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上周六《應考慮建立建制性立法會議員助理制度》一文刊出後,有讀者朋友致電筆者,表示對此命題頗感興趣,但又希望能提供更詳盡的資料,以便於深入比對及研究。為此,筆者搜集了有關「建制性國會助理制度」方面的資料,並作綜合介紹。
美國學者契爾夫在其所著的《美國國會制度》一書中指出:「國會這個組織所以能夠存續,功能得以運轉,並非民選議員之功,乃是專業助理、行政助理等大小助理所為,使之生生不息。」美國國會助理群不單單只是「國會議員的助手」而已,他們也是「議程的安排者」、「政策的創議者」、「政策的妥協者」和「國會的首席調查員」。因此,有人稱美國國會助理群是「新權力的菁英」、「國會大廈的統治者」、「隱形政府」、「影子法律制定者」,甚而稱議員是「助理的創造品」。
《美國國會制度》一書又指出,一般上,國會助理依工作性質不同而可區分為如下幾種:一、研究助理──蒐集立法資料及法案研究;二、法案草擬助理──立法技術之協助,草擬法案並分析其他立法案件的內容;三、調查助理──調查事實或與法案有關的資料;四、政治助理──提供國會議決立法策略撰寫政論講稿或文章,甚至策劃競選活動。依業務功能不同而區分則約有如下兩種:一、專業性立法助理──即蒐集立法有關資料,分析、研究、評估各種法案或預算案,及協助草擬法案等的專業工作人員;二、秘書性立法助理──主要工作為協助議員與選區選民間的溝通,處理例行文書工作或與行政官員的聯絡工作,有些較親近的助理,則處理議員機要性的事務或協助競選等事項。
美國國會助理體制相當龐大。至一九八九年,美國眾議員個人助理約有七千五百六十九人,參議員個人助理計有三千八百三十七人。這使得國會資訊及分析能力提高,不但強化了其對監督、調查及預算審查的分析,更擴大了大眾參與的機會,使國會職權與功能發揮得淋漓盡致。美國國會議員選區辦公室職員近年也大幅擴充,眾議員私人助理計有五分之二,及參議員私人助理計有三分之一,是在地區或州辦公室工作,且有逐年擴增的趨勢,此乃因為選舉的需求所導致的結果。
美國相關法例規定,每一眾議員得支年度用人津貼四十七萬五千美元,津貼的助理不得通過二十二人,並將支領辦公費津貼從十三萬五千美元至三十一萬三千五百美元不等〔其津貼總額按照一定的基數,加上交通費、電信費與辦公室租金〕。在參議員方面,其可聘用職員人數不限,其用人津貼因各州人口而異,從每位參議員僱用個人助理的年度津貼得從八十一萬四千美元至一百七十六萬美元不等,另有辦公費科目津貼、辦公室租金津貼等。美國國會還接受並鼓勵志願的實習者〔一般為大學生〕及專業學會會員,提供助理及幕僚協助。
日本「國會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為便於議員執行職務,每位議員配置秘書二人」。秘書的職務非常廣泛,從政策的企劃立案到選舉區的關照、政治資金的籌措,以及照料議員周遭事務,幾乎包括所有層面。該秘書共分為二級:第一秘書與第二秘書〔均稱為「公設秘書」〕,第一秘書支領薪俸約四十萬日元〔月薪〕,第二秘書約三十萬日元。此類秘書任滿五年後,尚有勤務、交通以及住宅津貼等相關福利。
德國國會議員僱用個人助理,是德國眾議院國會政策的一部份。最初由國會補助每位議員每月一千五百馬克,讓其聘用個人助理。一九七七年國會通過《議員地位法》,增加補助金額為每月五千馬克。議員個人助理的地位是依據與議員訂定的私人契約而定,但這種契約又受眾議院管理部門所擬訂的有關議員僱用助理契約的大綱所拘束。德國眾議院議員的個人助理總數約有二千二百人,其中又有半數的助理留於議員選區工作。
英國國會議員個人助理,其僱用也是由國會支薪,每一議員得聘用兩人,其為私人聘僱及私人任免。
我國台灣地區的「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公費助理」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六人至十人,由委員任免;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均採聘用制,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差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制預算支應之。」而實施的結果,則是每名「立委」每月領取公費助理津貼三十萬元新台幣,但聘用人數可作彈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