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曾有澳門特區立法會大樓和特區終審法院、中級法院大樓因為樓面面積不敷應用,及必須讓位於博彩旅遊設施,而將會搬遷他處之說。從各方面因素綜合考慮,此說並非沒有道理。尤其是從因應提高立法品質效率的需求,有必要建立及健全建制性的幕僚及助理機制的角度出發,立法會大蔞確實是到了必須考慮擴建,甚至是為了向博彩旅遊設施「讓位」,而必須搬遷他往的時候了。
這是因為,現有立法會大樓的設計意圖,除了是會議大廳及相關會議室、辦公室之外,並未考慮到日後為了提高立法品質和效率,而必須配備相關的幕僚、助理辦公室的問題。因此,作為一個省級地方行政區域的立法機關所在的建築物,立法會大樓的使用面積是相對狹小的,可能連內地一些地級市的人大常委會辦公大樓的使用面積,也比澳門立法會大樓優勝得多。實際上,不要說是沿海富裕地區了,就說是經濟實力及人均GDP排名在全國倒數第二的貴州省,位於貴陽市金陽新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大樓的使用面積,就起碼比澳門立法會大樓多上十倍。
我們當然不是要攀比。澳門特區政府總部門面的「不起眼」,就曾為內地媒體所欣賞、稱道。但澳門立法會大樓的使用面積的不敷應用,卻又是明擺著的事實。倘若參考鄰近地區的經驗,為提高立法品質和效率,建立建制性的幕僚及助理制度,以立法會大樓現有的面積,就更是難以容納得下。
這是因為,參考鄰近地區的經驗,澳門立法會至少應當增加下列幕僚機構:一、專司立法政策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的法制局或法律工作委員會;二、專司政府預算、決策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的預算中心或預算財經委員會。另外,現設的三個常設委員會,也應當分別擁有自己的專職工作人員,而不宜是由立法會輔助部門統攬襄理。
實際上,內地全國及地方的人大常委會的專門委員會,包括法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民族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及台灣地區「立法院」的十一個委員會: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外交」及僑務委員會、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國防」委員會、經濟及能源委員會、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委員會、法制委員會、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等,都是分別配置了自己的固定工作人員及辦公室的。這樣,就可使幕僚們的工作更為集中及專業化,而不是「萬金油型」的只能治標不能治本的通用幕僚。倘若澳門立法會的三個常設委員會都分別配置自己的辦公室及工作人員,再加上參照其他地區設置法律工作委員會〔法制局〕及預算中心,並為之配置專門的辦公室及工作人員,以澳門立法會大樓現時使用面積,是難以完全容納得下的。
如果再加上建立建制性的「國會助理」制度,每位立法會議員都配置專門的法案研究室〔辦公室〕,並配備法案助理,以每個法案研究室的面積為三百呎計,二十九名議員總共就是八千七百呎。那麼,現有的立法會大樓,就更是非加建或搬遷不可了。
法案研究室及法案助理集中一處辦公,好處較多。其中最顯著者,是方便各位議員及其助理之間的互相切磋、研究,使到在法案正式進行審議前,議員們就不但對法案內容相當了解,並可利用審議前的時間,就法案條文的修訂進行充分的切磋、討論,使立法效率和品質得以進一步提高。
當然,議員及其助理集中辦公,並不會影響議員為選民服務的工作。實際上,台灣地區的「立委」,除了是在「立法院」附近的中興大樓等享受到「公費研究室」及「公費助理」的「福利」之外,也不忘在自己的選區範圍自費設立選民服務處,為選民提供各項服務,並代為接受選民們的訴願。因此,倘澳門立法會也實行「公費助理」制度,現時議員在市區各處設立的議員辦事處,就可作為選民服務處繼續為選民服務。而其中的法案助理,則改到立法院內設置的「法案研究室」,就近為議員服務。
政府大規模填海計劃的醞釀及推出,為立法會建立及健全建制性的幕僚和助理制度,因而需要擴建或搬遷立法會大樓,提供了可靠而又充足的用地條件。因此,政府在為大規模填海規劃最後定案時,適宜考慮新立法會大樓及新終審法院、中級法院大樓,以至可以將所有各級法院容納進去的「司法大樓」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