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法案未引進西方工會制度實事求是 物業管理法案未引進西方工會制度實事求是

房屋局局長鄭國明昨日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有關私人樓宇管理的法律草案已經草擬好,稍後將會諮詢社會各界的意見。該法案通過後,將會分別為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員及大廈業主委員會設立註冊制度,規範業界的運作,並理順私人樓宇的管理工作,減少糾紛。

從鄭國明局長的談話內容看,有關私人樓宇管理的法律草案,是將會分別為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員及大廈業主委員會設立注冊制度,亦即這套註冊制度的規範對象,將不會包括物業管理行業團體。也就是說,澳門物業管理商會關於海濱花園大廈「割電」糾紛事件「六點聲明」的第一點中「海濱花園現管理公司──永驊物業管理公司不是該會會員」這一句,就顯得是「法國大餐──多舊魚」。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向澳門居民賦予了結社的自由,但卻並沒有明文規定澳門居民必須參加社團,或是明文禁止澳門居民不參加社團。總之,澳門居民有結社及參加社團的自由,也有不結社及不參加社團的自由。同樣,澳門的經濟實體及其從業人員有組織及參加行業社團的自由,也有不組織及不參加行業社團的自由。為此,在每一個行業中,並非某一個行業團體就是「正統」的,具有「說了算」權力的;行業內的經濟實體及其從業人員也可以組織多個社團,它們之間所享有的法律地位是同等、平等的。而不參加任何行業團體的經濟實體及其從業人員,也將不會因其並不是任何團體的會員,而喪失其從業及專業資格。按此道理,永驊物業管理公司只要是已經進行商業登記註冊的合法企業,即使它並未參加任何行業團體,都無損其在物業管理業務範圍內的從業資格。

當然,從業資格是一回事,營業品質甚至是經營道德,又是另一回事。但這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因為正如本欄昨日所言,我們對海濱花園大廈「割電」糾紛事件的情況並不了解,「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故不便對該事件尤其是永驊物業管理公司的是非及責任問題置喙。

在私人樓宇管理法律立法及頒佈之後,政府將分別為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員及大廈業主委員會設立註冊制度,就將對物業管理公司提出更高的要求。除了必須是合法註冊企業之外,還應申領物業管理的專業牌照。而按照本澳現行的會計師、律師、醫師等專業牌照制度,申領物業管理專業牌照的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具有該行業的專業技能。在領取了牌照之後,還須遵守行業道德。倘有違反者,將會根據案情輕重,分別處以罰款、有期限的停牌以至撤銷牌照的處分。在台灣地區的「三合一」選舉中,十二名綠營醫生公佈台中市長候選人胡志強的病歷,明顯違反了《醫師法》的規定,也有悖保護患者病情私隱的醫德,故而被台中市醫師懲戒委員會處以停牌等處分。同樣道理,在「私人物業管理法律」頒佈並據此設立註冊制度之後,倘發生類似海濱花園大廈欠交電費糾紛的事件,涉事的物業管理公司將會受到適當的處分。但這與該物業管理公司是否參加物業管理團體,並無任何必然的聯繫。

當然,目前歐美一些國家的制度,是相關專業人員必須在加入了相關的專業工會之後,才擁有執業或從業的資格,如牙科診所的醫生和護士,必須是該行業工會的會員才能開業及受僱。但澳門地區至今倘未建立這樣的制度,因而一些註冊醫生,沒有參加任何行業或專業團體,並不妨礙他的從業資格和權利。又如我們《新華澳報》,並沒有參加任何新聞行業團體,我們的報仍可照常繼續出版。即使是月前有議員提交給立法會審議的《工會法草案》,也不敢建議:凡未參加工會團體者,不得受僱。

因此,估計鄭國明昨日介紹有關私人樓宇管理法律草案的主要內容,在提及到「註冊制度」時,並未將物業管理行業團體包納進」必須註冊」的對象中去,就是因為特區政府並無意仿照歐美一些國家的做法,向物業管理行業團體賦予對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員能否開業及從業的「生殺大權」。

這是符合澳門地區專業行業的管理模式的,是實事求是的做法。因為澳門地區並非是一個公民教育完全成熟的社會,澳門地區的法制建設和法治環境也有待進一步完善。澳門地區各個行業的團體,其主事者固然大多是大公無私、公正持平者。但不排除也有個別人懷有私心,未能做到公平、公正、中立、持平。在此情況下,就實行類似西方的「工會制度」,恐怕由此而產生的矛盾、糾紛,將會比海濱花園大廈「割電」事件的糾紛還要複雜、嚴重得多。

因此,我們並不認同澳門物業管理商會「六點聲明」第一點刻意點明「不是本會會員」的做法〔盡管可能「六點聲明」並沒有否定永驊物業管理公司的合法從業資格之意〕。我們倒是贊同房屋局長鄭國明昨日談話中所透露的私人物業管理法律中有關專業註冊制度,並未引進類似西方「工會制度」模式的安排。這樣的安排,正是全面、準確落實貫徹「澳門基本法」關於澳門居民結社自由規定的正確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