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中央厚禮:橫琴或交澳門發展》的報導,被証明是並不準確;也盡管在「二零零五粵澳合作聯席會議」中,廣東省長黃華華仍堅持在「泛珠九加二」框架下進行橫琴開發〔但多了一句由廣東和澳門共同主導的附加語〕,但不少澳門居民仍然憧憬著,中央政府能夠根據「一國兩制」方針的精神,及澳門發展的實際需要,滿足他們的「橫琴劃歸澳門開發、管理」的意願。
實際上,澳門特區作為一個相當於省級的地方行政區域,面積卻只有二十七平方公里,人口只有四十多萬人,兩者之間的規模是極為不相稱的。尤其是澳門地區本來就土地資源匱缺,在賭權開放引進美國及香港賭商後,需要大面積土地興建新賭場和渡假村、會展中心,土地問題就更成了尖銳矛盾,嚴重制約了澳門經濟的發展。更令澳門特區尷尬的是,澳門沒有自己的水域,而且周邊海域環境也有局限,並不可能象香港那樣進行大規模的填海造地。因此,部份澳門居民打起橫琴的「主意」,也就不足為怪。
將橫琴劃管澳門開發、管理,有其便利之處。除了是橫琴與澳門相鄰接,在地理形勢上是可以與整個澳門地區連成一片之外,還由於它的發展仍屬原始起步狀態,珠海市或國家投放在該島的資金並不多,幾乎可說是待開發的「處女地」。而且,人口較少,要將他們遷走,或是將他們納入「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澳門特區,都不是甚麼困難的事情。因此,橫琴劃歸澳門開發、管理,在操作上應是比現在正在形成某種輿論的「深圳香港合併」,要容易得多,也實際得多。
現在反對橫琴劃歸澳門特區的,主要是珠海市政府。這是可以理解的。試想,有誰願意將屬於自己的「貴重物品」慷慨地贈予他人的?何況,橫琴一直是珠海市「待價而沽」的重要土地資源。而且還有一種難以言明的情意結是,當年珠海市為了籌集興建珠海國際機場的資金,據說「截留」、「挪用」了廣東省劃撥給該市開發橫琴的資金〔一說是該市計劃開發橫琴的自籌資金〕。而珠海曾與澳門發生過「國際機場之爭」,直到現在,仍有人將珠海機場經營狀況欠佳的「帳」,算在奪去「國際機場興建權」的澳門的頭上。在這種情意結之下,要讓珠海心甘情願地同意將橫琴劃撥給澳門開發、管理,也真的是「不可能任務」。
然而,至於據說有珠海市官員抬出了「倘將橫琴送給澳門,那麼拿甚麼送給香港、台灣?」的理由,則卻是過於強詞奪理,混淆不同概念了。這是因為,澳門的發展局限情況,是香港、台灣所沒有的,不能一概而論。何況,即使是一定要「送」,其實早在一九六五年毛澤東、周恩來委托曹聚仁充任「特使」與蔣介石溝通達成的國共合作六項條件中,其第五條就是,廈門與金門合併為一個自由市,作為北京與台北間的緩衝與聯絡地區。該市市長由駐軍師長兼任。此一師長由台北徵求北京同意後任命,其資格應為陸軍中將,政治上為北京所接受,第四條也有整編後的台灣陸軍有一個師駐在廈門、金門地區〔另三個師駐在台灣〕。這實際上就是將廈門「送」給台灣當局。當然,現今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內容,與當年的「六項條件」有所不同,可能已不再會有「贈送廈門」的內容。但今年北京向台灣同胞「送大禮」,也是「贈送」的另一種形式。
當然,將橫琴劃歸澳門開發、管理,必須解決以下幾個政治、法律、利益的問題:
一、政治上的問題,就是「一國兩制」的區隔。由於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在澳門特區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澳門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除外交和國防事務由中央政府管理之外,特區政府擁有十分廣泛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而在橫琴地區,則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當地中共黨組織領導當地行政機關的工作和活動。如果橫琴併入澳門特區,實質上就是要把當地的中共黨組織和地方政權單位,以及駐島武警部隊「趕」出橫琴島。
當然,由於橫琴島目前的行政位階尚低,按廣東經濟出版社出版的《珠海市生活辦事指南》一書所示,橫琴鎮只是一個鎮〔鄉、科〕級行政單位〔但橫琴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具有縣、區、處一級經濟管理權力的市政府派出機構〕,常住人口只有二千五百多人。如果真的是有合併的需要的話,受到影響的政權單位並不大,而且即使是將這二千五百多人全部轉換身份為澳門特區居民,所涉及的人數也不多。不過,如果在橫琴開發並發展起來之後,其行政位階可能會上升到實質上的縣、區級單位,常住人口也會增至五位數以上,到那時再談「澳橫合併」問題,可能在政治上的影響就會更大了。
二、法律層面的問題,涉及到三個方面。其一是「澳門基本法」序言的第一句「澳門,包括澳門半島、詠仔島和路環島」,已明確地表述了澳門特區的區域範圍,並不包括橫琴島在內。如果要實現「澳橫合併」,就必須修改「澳門基本法」。其二是「國務院第二七五號法令」所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也將橫琴排除在澳門特區範圍之外。如要實現「澳路合併」,也應修改「澳門特區行政區域圖」。其三是國家有關規範各級行政區域調整劃分的權力限定的法律,規定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限的變更的權力屬於國務院,如果實施」澳路合併」,必須得到國務院的批准。
現在看來,後兩項法律規範容易解決,只須國務院修改頒佈行政法令即可。而前一項修改「澳門基本法」,相對起來工程量就較大。而且,前面所提的那一句,是表述澳門的歷史背景的,如要增加橫琴島,與其表達內容並不適應融合。
三、利益問題,雖然不涉國家行為,但其涉及面卻複雜得多。比如,單是當年珠海市向順德市「贖」回大小橫琴之間的「飛地」,據說涉及到的資金就達數億元。而這十多年來珠海市為開發橫琴所投下的資金,也是數以億元計。澳門如要將橫琴併入,這些經濟利益問題是不可不考量的。而至於珠海如同意將橫琴撥劃給澳門,是否會提出「天價」?那就更難以想像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