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當局祭出惡法最終受到懲罰的還是自己

今年全國人大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前夕,曾在二000年「總統」選舉的關鍵時刻與李遠哲、張榮發、施振榮、殷琪等人組成「國政顧問團」站出來「挺扁」,而在去年「三.一九槍擊事件」中,陳水扁的隨扈棄就近的公立醫院,而將負傷的陳水扁、呂秀蓮送往較遠的私立醫院──「奇美醫院」的創辦人、「深綠台商」許文龍,在報章上刊登廣告,批評陳水扁的種種錯誤政治政策尤其是其「一邊一國」、「公投制憲」、「台灣正名」等「台獨」分裂主張,在台灣政壇引發一陣強烈震動,不但是猛烈衝擊陳水扁集團詆毀、反對《反分裂國家法》的種種藉口和「理論」,而且也動搖了陳水扁集團的政治權力的正當性。

而在時隔八個月之後,也曾是「綠色台商」,一向以「台灣阿沺」本土形象自居的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任董事長陳盛沺,前日自掏腰包在《聯合報》刊登了半版廣告,痛斥台灣當局限制台商赴大陸投資上限不得逾百分四十是「惡法」,是台商心中的「最痛」,也在廣大大陸台商和整個經濟界中引起一陣騷動式共鳴。連台灣當局的「金管會」也私下不得不承認陳盛沺的批評有其道理,並透露為了吸引大陸台商返台上市,有意修法取消這一限制。但「金管會」的說法當即遭到「行政院長」謝長廷的否定,而「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雖然態度較為緩和,表示將會進行內部檢討,但卻又表示尚未收到「金管會」的案子。此一事件對台灣當局大陸政策的衝擊,尤其是陳水扁聲稱要召開第二次「經發會」,而在四年前的「經發會」上雖然曾有台商代表提出要取消百分之四十上限,但遭蔡英文等人阻攔而未能成事的背景之下,很可能將會形成一股強大的壓力。

今年五十七歲的陳盛沺,是一個儒商,具有美國猶他州州立大學土木系碩士的學歷;也是一位「紅頂商人」,擁有棒球協會理事長和電機電子環境發展協會理事長的身份。他從美國聲寶分公司的協理做起,以其精密的商業頭腦,贏得老闆賞識,一直扶搖直上,獲升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後來,自行創辦新寶集團和那魯灣公司、瑞智精密公司,並出任董事長。瑞智精密所生產的冷氣壓縮機,利用大陸低廉的工人工資和又便宜又優質的鐵皮原料,每年達到九百萬台〔其中有八百萬台在大陸生產〕躋身全球第三大,與世界第一的日本松下的一千五百萬台,第二的韓國LG的一千二百萬台,只有一步之差,預計在今年可以攀上產量的新高峰。但就在這節骨眼上,今年五月二十六日,檢調單位以其在大陸設廠的投資額已超逾「兩岸關係條例」第八十六條關於台灣上市柜上公司赴大陸投資不得超過母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的規定為由,大舉搜索瑞智精密在台北的母公司,「投審會」亦處以七十萬元罰鍰處分。罰款七十萬元還是小事,瑞智精密因遭受檢調搜查而致股價大跌,從每股三十一元四角下跌至二十元三角五分,跌幅達到百分之三十五,使到該公司的大小股東以至股票持有者的財產一下子「縮水」三分之一強,那才是傷及入肉。而且,該公司股票甚至還曾停止交易達近兩個月,直至十一月九日才恢復交易。台灣當局的大陸政策對正當商人的殘害,由此可見一斑。

嚴格說來,台灣上市上柜公司前往大陸投資,不得超逾母公司淨值四成上限的規定,並非是民進黨集團的「發明創造」,而是李登輝「戒急用忍」政策的產物。但在陳水扁上台後召開旨在檢討「戒急用忍」政策的「經發會」時,是有機會修正這一規定的。然而,主控「經發會」兩岸組的蔡英文等人,卻秉承陳水扁的意旨,極力反對參與兩岸組討論的在野黨和商界代表的提議,使這項「戒急用忍」規定仍然繼續向大陸台商張開血盤大口。據「投審會」資料顯示,已有逾十家大陸台商因此而遭受到嚴密監控。而在這些公司中,有不少是島內前「五百大」的企業。

台灣當局的這項「惡法」規定,固然是已經對兩岸經貿關係及大陸台商的利益造成嚴重的惡果。但吊詭的是,它同時也將會使台灣當局受到懲罰。具體說來,可能會有以下幾點:

一、成為同業之間惡性競爭的「利器」。正如前述,目前在台灣地區的上市上柜公司中,有超過十家是觸犯了這一規定的,但因連「金管會」和「投審會」都認為與國際慣例和台灣實際情況有悖,而採「隻眼開隻眼閉」態度。而瑞智精密之所以受到檢調大肆搜查,據說是有競爭中的同業「檢舉」。而按台灣地區的相關規定,接到檢舉的檢調單位,不能不查。這就給同業提供了一個惡性競爭的機會,只要一通電話,就可使競爭對手崩潰垮台。這種現象,與在「白色恐怖」期間,某些人借助軍警憲特力量挾私報復,只要作出「涉嫌通共」的檢舉,就可使其仇人從肉體到生命都將消失的情形,有點相似。另外,某些慣於在股票市場興風作浪的人,也可利用這個「惡法」,借用檢調的公權力,在股市翻云覆雨,以圖利自己。

二、迫使部份台商跑到台灣之外的國家或地區上市,更不利於台灣當局「根留台灣」的計劃。既然受此「惡法」影響的是在大陸投資已逾四成資產總值的上市上柜公司,某些有意上市的公司為了逃避這個「惡法」規定,就只好到新加坡、香港以至美國等境外國家或城市上市。因此,這一「惡法」規定,實質上等於是鼓勵資金外流,與台灣當局意圖藉此而促使商人「根留台灣」的初衷背道而馳。

三、不利於台灣當局吸引和召喚大陸台商返台上市上柜。本來,台灣當局為了栓住大陸台商,使他們能「根留台灣」,避免台灣「資金空洞化」,曾要求大陸台商返台上市上柜。但不少前往大陸投資的台商,幾乎已將「全副身家」都投放在大陸。有些台資企業更是僱用了幾萬名工人,資產和產值都遠遠超過在台灣的母公司。既然有「不得超過四成上限」的「惡法」規定,要他們返台上市,豈非是引誘他們觸法犯罪,自動送入虎口?

因此,這一「惡法」規定,盡管表面上是大陸台商受害,但最終受到懲罰的,還是台灣當局自己。這叫「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人蠢無藥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