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澳門是國內關係而不是國際關係 內地與澳門是國內關係而不是國際關係

澳門特區政府治安警察局日前發出「新聞稿」宣佈,由於持中國護照來澳門的目的主要是過境前往第三地及為了配合持個人遊簽証來澳旅遊的政策安排,由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持中國護照〔俗稱「因私護照」〕的內地旅客,過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所獲准的逗留期限將縮短至最多十四天,其餘過境條件維持不變〔包括有效進入外國的簽証及相關機票〕。若未有履行其前往外國目的地的有關旅客,其再過境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獲准的逗留期限將縮短至最多七天。

由於澳門特區是直轄於中國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也由於護照是主權國家頒發給本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旅行、居留使用的身份証件和國籍証明,它具有國家主權的象徵,頒發護照也就成為國家行為,故國際社會對於護照的尊敬,是基於對護照頒發國家主權的承認。按國際慣例,各國對持照人的態度,一般都被認為對護照頒發國的態度。在這兩大因素的交匯之下,相信澳門特區政府治安警察局在作出上述縮短持中國護照過境澳門的旅客在澳門逗留期限的決定之前,可能已經知會中央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如澳門中聯辦或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甚至是已作了磋商。在獲得同意後,才予對外宣佈並實施。

然而,治安警察局的「新聞稿」中的內容,仍有予人心生疑竇之處,這就是其中的「及為了配合持個人遊簽証來澳旅遊」一句,似是有將內地與澳門關係視為國家與國家關係而不是「一國兩制」下的一個國家的兩個境域關係之嫌。其理由如下:

一、《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時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憑我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前往港澳通行証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証從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內地也可以從其他對外開放的口岸通行」。據公安部編印的《警官手冊.出境入境法律法規釋解與相應法規摘編》詮釋,本條規定了內地居民因私事前往港澳地區使用的是「通行証」而不是「護照」,是為了區別於持証人不是出國而是去港澳。既然內地居民來澳門從事「個人遊」是前來屬於自己國家的澳門而不是出國,也就沒有使用「護照」的道理,這與澳門居民前往內地是使用「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証」〔即俗稱之「回鄉証」〕而不是使用「澳門特區護照」的道理,完全一樣。因此,「新聞稿」所稱的持中國護照來澳門進行「個人遊」的說法,似是不符合國家對中國公民的出入境管理制度的規定。

二、「簽証」是主權國家准許外國人入、出或經過國境的一種許可証明,同時又是一國主管機關對入出境或者居留的外國人,檢驗其身份和目的的法律依據。同「護照」一樣,「簽証」也是世界各國彼此交往的產物,亦即國家主權的象徵,只限於國家與國家之間使用。而澳門回歸後已成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澳門與內地的關係是國內關係不是國際關係,故而澳門特區與內地之間的旅行証件,不可再使用「簽証」一詞。因此,所謂「個人遊簽証」的概念,實際上是仍將澳門與內地的關係停留在澳門回歸前由葡國管治的時空位置。

實際上,無論是《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或是《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都將相對適用於外國人入出境或經過國境的許可証明──「簽証」,表述為「簽注」。也就是說,內地居民到港澳的「往返港澳通行証」和到台灣的「往返台灣通行証」,及港澳居民往返內地的舊式〔薄仔〕「回鄉証」,及現時使用的台灣居民往返內地的「台胞証」,其「加簽頁」所印注的就是「簽注」而不是「簽証」,這與中國護照、香港和澳門特區護照上的「加簽頁」所印注的「簽証」,雖然是一字之差,但實質意涵卻天差地別:「簽証」是在國家與國家之間通用,「簽注」則是在一個國家內部的不同境域之間使用。前者是國際關係,後者是國內關係。兩者不可混為一談。因此,我們對所謂「為了配合持個人遊簽証來澳旅遊」的表述,有理由提出質疑。

可以說,治安警察局「新聞稿」的主述標的,是「中國護照」。其中「持中國護照來澳的目的主要是為過境前往第三地」,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但「為了配合持個人遊簽証來澳旅遊」一段,則令人感到莫名所以。我們相信,內地居民在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辦到澳門「個人遊」的証件時,所獲頒發的肯定是「往來港澳通行証」,而不是加簽「簽証」的「中國護照」。倘當地公安機關這樣做,就是違反《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三條關於頒發「往來港澳通行証」,及第二十二條中有關「簽注」的規定。既然如此,「為了配合持個人遊簽証來澳旅遊」一句,就是多餘之舉。倘若「上綱上線」,就是已經把澳門與內地的關係,視為「國家與國家」的關係。在澳門回歸已經五年多的今天,作為主管入出境管理事務的專業行政部門,是不應犯這樣低級的政治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