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立法主動性及品質必須強化幕僚機制 提高立法主動性及品質必須強化幕僚機制

立法主席曹其真前日在被詢及立法會的立法效率不夠高、表現未如理想的問題時承認,立法會仍然缺乏提案立法的主動性。但她又表示,全體議員仍然會繼續將工作做得更好,並期望傳媒及社會各界繼續對立法會的工作給予支持和監督。

「立法會仍然缺乏提案立法的主動性」,這是一個十分現實及嚴峻的問題。這是因為,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設計,澳門立法會是澳門特區唯一的立法機關,行政長官不再擁有前澳督的立法權,因而立法會的立法責任,十分莊嚴,其立法任務也非常繁重。而且,除了涉及到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題之外,其餘各方面的議題,立法會議員都有權自行擬制及提出法案〔但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為了加強澳門特區的法制建設,完善澳門特區的法律體系,每一位立法會議員都應十分珍惜自己的法案擬制及提出的權力,積極地以個人名義或聯名提出除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和政府運作以外的各類法案,以填補澳門法律體系的各個「空白點」,或是改善現有的已經過時或不適合實際的法律。

與此同時,議員們提高自己審議法案的業務素質,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實際上,正因為立法會是澳門特區唯一的立法機關,議員們審議法案的「把關」作用,就十分明顯。無論是議員自己創制的法案,還是特區政府提送的法案,或許都會存在著程度不同的不夠完善之處,這就需要議員們把好「立法關」,在避防「製造惡法」的同時,提高立法品質。這是從根本上全面、準確地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的要求,也是加強和健全澳門特區法制建設的需要。如果立法品質得不到保障,所謂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也就將會成為一句空話。

因此,澳門立法會現存的問題,並不單是曹其真主席所承認的「缺乏提出提案立法的主動性」的問題,而且還有立法品質不夠理想的問題。實際上,特區立法會所通過的一些事關澳門特區政治前途或全體「澳人」切身利益的法律,就存在這樣那樣的瑕疵,其中尤以「特首選舉法」為甚。這除了是法案的審議時間較短,議員未有來得及認真分析研究及徵詢其所代表的階層選民的意見之外,也與議員本身的政治和法律素養較低,及立法會的國會幕僚機制不健全,有很大的關係。

何謂「國會幕僚」?在廣義上,「國會幕僚」與「國會助理」一樣,是指協調國會與國會議員行使職權發揮國會權行的人員。而在狹義上,「國會幕僚」是指由國會依法設置行使國會法定職權的人員。大多數西方民主國家和地區的「國會幕僚」,均具備「依法設置」、「依法任用」、「依法給薪」、「依法行使職權」的特色,為國會真正的文官人員。因此,按照一般的國會組織與制度度,「國會幕僚」約包含國會委員會的幕僚、國會輔助機構的幕僚和國會業務單位的幕僚。

「國會幕僚」一般上扮演著以下的幾種角色:一、協助奠定國會立法上的權威與國會議員的地位;二、協助國會獨立處理立法案件,不必完全依賴行政機關的立法資訊與立法建議,鞏固國會自治的地位;三、溝通選民、游說者、壓力團體、政府代表與議員之間的意見,而國會藉著幕僚的收集各種有價值的消息及資料並作判斷,便利法案的擬定與大會法案討論;四、增加國會監督行政機關政策的能力;五、支持國會達成共同的目標;六、連結國會及各委員會與議員的立法目的;七、對公共的立法政策形成具有實際與潛在的影響;八、整合行政與立法部門及議員之間因意見分歧所造成的衝突;九、監督、控制行政部門的效率與決策品質;十、辦理各種會議議事行政與業務行政工作,順利推動國會運作。

近代,由於政府職能不斷擴充,行政部門為了應付日益繁雜專門化的事務,不斷擴充其職權,同時延攬大批專門人才。相較之下,立法部門倘若只是具有民意代表組成,而缺乏專業的幕僚來協助和分擔工作,則必然會使立法權日漸萎縮,難以提高立法品質。如此一來,行政部門所提之法案,立法部門只有照單全收,立法部門無異成為行政部門的「橡皮圖章」。因此,建立健全的「國會幕僚」制度,引進必要的各方面專業人才,使國會不必依賴行政部門,即能迅速獲取公平、科學、客觀的資訊與分析,是提高立法品質的保証,也是提振立法權的必要手段,更是推行議會民主政治的必然趨勢。

其實,在我們澳門地區,早就有這方面的經驗可供借鑑參考。──在進行澳門基本法起草和諮詢工作期間,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處就起著十分重要的「幕僚」作用。秘書處十幾名工作人員,政治和法律專業學養程度較高,幹勁充足,充滿青春活力,為諮詢委員們擔當了重要的後勤和技術支援工作。秘書處根據諮詢委員和廣大市民的意見所整理的各類諮詢報告,質量相當高,其中許多意見和建議獲得草委會採納。如果不是有秘書處高品質的工作,諮詢委員和廣大市民的意見和建議,被採納率相信就將會大打折扣。

因此,為議員的立法活動提供較高品質的幕僚服務和技術支援,是立法會為特區多立法、立好法的一個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