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盡早為防制電郵傳真手機短訊垃圾立法

今日是農曆十二月二十八日。俗語說,「年廿八,洗邋遢」。這幾天,家家戶戶都大搞清潔,將一年來積垢的烏糟邋遢,清洗殆盡,乾乾淨淨過春節,迎接新的一年。

由「年廿八,洗邋遢」,我們想到了另一種「邋遢」。──挨年近晚,各種各樣的廣告文宣品透過郵寄、傳真、電郵信箱,源源不絕地湧入報社。不但是浪費了大量紙張,而且也堵塞了電郵信箱,令人不勝其擾。另外,也有一些廣告文宣是以手機短訊方式,不請自來地光顧私人的手機,也是令人十分煩惱。其中一些短訊,還帶有詐騙性質,涉嫌刑事犯罪行為,擾亂社會治安和經濟安全。由此,我們更想到了,號稱「以民為本」及「依法治澳」的澳門特區政府及立法機關,是否應當盡快透過建立法律架構措施,為澳門創造安全的電子商務環境及通訊環境?

實際上,電訊網絡的蓬勃發展對商業運作產生革命性的影響。過去,傳銷可能須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如今則可在網絡上輕易進行。但在網絡上大量發放與收信人不相干的商業廣告,也已成為普遍使用的傳銷手法之一。「垃圾電郵」無疑是一種方便、快捷、價廉的傳銷手法。但「垃圾電郵」卻佔用了網絡的資源和用戶的電郵信箱容量,降低了網絡的使用效率,影響網絡的正常運作,還導致一些不良信息的泛濫。據香港有關方面指出,「垃圾電郵」泛濫,估計將令香港經濟每年損失一百億港元,並使企業喪失價值六十八億港元的生產力。香港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協會進行的研究也發現,每名僱員每年因「垃圾電郵」而平均浪費四點二個工作天。

面對「垃圾電郵」,相應的處理時間和人手只是其中兩種可以量化的損失。一些較難量度甚至是無形的損失,例如由於「垃圾電郵」充斥而拖慢電腦的運作,甚至員工因要花大量時間刪除這些「垃圾電郵」而引致情緒波動〔例如煩厭、無奈等感覺可能會導致工作效率有所下降〕所帶來的損失,更是很難加以量度。

更嚴重的是,濫發電郵者可藉掃描網上留言區及新聞組張貼的信息、盜取郵址名單、搜尋網站或網上聊天〔Internet Relay Chat〕網址所載的電郵地址,而建立目標名單。透過專門設計用以在不同的互聯網服務環境濫發電郵的自動軟件套裝,濫發電郵者可輕易取得這些資料。隨著帶寬的成本降低,有些濫發電郵者採用一種稱為「字典攻擊」的技倆,即是連接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後,使用盲目猜測的收件人電郵地址發放郵件。此法同樣是借助自動化軟件進行。

「垃圾電郵」是整個互聯網的問題。美國、歐洲、日本以至中國等國家對於「垃圾電郵」已制訂了比較嚴厲的處分辦法。歐美國家大致以兩種方案制訂針對「垃圾電郵」的法律:

第一個方案可稱為「許可營銷」。其原理其實很簡單,發送者在發出電郵前,須事先徵得收件人的「許可」,得到客戶許可之後,才發出推銷商品或服務的電郵。在此方案下,有關法例規定企業先向客戶查詢,確定客戶同意收到相關信息後,才可向客戶發出一定數量的商業廣告。這就是業內一般稱為「opt-in」〔客戶事先選擇接收〕。

第二個方案是發送方需給予收件人拒收的選擇。一般稱為「opt-out」〔客戶選擇拒絕再接收〕。此類法案的具體規定是:〔一〕如果收件人拒收電郵,發送人便不能再發送新的電郵件:〔二〕對事前已登記表示不同意接收推銷電郵的用戶,亦不得發送電郵廣告。此方案 一般都要求發送人使用真實身份與聯絡方式,並規定代理發送人的網絡服務供應商標示真實身份與聯絡方式。某些國家的法例,更規定所有未經同意而發送的商業電郵必須使用「過濾性標籤」,以資識別。

國際電腦網絡商更是組織了名為「反垃圾電子郵信聯盟」的國際性組織,並將以下的幾種性質電郵列為「垃圾電郵」:連鎖信,金字塔計劃〔包括多層次直銷〕,其他「快速致富」或「發財之道」計劃,電話性服務熱線或色情網站廣告,推銷供採集電郵地址及發放垃圾電郵的軟件,推銷大量發放垃圾商業電郵服務,銷售不知名新公司的股份,特效健康產品及藥物,非法盜版軟件。

資料顯示,歐盟在二零零二年批准《反垃圾郵件及保護網上隱私權法》,日本、英國、法國、意大利、比利時、瑞典、芬蘭、西班牙、挪威、丹麥,以及希臘和加拿大、印度等國家均立法通過了反「垃圾郵件法案」。

但在澳門,至今尚未制訂針對「垃圾」郵件的法規。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立例管制少數客戶利用互聯網散播「垃圾」郵件乃大勢所趨。世界各國現行的方案,正好成為澳門的借鏡。澳門應按現行的法律架構、問題的嚴重性及社會的條件去制訂一套適用於澳門的法律機制,以處理「垃圾」電子郵件這個問題〔包括傳真、電郵、手機短訊、多媒體訊息等〕。

實際上,「垃圾傳真」、「垃圾手機短訊」,同樣令人煩惱。「垃圾傳真」使傳真機機主浪費大量紙張,固然是間接形成對森林資源的破壞程度加重,增加辦公成本及不符環保原則,而且還因佔用〔盜竊?〕太多的傳真紙,而致使有更重要的信息資料、文件等未能傳真到用家的手中,干擾公共機關、商務單位及報社單位等的正常運作。因此,「垃圾傳真」,也應是立法防制的一個重點。

為了防制「垃圾電郵」和「垃圾傳真」,除了是以立法為法制手段之外,網絡供應商和電訊公司,似也應以提高科技手段入手,為用戶提供防制服務。比如,安裝相應軟件,對「垃圾電訊」加以過濾等。又如,向屢遭投訴或經檢查發現的「垃圾傳真」用戶,發出警告,甚至是予以「割線」處理。

對於濫發「手機短訊垃圾」問題,由於澳門早已對手機用戶實行「實名制」,這比到現在才開始實行「實名制」的內地來說,應是較為規範化,可以在較 大程度上防範手機短訊詐騙問題,但仍未能徹底解決問題。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防制「手機短訊垃圾」,尤其是如何防治和懲處「手機短訊詐騙」,也應擺在特區行政、立法機關的案頭上。

更正:昨日本欄第七段第四行「得再連任」為「不得再連任」之誤,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