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和中新社報導,上月底率團訪問澳門特區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透露,在與澳門特區代表就《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簡稱「安排」〕進行首次磋商中,雙方已就起草「安排」的主要原則、承認和執行判決的範圍、「判決」的種類、承認和執行判決的條件以及「安排」的追溯力等問題達成了共識,雙方均表示盡決進行第二次磋商。
這項消息的透露,顯示了內地與澳門特區推動區際司法協助的工作進度,已經加快,並進入了實質性的階段。這不但將會在兩地間建立起相互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執行機制,為兩地居民、企業提供司法保障,推動兩地經濟的進一步交往和繁榮,在司法領域真正落實「一國兩制」方針,而且也將會為內地與澳門特區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打下良好基礎,並提供「試點」經驗。
區際司法協助,是在一個主權國家內部,不同法域之間就文書的送達、証據的收集、逃犯的移交、訴訟的移管、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等各類司法事務,相互提供便利、相互進行合作的司法活動。在澳門回歸前,就有一批法律專家如趙國強、黃進、駱偉健、趙燕芳等,對此命題進行了初步的研究。澳門回歸後,除了上述法律專家繼續深入研究之外,又有更多的內地和澳門法律專家,如趙秉志、何超明、徐京輝、黃少澤、高銘喧、黃芳、馮文庄加入了研究工作,並舉辦了多次學術研討會,發表了不少學術論文。但這還只是屬於「紙上談兵」的階段。不過,卻為該項工作進入實質操作階段,做好了理論準備。
然而,似乎是在從理論階段到實質階段的過渡期間,遇到了一個重大障礙,就是內地與澳門特區的刑事政策差異很大,甚至存在嚴重的法律衝突,這就使兩地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工作進度面臨「瓶頸」狀態。據說,兩地的刑事政策及法律差異,主要反映在有否死刑,有否政治附加刑〔內地是有對罪犯判決「剝奪政治權利」的,澳門則無〕,沒收罪犯財產及罰款的權益歸於何方法域所有,以及某些行為在內地是屬於犯罪,在澳門則只是屬於程度較為輕微的違法,甚至是法律灰色地帶的「非罪」如賣淫嫖娼等。此外,還有許多的技術性問題。這些問題在未有得到妥善解決之前,也就無法建立起兩地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
這也正是為何澳門可以與葡國建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但在澳門已經回歸祖國的政治背景之下,至今卻未能與內地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重要原因。這是因為,澳門的刑事政策及法律是源自於葡國,前述的兩地間法律衝突,在葡國與澳門之間是基本不存在的。至少是沒有「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等之類的煩惱事發生。另外,澳門與葡國互相承認司法判決時,也沒有必須承認及接受對方法院所作出的「剝奪政治權利若干年」的附加刑判決的問題。
在此情況下,內地和澳門特區的司法工作者充分發揮了自己的聰明智慧,採取了「遇到紅燈繞道走」的技巧,先行就兩地間的法律衝突並不嚴重,許多規定、政策基本趨同的民商事領域的區際司法協助進行實質性操作的推動工作,並在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五日簽署了《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及調取証據的安排》。
但是,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証據,只是區際司法協助的其中一部份內容,而非其全部內容。實際上,在上月底兩地司法官員的磋商中,就談到了承認和執行對方的判決等問題。如果再深入推論,還應當包括區際執行保全,還有現在國際社會十分重視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及環保法律協作,以及海事法律協作等問題。此外,區際法律資料的交換,也不應被忽略。
現在最為有利,可以比香港走快一步的條件是,澳門所實行的法律體系是源自葡國的歐陸法系〔又稱大陸法系〕,而內地所實行的法律體系,在一九四九年之前其實是參考、引用德國的法律體系,而德國恰好就正是歐陸法系的發韌地。因此,一九四九年之後原封不動照搬到台灣地區的法律體系,就正是歐陸法系。但在內地,卻由於採取向前蘇聯「一邊倒」政策之故,在吸收了部份前蘇聯的法律習慣之後,將之改稱為「社會主義法系」,而不承認是「歐陸法系」。其實,即使是前蘇聯的法律體系,也是以歐陸法系為基礎。而在近年,據說內地部份法學家也已恢復了「大陸法系」的提法。而香港特區所實行的法律體系,則是源自於英國所實施的「英美法系」亦即「海洋法系」。因此,在海峽兩岸四地的區際司法協助中,澳門與內地及台灣地區,是相對較能互相適應的。倒是香港的「不成文法」、「普通法」及「習慣法」,與內地、澳門、台灣的「成文法」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在此情況下,澳門與內地磋商建立區際司法協助機制如能獲得成功,對香港特區以至台灣地區,都具有重大的示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