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選舉法的修訂時間表似宜適當提前 兩個選舉法的修訂時間表似宜適當提前

在前日立法會辯論行政法務領域施政方針的全體會議上,有不少議員關注到《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修訂工作。這是因為,在二零零六年行政法務領域施政方針中,有「包括完善有關的選舉法案,推進特區的政制發展」這麼一句。既然是「完善有關的選舉法律」被列入了行政法務領域二零零六年度的「施政方針」,當然是可以將之理解為修訂兩個「選舉法」的「時間表」,已被訂定在二零零六年之內。但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則聲稱,「這是行文上的錯誤,有關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法律,仍會按照原定時間表進行」。而陳麗敏所說的「時間表」,是在二零零七年下半年進行公開、團體內部的諮詢工作。也就是說,可能是在二零零八年才將兩個「選舉法」的法案正式提付進入立法程序。

誠然,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和第三屆立法會選舉,是將於二零零九年六月至九月間進行。故這兩個「選舉法」的修訂「時間表」,倘安排在距離這兩項選舉尚有三年時間的明年內進行,確是有「過早」之虞。但這個「美麗的誤會」卻是由行政法務司自己編制的二零零六年度施政方針而引起,這也怪不得「有點心急」的議員們。由此,也就暴露了某些政府機關作風不夠嚴肅、操作不夠嚴謹的弱點。除了是前述的「行文上的錯誤」之外,這幾天議員們所批評的「特首如同唱獨腳戲」──特首何厚鏵在「施政報告」中提出的若干項方針大計,並未得到各政務領域的呼應或對應,變成特首有特首講,各政務領域有各政務領域另行一套,使到特首的宏圖大計和良好意願無法得到落實,甚至是將會被市民誤會為「畫餅充飢騙市民」,從而損害特首的形象和管治權威的極不嚴肅情況。既然連一年只有一次辯論政府施政方針的機會,議員們或是為了對選民以至特區負責,或是為了建立自己的問政形象和風格,必然會窮追猛打、百般挑剔的立法會辯論施政方針大會,行政機關都是以如此輕怠、輕佻的態度應對,那麼,在日常工作中,豈非更是得過且過混日子,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鐘?

雖然,關於兩個「選舉法」的「時間表」,由於受行政法務領域施政方針的「誤會」而以為是在二零零六年度進行,確是早了一些,但議員所提出的一些問題,如在當年立法會審議「行政長官選舉法」和「民政總署規章」時,因行政當局向立法會提交法案過遲,時間急迫,故而末能細緻審議法案,而令外界對立法會產生「橡皮圖章」的印象。故在未來審議兩個」選舉法」修訂法案時,應當注意避免重蹈覆轍,亦即提醒行政機關及早將兩個「選舉法」修訂草案提交立法會,俾立法會有充裕的時間去分析研究及交換意見、審議,從而使兩個「選舉法」在不抵觸「澳門基本法」規定精神的基礎上,更能適應澳門的實際情況,更能符合廣大市民的要求和意願,並能在最大程度上防杜賄選等不正選風。

實際上,由於去年初為「行政長官選舉法」的立法工作,是「史無前例」的,沒有經驗可供借鑑參考,再加上行政機關向立法會提交法案的時機過晚,而特首換屆選舉的程序又迫在眉睫,因而使立法會審議「行政長官選舉法」的時間也就少得可憐。盡管在該法案的公開諮詢期間,已有不少社團、人士提出了不少意見和建議,也盡管有一些議員對該法案提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見,但因可供真正討論,審議的時間不多,故整個審議過程就是匆匆走過場。結果,在後來選舉產生特首選舉委員會過程中就暴露了「行政長官選舉法」確實不夠完備,存在著不少灰色地帶,而且其所設計的提名和選舉制度也不夠科學合理。而其所暴露出的一些問題,恰好就是公開諮詢過程中,有人曾提及過的。

同樣,從今年九月第三屆立法會選舉中所暴露出的種種不正選風中,也反映了「立法會選舉法」存在著不少問題。這些問題,既有是沿襲自回歸前的葡治時代的。如套用實行政黨政治、政黨林立的葡國的候選人「政團」提名方式及「漢狄比例法」計票方法。這不但是與「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行政主導」背道而馳,甚至有鼓勵成立政黨之嫌,而且也讓某些財雄勢大的財團實施賄選手段提供了方便。同時也不利於形象好、有能力,但卻無錢也無背景的新人脫穎而出。也有是回歸後所出現的問題,如對參選人競選宣傳活動的過嚴限制,導致候選人未能最大程度地宣傳自己的政見。這就間接地為某些並非是靠「端出牛肉」來吸引選民、而是靠「掏出鈔票」來收買選民的候選人實施「買票戰朮」,間接地製造了機會。

現在還有一個更為嚴峻的事實是:下一屆的特首選舉和下一屆的立法會選舉,都是在同一年進行,而且兩次選舉的時間相隔只有一、兩個月左右,「打孖一齊來」。如果兩個「選舉法」的修訂工作未能做好,也將會使本來就「擠迫在一起」的兩個選舉,更形「撞車效應」。因為,為了避免「撞車效應」的發生,也是吸取上兩個選舉的經驗教訓,兩個「選舉法」修訂工作的「時間表」,雖然不宜訂定得太早,也不能標定得太遲。應當留有充裕的時間,真正地而不是形式主義地徵詢社會的意見;及讓議員們能認真地而不是走過場地審議兩個「選舉法」修訂法案。使之更符合「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更適應澳門的實際情況,也更符合全體「澳人」的意願。而且更重要的是,俾能有較為充裕的時間,讓市民和議員們認真思考,是否應到了廢除以政黨政治為設計背景的「政團」提名制度及「改良漢狄比例法」計算方式,改以較為適合華人居民習慣的「混合圈選法」或「多數選舉制」的其他計票方法。另外,間選中不合理的較高的提名人數門檻,也宜適當降低。否則,提名人數與投票〔得票〕人數較為接近的情況,似可被視為選舉制度上的一個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