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權利法律立法工作應當科學嚴謹慎重 居民權利法律立法工作應當科學嚴謹慎重

立法會昨舉行全體會議,聽取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作二零零六年行政法務領域施政方針引介發言,及辯論行政法務領域的施政方針。

行政法務領域,是澳門特區「上層建築」的最高層「建築物」,其「建築質量」如何,關係到澳門特區「大廈」是否穩固,關係到它是否能對特區「上層建築」其他部份「建築」起提綱挈領作用,更關係到能否主動、積極地適應特區的「經濟基礎」並起作用,促使特區的新「經濟基礎」的形成、鞏固,使之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強大力量。因此,行政法務領域是特區政府諸領域中的重中之重,是特區政府行政機關中的「龍頭領域」。只有行政法務領域的工作做好了,才能帶動好其他諸領域生龍活虎般飛躍發展。

與其他各領域相比,由於行政法務領域的工作難度最大及最複雜,也由於在澳門政權交接時,它的欠帳最多──「公務員本地化」、「法律本地化」及「中文官語化」這「三大任務」,佔了「兩個半」是行政法務領域的責任〔「中文官語化」另有一半任務應由社會文化領域負擔〕,在回歸前葡方或是並不主動積極,或是力有不逮,而使這「三大任務工程」完成得並不是很好,成為「半拉子工程」,故在回歸後,行政法務領域的擔子最重。它與本來也是「欠帳」較多的經濟財政領域〔當時澳門經濟頗為低迷〕、保安領域〔當時澳門社會治安混亂〕,但在回歸後,由於其複雜程度相對簡單,且得到內地大力支持等利好因素,很快就得予恢復相比,進度是相對較為緩慢。盡管陳麗敏司長及該領域內的大多數中低級公務員已是盡了力,但仍未能盡如人意。

尤其是最近發生的一些引起全澳市民關注的行政司法失誤事件,都直接或間接與行政法務領域有關。如大樹倒塌壓死路過鐵騎士,就是行政法務領域屬下機構民政總署的直接責任;又如「法院賣錯樓事件」,其中屬於法務局部份的責任,也是應由行政法務領域來承受。再如第三屆立法會選舉過程中出現的某些「不規則」行為,其中有部份責任是屬於選舉委員會管轄的職責,同樣也是行政法務領域的責任。

再往前追溯,立法會選舉中「不規則」情形的出現,固然是某些候選人應負上主要責任,但也與「選舉法」的不夠完善,存有灰色地帶,使到某些候選人有法律漏洞可鑽,這也是當年負責研擬「選舉法草案」的行政法務領域應當負起的部分責任〔另一部份責任應由審查該法案的行政會及審議通過該法案的立法會承擔〕。遺憾的是,陳麗敏司長昨日在向立法會作行政法務領域施政方針引介時,並未有就此作出認真的反省檢討。既然如此,又如何能吸取教訓,糾止失誤,以利作戰,爭取今後的工作做得較好?

值得注意的是,在昨日立法會對行政法務領域施政方針的辯論中,有議員指出,「立法會選舉法」和「行政長官選舉法」的法案送交立法會的時間較遲,使到議員們的審議討論顯得時間不夠,討論頗為倉促。為不致影響第二屆立法會選舉和第二任行政長官選舉,而在「搶時間」之下匆匆走過場,這也是這兩個「選舉法」存在不少灰色地帶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在明年度行政法務領域施政方針中,含有將完成《道路法典》、《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及《商法典》的諮詢、研究和草擬工作,並對《刑法典》、《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展開諮詢及檢討修訂的內容。另外,還將繼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是否「立法準備工作」之誤?待考〕,並將進行「舊區重整」、「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系統配套法規,及食品安全、社團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醫療制度及教育制度改革、規範樓宇維修貸款、完善公共房屋管理等法律的修訂或法案研擬工作。上述這些法律制度,大多數與澳門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其中的刑法及其訴訟法,「基本法二十三條」,社團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等,還是屬於「居民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的範疇。這就要求其立法工作,必須十分嚴謹,充分尊重及反映民意,而不是像「立法會選舉法」和「行政長官選舉法」那樣匆匆走過場〔「行政長官選舉法」盡管在立法過程中有進行全民徵詢意見工作,但其形式主義大於實質意義〕,應當在全面廣泛深入諮詢廣大市民意見的基礎上,讓立法會有較充分的時間進行審議,使其不但能完全符合「澳門基本法」及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又能在較大程度上反映全澳居民的意願,並在立法技術上能做到較為科學、嚴謹、慎重,盡量減少灰色地帶,避免日後再發生「鑽法律罅」的後遺症。

要做到這一點,加強立法工作的技術訓練,十分重要。由於受客觀環境所限,目前澳門確是缺乏立法技術人才。昨日的辯論中,也有議員提出了這個問題。而政府當局似也是早就發現了這個問題,正在採取補救措施。月前,就遴選了一批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基礎的公務人員參加立法技術培訓課程。這是改善立法技術力量薄弱狀態的一個方面,但顯然是「遠水救不了近火」。因為要將這些學員培訓成為熟煉掌握立法技術的專才,需要較長的時間,根本無法應付目前急待立法,並已被納入明年度行政法務領域施政方針的幾個法案的立法工作。為此,似有必要「雙管齊下」,在加強基礎培訓,以滿足本澳基本性及長遠性立法工作所需的同時,也適宜仿效回歸前「法律翻譯辦公室」邀請葡國、中國內地,以至德國的法律專家參與工作的經驗,以短期約聘的方式,邀請內地及葡國的立法技術專家,作為「外援」,參與法案研擬工作或協助、指導澳門的法案研擬人員的工作。這樣,也可使本澳的立法技術培訓學員,在實踐中得到這些專家的指導,使其水平和技巧得以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