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慮建立建制性立法會議員助理制度

澳門特區第三屆立法會組成後,已經工作了三個多月的時間。一批「議會新兵」得到了初步的實踐鍛煉,有不同程度的成長。但與立法會作為澳門特區唯一立法機關的特性及要求相比,仍有較大的距離。即使是已連任多屆的「老」議員,其問政素質仍有很大的改進空間。因此,如何進一步提高各位議員的問政能力及立法素質的問題,是到了應予關注的時候了。

實際上,按照「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區的政制設計,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唯一立法機關,而不單止是一般人所理解的「民意機構」。但從目前情況看,新舊議員尤其是民選議員的普遍心態,是「民意機構」多於立法機關。每逢答問大會或質詢、議程前發言時,就表現勇猛,努力為他們所代表的階層以至全體市民代言。但在法案研究方面,則力有不逮。不但是議員自行草創法案的數量不多,而且即使是在審議政府提交的法案時,也難以從社會實踐及市民需求的角度,提出有見解、有質地的修改建議,幾乎是扮演「橡皮圖章」的角色。只有提高議員的問政素質和立法會的立法素質,才能適應加強和健全特區法制建設的需要。

由於立法會的三分之二強的議員,是循包括間選在內的選舉途徑產生,這就很難要求他們具有很高的專業理論學術素質。因此,要提高議員的問政素質,除了是議員本身在「幹中學、學中幹」的過程中,加強自己的立法專業理論及技術的學習之外,還應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議員助理隊伍。

所謂「議員助理」,是指協助議會與議員行使職權、發揮議會權能的人員。一般上,議員助理是指議員個人私自自由聘用來協助議員行使職權的人員。立法會議員助理制度,是提振立法權、建立現代化議會政治的重要關鍵。因為今日社會分工日細,各種專業性的立法與時俱增。議員們如無專門人員為其搜集資料,調查事實,協助聽証的進行,就將會使議會立法的素質大受影響。而議員們如有所提案,倘無此等專家協助,也將會使提案的內容流於空泛。因此,立法過程中具有專業性質的助員為議員提供高質服務,將能使「代議民主」與「立法職能」兩者兼顧,而「民主」與「效率」之目的亦可以同時達到。

因此,建立和健全議員助理制度,應由以下幾個方面作考量:一、基於提升立法會政策分析與立法品質的考量;二、基於提升議員立法及審查法案能力之考量;三、基於整合議員意見的考量;四、基於立法與行政相互制衡的原則;五、基於專業化、分工化的考量;六、基於建立立法會議員個人的政治聲望及爭取建立知名度的機會考量;七、基於承擔立法會日益擴增的工作量之考量;八、基於議員競選連任的壓力,使得議員必須分神分心於照顧選區利益的事實需要。

一般而言,議員助理表現在立法上的角色功能有二:政策資訊協助及過程資訊協助,後者包括法案與修正案的起草、議事日程的設定、法案的分析與摘要、收集與法案相關的政治訊息、適時的簡報與備忘錄、法案最後結果之報告、法律執行及各項繁瑣的服務等。

澳門立法會的民選議員,一般上也聘請了助理人員。其中一些助理為議員的問政起了很大的作用。但由於受制度所限,議員們難以聘請到較高質素或具有立法技術專業水平的助理。其中最關鍵的,是澳門特區並未設立建制性的議員助理制度,議員們尤其是來自基層的議員在本身的議員報酬並不高的情況下,沒有較多的財政資源可以聘請到高素質的助理。為了提高澳門特區的立法素質,也是為了提高澳門立法會議員的問政能力,澳門特區是有必要參考鄰近地區的經驗,建立建制性的議員助理制度的。

在這方面,台灣地區的經驗就值得借鑑。根據「立法院」所通過的決議,每位「立委」可以聘請六位公費個人助理,每位助理薪水五萬元新台幣〔由「立法院」支薪〕,亦即每名「立委」每月可領取三十萬元的「助理費」。公費助理均採聘用制,與「立委」同進退。另外,「立法院」尚有非屬正式編制的「立委」個人私費助理。為了讓「立委」助理有一個較好的工作條件,「立法院」還為每一位「立委」安排公費的「法案研究室」,並一次過提供一筆裝修費用。由此,「立法院」的「立委助理」已達近千人,並已成立了「國會助理工會」。

「立委助理」本身的水平本來就較高,在為「立委」提法法案研究服務的同時,自己也得到了鍛煉。因此,他們中的不少人後來也自立門戶,自行參選,並成功當選。如民進黨的羅文嘉、段宜康等人,皆是如此。當年陳水扁任「立委」時的幾位助理,如馬永成、柯承亨、陳淞山等,現已位踞高位。民進黨「立委」林濁水的前後任「助理主任」顏萬進、梁文傑、張國城等,後來都曾在民進黨中國事務部出任高職。國民黨、親民黨中的一些「立委」如李永萍等,也是由「立委助理」出身。因此,議員助理也是培養政治人才的一個可行途徑。當年何思謙剛當選澳門立法會議員不久,香港的一些立法局議員就指出,澳門的青年才俊可透過在何思謙議員辦事處做義工鍛煉才幹,日後脫穎而出,成為社會政治人才。而事實上當時在該辦事處當義工的一些年青人,今日都成了澳門特區的政治棟才。因此,澳門特區建立建制性的議員助理制度,還可為未來澳門特區的發展培養政治人才。

因此,即使是不便照搬台灣地區的助理制度,也宜適當建立公費助理制度,每一名議員提供二至三名公費助理名額,其薪資比照公務員中的高級技術員給付。當然,為了保証其素質,避免「人頭」充數,也應明文規定其服務資格,如經由立法會秘書處統一考試,必須具有相應的學歷及基本的政治學和法學素養,以及對政府的運作、政策的形成有基本的認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