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違反勞工法者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懲戒違反勞工法者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立法會上周五辯論經濟財政領域二00六年施政方針時,有關勞資關係尤其是輸入外勞政策的範疇,成了辯論的焦點之一,從晚上十一時多辯論到翌晨二時多,佔了辯論經濟財政領域時間總數〔包括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引介二00六年度經濟財政領域施政方針所需時間在內〕的三分之一。由此可見,勞資關係尤其是輸入外勞政策,確是關係到本澳經濟能否繼續健康發展、社會能否繼續維持穩定的一個重要問題。人們在討論這個問題時,必須以「澳門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規定為依據,從有利於更好地促進澳門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彰揚社會正義,同時要保護僱主和勞工利益,使到僱主的合法經營有利可圖,其合法權益也受到保護,並使到勞工的工作權利受到保障,其所獲報酬也合理合情。而不能偏頗其中的一方,為了強調一方的利益而忽略另一方的權益。

在當日的辯論中,代表勞工利益的議員關翠杏強調立法會勞工界代表雖然對輸入外勞政策不滿,但從來沒有講過反對政府輸入外勞。面對輸入外勞政策長期對本地工人勞動權益的損害,政府應大膽面對,及早制訂和修改相關法律,建立切實可行監察機制,設立罰則懲戒不良僱主,真正保証本地工人優先受聘。她還列舉了月前發生的製衣廠無理解僱本地工人的個案,來佐証自己的這一論點。

關翠杏的這一論點,站在勞工利益的角度,基本正確。而她所提出的「制訂和修改相關法律,建立切實可行監察機制,設立罰則懲戒不良僱主」的訴求,也完全符合勞工的利益。然而,如站在全局的高度,卻有是偏側於勞工利益的一方,而忽略了僱主利益的另一方面之嫌,不夠全面。當然,正如前述,關翠杏是代表勞方利益的議員,她的發言只是強調勞工的利益,可以理解。但若從政治學的理論衡量,只要是經選民投票進入立法機關殿堂,則每一位議員就是代表全民的利益,而不應單止是提名他參選的那個政黨或界別政團的利益。故此,在立法機關立法及代表民意的實踐中,既要為自己的政黨或利益政團發聲,更要為全民的共同利益鼓與呼。

誠然,關翠杏所列舉的個案,確是事實,而且實際上還不止這一宗,在過去一段時間內媒體的版面上,還有好幾宗類似的事例。因此,確是不排除有個別僱主是屬於「無良」之輩,損害勞工利益。但也要看到的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及法制的健全,這些個案也僅是「個案」而已,並非全澳的僱主,均是「無良僱主」,更沒有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所描繪及記載的「殘酷剝削」、資本的「每一個毛孔都滲透了工人的鮮血」。同樣,盡管大多數工人都是老老實實受僱、勤勤懇懇工作,在為僱主創造利潤的同時也賺取到自己的合理勞動報酬,成為維護澳門穩定繁榮的重要力量,但不排除也有極為個別的工人,卻是「勞工法」所指的「工作者的過錯行為」及「所提供服務的質素」違反勞資雙方的契約,甚至是存心「攪事」者。

實際上,就以勞工向勞工事務局投訴的案例為例,當然多數的個案是僱主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對待勞工,使到勞工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害而致。因此,我們也讚成關翠杏的建議,在制訂或修改相關法例時,應當建立設實可行的監察機制,設立罰則懲戒不良僱主。

但正如前述,在制訂法律和政策時,必須盡量做到公平、公正,不能偏頗任何一方,並須注意符合「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的精神。當然,也必須注意維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如要設立罰則懲戒不良僱主的話,那就不單是應當針對觸犯法律的僱主,也同樣應當針對觸犯法律的僱員。──我們在採訪報導勞資糾紛新聞的過程中,甚至是在涉到自己本身的勞資糾紛案件之上,往往發現有個別僱員違反「勞工法」對僱員的要求規定。及倘發生勞資糾紛時,以「告得入有著數,告不入無損失」的心態,採取欺騙或「作大」的手法,誣陷僱主。而勞工局的某些稽查人員,又往往是以「告到佢褲甩」的心態,偏聽偏信,對僱員的「投訴」,不分真偽照單全收;但對僱主作出的解釋,以至開列了具體數據的澄清,卻置之不理。甚至有個別稽查人員不作親友迴避,嚴重偏袒以至教唆作出投訴的僱員「告到佢執笠」。即使是一些僱員為自己所爭取的利益是合理的,但在維權的過程中為了向僱主施壓,煽動與案無涉的其他僱員怠工、罷工,擾亂正常生產秩序,使僱主遭受重大損失,甚至是無法繼續正常經營,並令其他並無涉及糾紛的僱員也被迫失業〔這也正是鬧事僱員所追求的目的〕。類似這些行為,也已經觸犯了《刑法典》有關「妨害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寧罪」,和「妨害公正之實現罪」等的罪名,也應予以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