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翠杏議員上周五在作立法會議程前發言時,就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指出特區政府將在明年全面檢討現行的諮詢機制,革新、優化既有諮詢組織功能的問題,提出了六點建議:一、建立一套嚴謹的機制和程序;二、發揮選拔賢能的作用;三、諮詢組織運作應盡可能透明化;四、加強行政機關與諮詢委員的互動;五、設立定期檢討的機制;六、開拓多元化的諮詢渠道。
關翠杏的這番議程前發言,可說是在特首何厚鏵發表「施政報告」後,建制和非建制人士對「施政報告」提出的某項具體新措施的評論中,較為完整、系統、深入的一篇。而且,關翠杏所提出的六項建議,都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行性,值得行政當局認真參考。
「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可根據需要設立諮詢組織」。澳門特區的諮詢組織,是政府依法設立的隸屬於政府的諮詢組織。其職能是為政府的決策或政府制定政策提供諮詢意見。至於諮詢組織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設立,如何設立,諮詢組織的組織架構、具體職能及運作方式等,則應由澳門特區的法律予以規定。
實際上,澳門特區行政機關可根據需要設立諮詢組織,是澳門特區「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重要支柱之一。諮詢組織之設,保証了行政機關掌管制訂政策所需的資訊及掌握民意的渠道。在制訂政策時,行政機關可透過諮詢組織吸納體制外〔甚至是「反對派」〕的意見,增強政策的代表性和認受性,確保制訂及推行的政策能兼顧各方的利益和與大部份民眾的訴求一致,這是成功實行「行政主導」的必由之路。若能善用諮詢組織吸納民意的功能,就可使行政機關更加了解民情,而不會各自對民意有不同的理解,並可使決策與民意的關係成為互相促進、互相制衡,但不互相羈絆的關係,緩和社會矛盾,對澳門社會的穩定發展是百利而無一害的。
當然,要使諮詢組織能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除了是應參考關翠杏的六點意見外,還必須考慮這些諮詢組織的以下特性及功能:一、專業性。政府應透過各類諮詢組織吸納專家及社會人士的意見,對特定的社會事務進行研究,集思廣益。二、參與性。行政機關應透過委任不同階層及不同界別的代表或個人參與各類諮詢組織的工作,增加市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讓市民對公共事務有一定的發言權。三、政治性。諮詢組織機制應能為政府營造開明和開放的形象,並可透過委任諮詢組織的成員,讓政府扶植及培養「親政府」的力量,加強政府的管治能力,推動政府的施政。四、獨立性。政府為避免直接處理一些敏感引起尷尬的問題,就宜成立獨立的諮詢組織以增加決策的公信力和獨立性,並讓非官方人士能以客觀及獨立的態度處理上訴個案,作出仲裁,以增加公眾對政府部門的監督,也可提高上訴過程的公信力。五、統疇性。諮詢組織應能令政府部門打破官僚部門的規限,對某些政府特別關注的政策範疇作更有效的統籌及協調。六、督導性。為了確保一些重要工程或政務計劃能按時按質完成,宜成立一些督導性的諮詢組織加以推動。
澳門回歸後,特區政府建立了不少諮詢組織。其中有些是前澳葡政府的諮詢組織乘坐「直通車」成為特區政府的諮詢組織的,連「乘客」也是一張「車票」直通到底;有些則是特區成立後才設置的。這些諮詢組織,在各個領域、各個範疇,都不同程度地起到了一定的反映民意及協助政府制訂政策的作用。但毋庸諱言,可能是特區剛成立時,百事待興,千頭萬緒,特區政府未有來得及認真研究回歸前後的諮詢組織的性質在根本的區別─ ─回歸前是前澳督為實施殖民管治而擺設的「花瓶」;回歸後是當家作主的「澳人」參與「治澳」的重要渠道,因而有意無意地將諮詢組織當作是一種可有可無的「點綴」。在此情況下,各類諮詢組織就有很大的局限性。比如,諮詢組織的成員幾乎都是由政府挑選委任的;又如,多數諮詢組織由政府官員主持,根據政府提供的文件進行討論,而且討論紀錄均須保密,使到委員們的建議有多少被採納,人們無從得知。最令人詬病的是,諮詢組織委員的來源偏「窄」,亦即「來來去去這班人」,有的人竟然出任好幾個諮詢組織的成員,而且一任就是十幾年。不但使到市民參政渠道出現了另類形式的「貧富懸殊」──有人佔有好幾個諮詢委員職位,「富到漏油」;有的有能力、有意為社會多作貢獻者則被排除在諮詢組織之外,「貧到上無片瓦,下無寸地」。而且更嚴重的是,當今社會發展已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社會公共事務需要更新知識,也擁現了一批又一批的新人,但諮詢組織仍是由一批「舊人」佔位,未有補充「新血」。這種組織形態,故諮詢組織又如何能真正反映民意?
由此,特首何厚鏵在「施政報告」中提出全面檢討現行的諮詢機制,革新、優化既有諮詢組織的功能,是及時及有必要的。而關翠杏提出的六點建議,也是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的。我們希望,經過檢討、重整之後,各類諮詢組織不但能夠充分發揮收集民意渠道及政府與市民間橋樑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成為特區政府在各個領域的「智囊機構」,協助特區政府在堅持「行政主導」的前提下,做到決策依據更多元化,抒緩官民矛盾,保持澳門社會穩定及長治久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