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攘了一段時間的海濱花園大廈因欠交百萬元電費而面臨「割電」危機的事件,在原物業管理公司於最後一刻補交了五分之一亦即二十萬元電費之後,暫時獲得了解決。但這僅是「緩兵之計」,「割電」威脅仍未完全解除。因為延限時間只是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屆時倘仍未能訂定新的償還欠款協議,「澳電」仍將會按原計劃停止向海濱花園大廈供應公共地方用電。因此,海濱花園大廈的兩家物業管理公司及小業主三方,仍需繼續溝通協商,妥善處理「欠費」問題。否則,「澳電」仍可依據供電合約進行「割電」,將會給大廈住戶帶來極大不便。而且,元旦、春節在即,「割電」給住戶造成的困擾,就將會更是「雪上加霜」。
有關海濱花園大廈欠交公共地方電費的矛盾徵結所在,較為複雜。既牽涉到新舊兩間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利益矛盾,又與部份小業主欠交管理費有關。當然,這些小業主欠交管理費的「理由」,是不滿意管理公司的管理品質。然而,部份小業主妄顧公德,亂拋垃圾,又給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加重負擔。孰是孰非,我們因不了解情況,「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不便置喙。不過,澳門物業管理商會所發表的「六點聲明」,則值得海濱花園大廈的所有小業主及涉事的兩家物業管理公司參考。畢竟這是該行業利益團體的專業意見,具有較高的公信度。
然而,澳門物業管理商會的「六點聲明」,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的代表作,只是針對海濱花園大廈「割電」事件的案例而言,個案針對性較強,而未有從根本上指出導致「割電」事件發生的根源所在,──澳門特區至今尚未有一部物業管理法規。而正因為是有此根源,才發生了大大小小的物業管理糾紛。即使是「六點聲明」能夠指導解決海濱花園大廈「割電」事件,也不排除日後還將會有新的「割電」事件或物業管理糾紛事件發生。因此,作為本澳物業管理行業的代表及利益團體,在發表專門針對性的「六點聲明」的同時,更應為日後更好地規範物業管理行業,及預防物業管理糾紛事件發生,使到小業主和物業管理行業的利益都能夠得到法律保障著想,深入進行調查研究,解割每一個糾紛個案的「麻雀」,總結經驗教訓,向特區政府提出為規範物業管理立法的建議,並提交物業管理立法的原意、原則、具體的條文內容等立法技術建議。
實際上,澳門物業管理範疇所出現的混亂情況,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包括某些物業管理公司的不負責任及行內不正當競爭,個別小業主對物業管理的不重視甚至是抗拒……等。但最關鍵的,是「無法可依」,亦即至今為止,澳門特區尚未有一部專門的、單行的物業管理規定法律。──盡管說,《澳門民法典》中有第三卷《物權》,但此僅是規範物業的「所有權」、「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並沒有「管理權」方面的內容。而且,即使是「所有權」等規範內容,也是淹沒在一部浩瀚及包羅萬有的《民法典》之內,不若專門性法律那樣簡單易掌握。也盡管說,在澳門特區的法律體系中,是有一部第六九/八八/M號法令《管制社會房屋之分配、租賃及管理》,及一部第四一/九五/M號法令《規範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樓宇之管理》,但這兩部法令只是規範社會房屋及經濟房屋的管理。而澳門地區的物業,社會房屋和經濟房屋僅佔一個較小的比例,大部份是市場房屋,並未受這兩個法令所管轄。而且,這兩個法令是在十年前甚至是十七年前制訂的,也已不適應形勢的發展。故即使是其本身,也已有修訂的必要。
因此,解決物業管理糾紛事件之本,是在於立法。亦即制訂一部專門的、單行的物業管理法規,使到該行業有法可依;而涉及物業管理的各方面,包括小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也必須知法懂法守法。實際上,環顧「一個中國」架構下的兩岸四地,就只有澳門地區尚未就此立法。──在中國大陸,已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八日由國務院公佈了《物業管理條例》,而且在該法例公佈之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曾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在《人民日報》、《法制日報》上公佈了「條例草案」全文,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在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廣大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積極參加討論。一些主要的新聞媒體、網站積極響應,還組織了專題討論。這些意見不但使《物業管理條例》的制訂增強了有關制度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也為行政法規的實施創造了更加有利的社會條件。《物業管理條例》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實施後,對維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台灣地區,也於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頒佈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公佈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在香港地區,更是早在一九七零年六月十九日,就頒佈了《多層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條例》,從法律上加強對多層大廈的管理。該條例使到多層大廈原本互無關係的各戶業主們組織起來,使他們的組織成為具備完整規章的法人團體,從中產生出管理委員會,有條不紊地管理多層大廈,切實保障各業主的合法權益,也給予每個住戶實在的裨益。該「條例」的出現為香港多層大廈的戶主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使得香港的多層大廈走上了法制的管理之路。
既然特首何厚鏵經常強調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也就應當注意到澳門特區在規範物業管理立法方面的「空白」,並從海濱花園大廈「割電」事件等物業管理糾紛事件中吸取教訓,盡早啟動為規範物業管理立法的工作,填補這一法律漏洞,使到澳門特區的物業管理工作,也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