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前〔二月二十一〕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二組,刊登了澳門特首何厚鏵於二月二十日發佈的第五/二零零六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在紐約通過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適用所作之批准書及通知書,以及上述公約的中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本。至此,《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區的法律程序,已全部完成,從而消彌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中國生效、中國政府向聯合國通知該「公約」也於同日對澳門特區生效,但澳門特區尚未完成該「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區的法律程序之間的「憲政空白」。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澳門特區第三/一九九九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形式》第二條規定,「特區公報」第二組是於每周三出版;但刊登何厚鏵關於《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澳門生效的「行政長官公告」的第七期第二組「特區公報」,卻標明是提前一天即星期二出版〔而實際出版日期卻是正常的星期三〕。這就顯示,有關《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澳門特區生效將出現「憲政空白」的討論開展後,引起了特首何厚鏵及特區政府相關部門的重視,因而以「特事特辦」的手法來處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澳門生效的法律程序安排問題。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由第五十八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並決議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效。中國代表團認真參加了「公約」草案的審議和所有談判工作,對「草案」的形成發揮了積極的建設性作用。僅兩個月後,中國政府就於當年十二月十日簽署了該「公約」。去年十月二十七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決定。據此「決定」,中國政府於今年一月十三日向聯合國秘書處送交了「批准書」和「通知書」。一個月後即二月十二日,該「公約」在包括香港、澳門特區在內的中國範圍內生效。中國正式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對該「公約」基本原則的充分肯定,也是對履行該「公約」所規定責任和義務的鄭重承諾。這也是中國加入反腐敗國際網絡、通過國際合作加強國內反腐敗鬥爭邁出的重要一步。同樣,由於該「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區,這也等於澳門特區向國際反腐敗鬥爭作出了莊嚴的承諾。
當然,中國參加《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並宣佈「公約」適用於香港、澳門特區,更為有利於中國的反腐敗鬥爭。實際上,據國家公安部公佈的資料,到去年年底,中國外逃出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其中多為貪官〕尚有五百多人,涉案金額高達七百億元人民幣。這項數字,並未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官員去年九月在世界法律大會上介紹的自一九八八年以來,中國檢察機關所抓獲的潛逃國外的七十餘名腐敗犯罪分子。而在前年,中國銀行開平支行原行長余振東被押送回國,就與當時中國政府已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有很大的直接關係。在中國完成《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在中國生效的法律程序後,中國透過外交途徑向被請求國提出遣返潛逃的貪污犯罪嫌疑份子的要求,或是提供已經發生效力的終審判決,作為請求返還已被他國沒收的貪官資金,也就具有了國際公約的法律保障,並為中國逐步解決涉外腐敗犯罪案件中的「調查取証難,人員引渡難,資金返還難」問題提供了國際法依據。
然而,由於中國沒有「缺席審判」制度,腐敗犯罪分子在被引渡回國之前,不能作出終審判決,故中國在向他國請求返還已被轉移到他國的腐敗資產時,仍處於不利的地位。這就需要完善刑事訴訟制度,在適當時候建立」缺席審判」制度,以取得直接適用「公約」中相關條款的「資格」。另外,在實體法〔《刑法》〕上,需要適當地擴大《刑法》對域外犯罪的管轄範圍,以便中國《刑法》更有效地適應懲治腐敗犯罪的需要;在程序法〔《刑事訴訟法》〕上,也應當增加証人保護和舉報人保護的規定,除前述的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之外,還須增加刑事沒收程序的規定,適當賦予反腐敗犯罪偵查機關特殊偵查手段,以與「公約」中上已確定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相關機制相協調。因此,全國人大不但需要適當修改和制定相關的實體法和程序法,還應該制定一部統一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澳門特區也須就此作出適應、配合。在制訂《刑事司法協助法》方面,澳門特區已先行一步,最近已由行政會通過相關法案,並將由特首提交立法會審議。有關防制洗錢的法案,刻下也正在立法會審議之中。但是,仍須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方面,作出適應《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相關機制、手段的修訂。澳門特區政府法律改革辦公室及有關機構,宜將此議題列入其工作計劃之中。
其實,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相關的一些國際性法律文件,如《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談判工作特設委員會第一至第七屆會議工作報告,一九九零年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反腐敗的實際措施》,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一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職人員國際行為守則》,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三十四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執法人員行為守則》,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五十一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聯合國反對國際商務交易中的貪污賄賂行為的宣言》,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五十五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澳門特區也宜參考其精神,制訂自己的相關法律制度。其中,全國人大已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正式批准了中國政府簽署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但並未宣佈適用於澳門特區。不過,這並不妨礙澳門特區參考其精神,制訂自己的法律。
中國政府向聯合國提交的「通知書」宣佈,指定澳門廉政公署為就澳門特區範圍協助其他締約國具體實施預防腐敗措施的機關。這就引帶出一個問題:在「一國」的範疇內,發生在駐澳門中資機構中的腐敗案,尤其是內地派駐澳門的官員的腐敗案,澳門廉政公署是否有權介入調查,澳門特區的檢察院、法院是否對其享有司法管轄權? 因為在過去,駐澳中資機構中的腐敗案,都不是澳門廉政公署所調查揭發的,而是由內地紀檢及司法機關查處。看來,澳門特區相關機構也宜與中央磋商好此問題,以便釐清責任和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