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盡快改變未為國家賠償立法的落後現狀 應盡快改變未為國家賠償立法的落後現狀

本欄近日就「拍賣錯樓」及枯樹擊斃過路騎士兩宗不幸事件,主張澳門特區宜盡早為「國家賠償」立法,引起一些讀者朋友的共鳴。他們均認為,澳門特區只有為「國家賠償」立法,填補這方面的空白,才是地區文明發展和人權理論實踐得到彰揚的法治體現。

從廣義上說,「國家賠償」就是以國家〔包括地方政府〕為賠償主體的侵權損害賠償。或者說,凡以國家國庫〔包括地方政府庫房〕的收入或國家財產所進行的賠償,均可以稱為「國家賠償」。而從狹義上說,「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或地方政府〕依照有關「國家賠償」法律的規定,通過法定賠償義務機關對國家〔政府〕機關和國家機關〔政府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所予的賠償。在世界範圍內,國家賠償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已有很長的發展歷史。由於政治制度的不同,經濟發展的差異,民族傳統習慣迴然有別,世界許多國家〔地區〕的國家賠償制度無論在大的原則上,還是在具體的細節問題上,都各具特點,表現出很大的差異。但有一點,就是由於國家機關〔政府部門〕的過失而導致公民的應有權益受到損害,都應向利益受損者作出合理的賠償,以充分體現人的價值及維護公平正義的原則。

按照有關「國家賠償」的理論,「國家賠償」大致上有如下幾種類型:一、立法賠償。即國家對立法機關在執行立法權和行使其他法定職權過程中所造成的損害給予的賠償。

二、行政賠償。即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以及其他公務執行機關和人員的侵權損害而引起的「國家賠償」,又可分為兩種:其一是因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的權力作用違法侵權而引起的行政賠償。其二是因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或國有企業單位執行權力性公務違法而引起的行政賠償。其三是軍事賠償即國家軍事機關以及軍人執行職務的行為侵權而引起的行政賠償。西方許多國家規定了此類賠償。其四是國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而引起的國家賠償。外國國家賠償法通常有此規定。如日本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因道路、河川或其他公共營造物之設置或管理有瑕疵,致使他人受損害時,國家或公共團體對此應負賠償責任。」法國一九八一年國家賠償法第一條規定,公權力主體對於因其技術性措施之故障所引起的權利之損害亦負賠償之責。

三、司法賠償。即國家對司法行為所致損害的賠償。司法賠償通常包括刑事司法賠償、民事司法賠償和行政司法賠償。但大多數國家規定司法賠償以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中的侵權行為為限,因為刑事司法活動是司法機關執行司法職務最容易侵權的活動,所以不少國家也將司法賠償稱為刑事賠償。所謂刑事司法賠償,即國家對行使偵查、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給予的賠償。當然,許多國家也規定了對於民事和行政的司法賠償,即國家對於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的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所造成的損害所給予的賠償。

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來看,在賠償方式方面,多數國家和地區採用以金錢賠償為主、恢復原狀為輔的方法。在法國,行政法院只能判決行政主體負擔金錢賠償義務,不能判決行政主體採取實際執行行為以恢復物質損害的原狀。但行政法院可以在判決行政主體負責賠償時,指出如行政機關自願恢復原狀,不用支付賠償金。行政法院也可以判決行政機關在損害繼續存在期間,每天賠償金額若干,從而達到恢復原狀的目的。對於身體上的損害和在性質上不可恢復原狀的損害,只能判決金錢賠償。我國台灣地區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應以金錢為主,但以恢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恢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在瑞士,根據聯邦責任法的規定,損害賠償的方法,以金錢賠償為主。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要求國家以經濟賠償的方式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國家賠償費用的來源,大多是由各級政府分別編列賠償預算,亦即各級政府根據其行政、司法的具體懂況,在每年編列預算時,把國家賠償費用作為一項固定支付列入預算計劃,各自就本機關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國務院《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規定,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財政機關負責管理。當年實際支付費用超過年度預算的部分,在本級預算預備費中解決。而我國台灣地區賠償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賠償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

國家賠償費用的支出,在我國台灣地區根據台灣地區賠償法規定,其對行政管理機關賠償費用的支付的情形包括以下方面:一、賠償金或為恢復原狀所需之費用,由編列預算之各級政府撥付者,應即扣付。二、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時,得按事件之性質,聘請有關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陳述意見並支付旅費或酌情支付研究費。三、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對於法院依法申請令賠償義務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之假處分,應當執行。

以上做法,均可供澳門特區在為「國家賠償」立法時,作參考用。總之,在發生了「拍賣錯樓」及大樹砸死途人事件之後,已更為凸顯了澳門特區尚未就國家賠償立法而暴露出來的法律缺失問題。這與「以法治澳」的精神,是很不相適應的,必須盡快改變這一落後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