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快完成《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澳適用程序 盡快完成《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澳適用程序

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欄曾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將何時在澳門生效?》為題,述評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在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提請審議批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議案作說明時指出,中國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已同意「公約」適用於這兩個特區。但該「公約」獲審議通過後,並未與聞澳門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洽商該「公約」在澳門特區生效的相關安排,《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更是未見刊登公佈該「公約」的行政長官公告。並指出,按照成文法的法理原則,倘該「公約」是適用於澳門特區,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應以「公告」形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與此同時,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會發言人也應對此作出說明,並發佈新聞公報。當然,在此過程中,澳門特區政府應就此事與中央政府聯絡,以落實「公約」在澳門特區生效的各項安排。

而據新華社香港二月十四日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言人十四日表示,中央人民政府已完成《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批准程序。該「公約」自二00六年二月十二日起在中國生效,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據介紹,《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提供了一套綜合性的措施和規則供成員引用,以加強打擊貪污的規管機制。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諮詢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中央人民政府決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

香港特區政府二月十四日的「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宣佈,較為及時,因為它距「公約」於二月十二日在中國生效之日,只有兩日,亦即「真空」現象只存在兩日。但直到昨日澳門特區行政會舉行時,尚未討論「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區的議題,更遑論澳門特區政府發言人或行政會發言人作出相應宣佈,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這樣,「公約」就未能與在中國生效的同時,在澳門特區同步生效,從而形成「真空」。宣佈「公約」在澳門特區生效的日期延宕越久,這個「真空」的空間就越大。這對「一國兩制」中的「一國」概念,應當說是一個重大缺失。

實際上,按照憲政原理,中國締結的國際協議或聯合國通過的決議在澳門特區適用,必須經過兩道程序。其一是「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在徵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中央政府經諮詢澳門特區政府意見後,作出相應決定並予以宣佈;其二是澳門特區政府也作出相關宣佈並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這後一項程序,已有兩類先例可供參照。其一是澳門特區自己的先例,就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經常刊登適用於澳門特區的中國政府所締結的國際條約或聯合國決議,包括二月二日出版的第五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第一二/二00六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經澳門特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予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任何個人或實體,並禁止向其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包括與軍事活動有關的經費籌措和財政援助;其二是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本月十四日關於《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宣佈。

澳門特區政府倘未能及時宣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區,除了會形成上述的憲政上的「真空」之外,在實務操作上也將會出現「法律漏洞」,就是可能會對發生在澳門特區的涉外腐敗犯罪分子形成「綱開一面」的實際法律盲區。未能很好地配合中央政府的反腐敗鬥爭,也逃避承擔參與國際反腐敗鬥爭的責任。不但不符中國政府反腐敗鬥爭的最高利益,而且也不符國際社會反腐敗鬥爭的一致利益,更不符澳門特區自己的反腐敗鬥爭的利益。

實際上,發生在澳門特區的涉外腐敗犯罪行為,可能會有多種形式。其中最主要而且已有實例發生的形式有兩種。其一是澳門居民在貪污、詐騙巨款後,通過洗錢手段,攜帶贓款逃匿外國,十多年前的「許××騙貸案」,即是最典型的例子。其二是駐澳門中資機構的負責人或財務主管,在貪污或挪盜屬於國家財產的巨款後,逃往外國藏匿,前澳門珠海發展公司總經理高敏攜同在該公司任財務的情婦,攜帶巨額公款逃往北美,最為典例。

倘若澳門特區延宕宣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區,即使是現在發現了許××、高敏的行,澳門特區政府也無法依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透過中國外交部門向上述二人的匿藏國提出外交交涉,並經「公約」機制將此二人引渡回中國,並由中央政府移交給澳門,也不能向其匿藏國追回贓款。

從另一角度看,倘澳門特區政府遲遲未有宣佈「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區,也有可能會在客觀上給國際腐敗犯罪分子提供一個「避風港」。尤其是在幾家美資賭場先後落成之後,國際腐敗犯罪分子可能會利用美資賭場與美國賭場之間的資金流通網絡,進行洗錢,將其在美國或其他國家和地區貪污、受賄、販毒等得來的贓款,透過澳門賭場將之「漂白」。但由於澳門並未適用「公約」,犯罪嫌疑分子所在國家也就無法透過「公約」機制,提出引渡及返還資金的要求。或是這些國家向中國中央政府提出了相關請求,卻因澳門特區尚未適用該「公約」而難以執行,從而損害中國政府的政治和法制形象。

因此,無論從任何角度看,澳門特區政府都應該盡快完成《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澳門特區生效〔適用〕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