的保護葡裔居民利益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