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領域成績很大問題也不少應務實正視 司法領域成績很大問題也不少應務實正視

澳門特區二零零五至二零零六年司法年度,於昨日開始。按照慣例,舉行了隆重的開幕典禮。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檢察長何超明,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都分別作了報告,回顧了過去一個司法年度的工作成績,宏望新的一個司法年度的工作進展。特首何厚鏵除親臨主持典禮外,還依例發表了演講,表態全力支持司法機關為提高司法質量和效率作出的一切措施,尊重法律賦予司法機關的地位,盡量為司法機關履行其職責提供更好、更有利的條件,並勉勵特區司法機關及全體司法官員為澳門新的發展形勢,作出新的貢獻和實現新的突破。

過去的一個司法年度,是跨越澳門特區第一屆政府和第二屆政府的司法年度。盡管是屆數跨越,但由於從特首到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以至於名為民間實為公共事業機構的律師公會的主席華年達,都獲連任,故新、舊司法年度的銜接,是相對地平穩、順利。

實際上,澳門特區司法機關在過去的一個司法年度中的成績和貢獻,是顯而易見的。為此,岑浩輝在其報告中指出,在過去的一個司法年度中,澳門特區司法機關的司法改革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使初級法院刑、民事審判體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審判體制相適應;首批由特區自行培訓的司法官開始履行職務;開展了首批司法輔助人員的培訓工作;中文在各級法院的作用有了相當的改善等。何超明亦總結了檢察機關過去一個司法年度的工作。對此,特首何厚鏵在其演講中一錘定音,給予了較高的評價:特區法院和檢察院始終根據基本法的規定,獨立進行審判和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確實嚴格地貫徹著「一國兩制」的方針,各位司法官所作出的努力得到社會的基本肯定。

然而,過去的一個司法年度雖然成績很大,但問題也不少。由於澳門回歸前澳葡當政者對「法律本地化」尤其是本地司法官培訓的「欠賬」甚多,本地化司法官的經驗和專業知識都有待進一步鍛煉及提高,而澳門司法制度也是由過去的殖民管治司法制度轉變為高度自治司法制度,有一個適應的過程,也就難免會有這樣或那樣的失誤發生,這就與「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標準,及廣大市民的殷切要求,仍存在著一定的距離。為此,岑浩輝與何超明都在其報告中,提出了新的司法年度改進的目標及內容。其中,岑浩輝提出了必須強化服務市民的意識,提高責任感;確保司法獨立,樹立懮患意識;開展新一批司法官員和司法文員的培訓課程;繼續加強中文在司法中的使用;著手進行司法機關新設施的建設。而何超明則作出了在穩定中求變革,繼續研究司法組織體制和訴訟制度的完善;在刑事司法範疇,重點研究刑事訴訟制度向多元化方向發展及針對個案中遇到的各種刑事「實體」或「程序」性質問題提出有價值處理方案這兩個層面的問題;必須完善人員管理及職業培訓體系;防範與懲處跨國和跨境犯罪,拓展刑事司法協助的範圍與方式等。

岑浩輝與何超明提出的改善方向及目標,雖然是整體性、系統性的,並不涉及任何個案。但從字裡行間,我們仍可看到已對日前發生的「拍賣錯屋事件」在客觀上作出了反省。如岑浩輝說,在具體的審判活動中,所有司法官員和司法輔助人員除了謹慎運用司法權、嚴格執行法律外,還必須本著以民為本的精神,多體諒訴訟當事人的處境,多為參與訴訟各方著想,在確保獨立審判、遵循法定程序以及強化司法決定素質的前提下,使涉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司法保障。何超明也承諾在檢察院參與的某些執行程序中,應該在不影響程序嚴密性、充分保障訴訟權利的前提下,使民事判決的強制執行程序化繁為簡,更趨合理,並更有效地為受到不法侵害的權利主體提供司法救助。

這兩項承諾,實際上也是檢討了「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之間關係的問題。對此,特首何厚鏵更是站得高、看得遠,在其演講中強調指出,我們在應該單單為了追求效率而置質量於不顧,更不能以犧牲法律的公正和公平為代價,去換取不能經受考驗的表現。

值得注意的是,在岑浩輝的報告中,首次談到了防杜司法腐敗的問題。他在指出各級法院法官在審判活動中,不但保証了司法獨立,而且保持了良好職業操守,因而能確保獨立審判,法官委員會從未收到涉及法官貪贓枉法、以權謀利的任何投訴的同時,也強調了澳門人與人的關係密切,社會將漸趨複雜化,各級司法官員和司法輔助人員,必須時刻警惕,以強烈的懮患意識應對來自外部的各種挑戰。這實際上已是防杜司法腐敗的承諾,值得鼓掌致敬。

就在澳門新司法年度開始的同一天,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題為《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的白皮書,披露了中國去年有一萬六千九百六十七件錯案被全國各級法院改判,佔全年生效判決總數的百分之零點三四。而在岑浩輝、何超明的報告中,我們看不到任何有關「改判」的數字。這既有可能是澳門各級司法官的裁判準確率甚高,也有可能是明知偶有失誤但為維護「面子」而不願按司法程序予以改判。我們希望事實是前者而不是後者,但「黃坤錯案」的存在卻又否定了我們的這一良好願望。不知澳門特區司法機關的據位人,是否能真正正視這一事實,做到「更不應該以犧牲法律的公正和公平為代價,去換取不能經受考驗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