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台灣「立法院」朝野惡製造成了議會政治的一個極壞典例,但「立法院」在「國會幕僚」機制方面的一些做法,並非沒有值得借鑑之處。因此,我們在提到加強和健全澳門特區立法的「幕僚機制」的時候,有必要了解其組織架構。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和《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各相關條文的規定,「立法院」內部幕僚單位的編制內容如下:
一、秘書處、議事處、公報處、總務處、主計處、人事室等行政支援單位。其組織情況與職掌、功能,與澳門特區立法會的秘書處頗為相似。
二、立法技術幕僚機構。主要有法制局和預算中心,國會圖書館、資訊處等。對比之下,澳門特區立法會就顯得相對較為薄弱。
法制局主要掌管如下事項:關於立法政策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關於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和諮詢事項;關於外國立法例及制度之研究、編譯及整理事項;關於法學之研究事項;其他有關法制諮詢事項。
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的職掌:負責起草、研究、修改法律提案;對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並經國務院法制機構審定的法律草案進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草案時,提供有關的基本資料,反映法律草案的主要問題和主要的不同意見,提供國外的有關法律規定等基本相同。
而澳門特區立法會的情況則是,缺乏一個類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或地方人大常委會的法工委或政策研究室,及台灣「立法院」法制局之類的立法政策研究及草擬法案的機構。這就使澳門法律的創制權,過於依賴行政機關,嚴格來說就是拱手相讓給行政機關,致使自己的立法主動權日趨萎縮,立法品質也難以得到保証。而且,也缺乏一個中、長期的立法規劃設想,使立法會的立法績效處於一種無序、散苔的情況,影響特區立委的系統性和完整性。
台灣「立法院」的預算中心,主要掌管下列事項:關於「中央政府」預算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關於「中央政府」決算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關於預算相關法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其他有關預、決算諮詢事項。
全國人大常委會也設置了一個工作機構──預算工作委員會,其主要職掌是,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全國人大及正常委會審查預算、審查預算調整方案和監督預算執行。
因此可以說,並未設置相應幕僚機構的澳門特區立法會,在審議政府預算和決算案時,就缺乏強有力的「議會幕僚」支援,而使審查預算案和決算案成了「走過場」的形式主義。
據羅傳賢《立法學實用辭典》一書所示,台灣「立法院」法制局是參考美、日兩國國會專業幕僚制度而設置的,負責替「立委」所草擬的法案提供立法技術及文字潤飾,有時亦參與「立委」法案起著工作。在具體作法上,「立委」的立法提案,先由「立委」將其具體憲法及政策構想送至法制局,法制局隨即根據此構想為法案的基礎,進而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實際的問題點,有無「違憲」情形,及與現行相關法制間的協調情形等反覆檢討而形成具體方案,並進而著手於實質內容的條文化。完成的法律案,由法制局編印後,再交付委託的議員。基本上,法案一旦完成,離開法制局後,便屬於議員法律案的提出。
為因應「立委」問政的需求,「立法院」法制局發展出來的研究報告資料,有十三種之多,計有:法案評估,專題研究兩岸關係研究,聯合研究,立法政策講座或研討會紀錄、個別「立委」法律諮詢意見書、個別「立委」、黨團擬提法律案起草諮詢意見書、委外專案研究報告,國政統計,國土規劃與民生專輯,時事與立法監督,院會或委員會交付之專案研究,《立法院法制局研究成果》全文檢索系統等。
三、各委員會幕僚。目前,台灣「立法院」設十二個常設委員會: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外交」及僑務委員會,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國防」委員會,經濟及能源委員會,財政委員會,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委員會,法制委員會,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按照《立法院組織法》,每個常設委員會都置有專門委員,擔任法案的研究及草擬事項。其會務行政則由主任秘書、秘書、科長、科員、書記等負責,其職掌如下: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紀錄的編製;審查報告的撰擬及法案條文的整理;議事文件的撰擬、收發、保管、繕校;議案參考資料的蒐集、編製;人民請願案處理案處理意見的編擬;召集委員會交辦事項;其他與委員會有關的行政事項。
由於每個常設委員會都分別有面積不小的辦公室並配備十多名工作人員,再加上每名「立委」各獲分配公費研究室,致使「立法院」所佔空間不小;陸續收購或新建了鄰近的一些樓宇。如果澳門特區立法會也建立如此完備的「議會幕僚」及「議會助理」制度,現時的立法會大樓肯定是容納不下,這就真的要考慮搬遷及擴建立法會大樓的問題了。
〔發自湛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