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員都應作團結表率並自覺接受監督 代表委員都應作團結表率並自覺接受監督

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在參加十屆全國政協四次會議港澳委員聯組會時對港澳委員提出的「三點希望」,其第三點是「廣泛團結港澳各界人士和廣大市民,為構建和諧香港、和諧澳門作出新貢獻」。他指出,中華文化歷來主張「和而不統」,不同的社會制度、思想文化、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應該而且可以長期共存、和諧相處。在香港、澳門這樣多元化的社會裡,存在著各種不同的差異是正常的。關鍵是要求同存異,體諒包容,擴大團結,增進和諧。只有這樣,才能把「一國兩制」方針落到實處,才可把港澳繁榮穩定長期保持下去。各委員都是香港、澳門各界有影響力的人士,在增進社會和諧承擔著重要的責任。當前,港澳已處在發展的關鍵時期,面臨著許多挑戰,要樹立憂患意識,將關注的目標放到經濟建設上來,維持港澳地區的社會和諧,增強競爭力,實現穩定和發展。

賈慶林的這一點「希望」,十分重要。不但是對澳門地區的全國和各地各級政協委員作出了嚴格規範,而且也為澳門特區的愛國大團結提出了明確而又務實的要求。對於加強愛國愛澳大團結,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並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共同為構建和諧澳門而努力奮鬥,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實際上,團結和民主是人民政協的兩大主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統一戰線已經成為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擁護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最廣泛的聯盟。人民政協作為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就應充分體現廣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把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都團結起來,把一切可以調動的積極因素都調動起來,共同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事業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並以此作為人民政協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反映在澳門方面,就要是廣泛團結澳門各界人士,共同擁護和促進澳門的繁榮、穩定和發展。

這就要求全國和各地各級政協的澳門區委員,在必須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業務素質的同時,也應具有虛懷若谷、兼容並蓄的胸襟,做愛國愛澳的表率。多做有利於團結的事,少做以至不做不利於團結的事。要正確對待在多元社會下的各種不同價值觀,允許各種不同觀點「百家爭鳴」,不要搞「老子一貫正確」及壓制不同意見的那一套。在求大同、存大異之下,擴大團結,凝聚起各界各階層的力量,持續促進澳門繁榮穩定。

實際上,政協委員是一種榮譽,但決不是徒具虛名的「榮譽稱號」。政協委員是一項工作、一種職務,一副光榮而又責任重大擔子。能否挑起這副擔子,全憑每個委員的自覺性,全憑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決不能只顧貪圖享受政協委員的「榮譽」,「老子高人一等」,而不認真做切實的政協委員的工作。尤其是今後人民政協將在我國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趨重要,委員的作用也將日趨突出,對政協委員人選的政治品德尤其是在團結包容方面的素質要求也就越來越高。

既然對參政議政的政協委員,都有如此殷切的期待,那麼,對於直接當政的人大代表,要求也就更為嚴格。因此,如果有代表把代表職務當作是「榮譽」,只是貪圖出任代表所應享有的各種特權和禮遇,而沒有認真履行代表的各項義務及權利,尤其是密切團結和聯繫群眾,積極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向人民群眾負責,同原選區、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認真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及時溝通人民群眾與國家機關之間的關係,向人民群眾宣傳國家大政方針,隨時隨地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反映人民群眾的呼聲和願望……的責任,那就有違「人民代表,代表人民」的主旨。

人大代表是職責而不是「榮譽」,還反映在人大代表必須執行代表職務,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當家作主權力,尤其是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議案,進行質詢,提出建議、批評的權利和義務。另外,人大代表也應接受原選區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的聯繫,採取多種方式經常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回答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活動的詢問,自覺接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和人民群眾對自己工作的批評和意見。近期內地一些省市公開了人大代表的聯繫方式,就有利於這方面的工作。

那麼,澳門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是否也需要接受澳門居民的監督?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澳門居民又應透過甚麼樣的機制對其實施監督?這是一個值得思考及應當解決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及其聯絡局,有必要就此進行調查研究,根據「憲法」等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結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研擬出一個適當的辦法,再經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實施。實際上,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中,並沒有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必須接受原選舉單位督監的規定,也雖然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絡局編寫,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專供人大代表在執行職務時參考的《人大代表手冊》中的「港澳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如何發揮自己的作用」一題中,也沒有類似的說明,但鑑於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選出自己的代表參加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工作,行使國家的最高權力,是屬於國家層面的事務,亦即是屬於」一國」的範疇,而不是澳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亦即不屬「兩制」的範疇,故「憲法」、「全國人大組織法」、「代表法」等國家法律內有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當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繫,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的規定,亦同樣對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適用。而根據「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規定,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單位」,是「澳門特區第十屆全國人大代選舉會議」。事實上,出席第十屆全國人大的十二名澳區代表,就是由「選舉會議」依法選舉產生。按道理,澳區全國人大代表也應像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必須接受選舉產生他們的省級人大組織監督那樣,接受「選舉會議」的監督。這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委托澳門中聯辦協助及指導「選舉會議」〔當然前提是「選舉會議」應轉變職能為常設機構〕,執行對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實施監督的工作。在舉辦類似有關的「年終總結」或「回答詢問」活動時,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派員來澳協助辦理。其所需的一切經費,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