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會已於上周五完成討論《刑事司法互助法》法律草案,並將於近期由政府提交立法會審議通過。據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表示,澳門是國際旅遊城市,而且回歸後人流增加迅速,澳門居民外出亦增加。因此,有迫切需要加強在打擊跨境有組織犯罪及恐怖主義活動方面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以有效打擊跨境有組織犯罪或恐怖主義活動。
「澳門基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澳門特區是一個對外聯繫和交往均比較廣泛的地區,澳門特區在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開展對外經濟文化交流的同時,不可避免地與其他國家和地區會有司法方面的聯繫,需要建立一定的司法互助關係,在處理有關的刑事、民事案件時相互給予協助。包括訴訟文書的送達、傳訊証人及執行對方法院委托的事項;給予對方公民法律保護和訴訟權利;承認對方的民事判決並代為執行;引渡刑事犯罪等。
正如唐志堅所言,澳門是一個國際旅遊城市,外國人來澳及澳門居民出外的機會日增。尤其是在澳門賭權開放後,美國賭商來澳門開設賭場,而澳洲賭商也以與澳門賭商合作的方式,在澳門開設賭場酒店。這必會招引大量國際性賭客來澳門參賭、旅遊,這就將有可能會涉及洗黑錢等跨境刑事犯罪活動。與此同時,在「九.一一事件」之後,國際恐怖主義活動日益猖獗,與外部世界聯繫日益頻繁的澳門,無論是居民出外旅行還是澳門美資賭場的目標性甚強,都增大了恐怖主義襲擊的可能性。因此,澳門特區對外建立司法互助關係,也就成了澳門特區打擊跨境刑事犯罪活動及恐怖主義活動的重要法律及外事手段。
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對外建立司法互助關係,必須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協助和授權下進行,澳門特區不能任意與其他國家建立司法互助關係。這是因為,澳門特區對外建立司法互助關係,屬於對外事務的範疇。而澳門特區處理對外事務,必須要有中央人民政府的協助或授權,以體現我國對澳門特區行使主權。
按照國際慣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司法互助,建立司法方面的聯繫,一般需要訂立有關的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澳門特區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適當安排,通常是指達成有關的協議,但也不排除就某一個具體的、突發的司法互助事項尋求解決辦法。總之,澳門特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應當在尊重主權、對等互利的原則下,訂立司法互助方面的協議,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
但另一方面,澳門特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訂立司法互助協議,也應當具有本地區的法源依據。而形成這個法源依據的法律,應就司法互助的一般程序、移交逃犯的規定、刑事訴訟移管、刑事判決的執行、對付有條件被判刑或者附有條件被釋放的人的監管,以及訴訟文書的送達、傳訊証人及執行對方法院委托的事項、給予對方居民法律保護和訴訟權利、承認對方的民事判決並代為執行…等的具體程序,作出規範。
根據唐志堅所述,這個《刑事司法互助法》,是規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方面的法律。因此,它是並不適用於澳門與內地、香港、台灣之間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實際上,「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是不同性質的司法互助關係。其中最大的分野,就是國家主權。「國際司法刑事互助」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行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是一個國家之下不同法域之間的行為。由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是在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法域的司法協助,不屬對外事務,因而不須經過中央人民政府的協助和授權。因此,「澳門基本法」另立第九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不過,由於澳門特區與台灣地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屬於兩岸關係的範疇,而「澳門錢七條」又規定,澳台關係事務中涉及到兩岸關係的,須經中央人民政府同意或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澳門特區處理,故仍應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導或授權下進行。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其中一項重要內容,是引渡〔「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移交罪犯不叫「引渡」,而應以「移交」、「遺返」等稱之〕。按照國際慣例,有幾類人或情況是屬於「不予引渡」的,這就是「政治犯不引渡」、「本國人不引渡」、「非雙重歸罪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等。而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也基本上遵循了這幾項原則,並增加了「一事已理不引渡」、「純屬軍事犯罪不引渡」、「超逾追訴時效不引渡」、「缺席判決不引渡」、「享有司法管轄權不引渡」、「年齡健康等人道理由不引渡」……等原則。
盡管實行「一國兩制」,除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之外,澳門特區的法律可不必全盤照搬內地的法律,但鑑於澳門特區對外建立司法互助關係是屬於對外事務的範疇,必須得到中央人民政府的協助和授權,故《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的相關原則,還是應當延引到澳門特區的《刑事司法互助法》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