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在香港証券市場上市的「新濠國際」昨日宣佈,何鴻燊辭去其主席及執行董事職務,由其公子、董事總經理何猷龍接任。惟何鴻燊仍將會維持 股東身份。何鴻燊解釋說,他辭去「新濠國際」主席職務,主要是為符合上市規定,因他兼任董事的「澳門博彩」擬申請在香港上市。
何鴻燊辭去「新濠國際」主席及執行董事的職務,為的是為了避免抵觸有關上市規範中的「一腳不能踏兩船」的規定。其實,他辭去「新濠國際」主席及執行董事的職務,可能還有另一項意圖,就是同樣也是要適合澳門特區有關博彩牌照承批權的「一腳不能踏兩船」規定,好讓作為澳洲「PBL」集團合作伙伴的「新濠國際」,能夠獲澳門特區政府批准,承購「永利」的次特許經營權。
實際上,第一六/二零零一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在一間以上之承批公司之公司機構或一間以上之管理公司之公司機構兼任職務,以及禁止在承批公司之公司機構及在管理公司之公司機構兼任職務」。何鴻燊是澳門幸運博彩特許經營承批公司之一的「澳博」的董事局主席及總裁,而今與澳洲「PBL」合作的「澳門新濠」正在向政府申請收購「永利」轉批次特許經營權的手續,但何鴻燊卻同時又是「新濠國際」的董事局主席及執行董事。由此,他的「雙重身份」,是抵觸博彩法律中的「一腳不能踏兩船」規定的,特區政府應當依法不予批准。否則,特區政府就將是「不依法行政」,釀成行政危機。何鴻燊只有辭去「新濠國際」所兼任的職務,作為「新濠國際」合作伙伴的「PBL」,才有資格向特區政府申請收購「永利」的次特許經營權。
由此,「永利」在物色次特許經營權的購買者時,最後是放棄了實力雄厚的大熱門「哈拉斯」,轉而向與「新濠國際」合作的「PBL」,除了是主動〔或應特區政府要求而被動〕配合特區政府的避免澳門賭權過於集中在美國賭商手中的構思之外,可能還是要藉此「遏制」何鴻燊「個人勢力」擴張的手段之一。
實際上,史提芬.永利早就聲言,他在澳門開賭的唯一競爭者而且也是心目中的唯一競爭對手,就是何鴻燊。而按博彩法律「一腳不能踏兩船條款」的規定,何鴻燊的「澳博」旗下即使是擁有多少間賭場,他的手中也只是「澳博」一張「牌」而已。但何鴻燊兼任主席的「新濠國際」與澳洲「PBL」合作,如果再以其在澳門幾十年建立的人望及人脈關係,爭取到「澳博」再擁有多一個轉批給權利,並轉批給「PBL」的話,何鴻燊的「個人勢力」便將會進一步擴張。但由於這個假設的轉批給權力仍是依附於「澳博」之下〔就象「澳博」轉批給」美高梅」一樣〕,嚴格來說並未抵觸博彩法律的「一腳不能踏兩船條款」。因此,「永利」放棄「哈拉斯」而轉向「PBL」招手,利用博彩法律的第十八條規定迫使何鴻燊退出「新濠國際」的管理機構,也就是遏止了何鴻燊「個人」藉「新濠國際」擴張勢力的意圖。
不管怎麼,「永利」最終是將次特許經營權出售予「PBL」而不是「哈拉斯」,是有利於澳門賭牌資本結構的均衡多元,避免過於集中在美國賭商的手中的。否則,如是由「哈拉斯」獲得「永利」的次特許經營權,美國四個主要的賭商──「哈拉斯」、「美高梅」、「威尼斯人」、「永利」,都將齊集澳門,就在一定意義上,形成澳門經濟的生命線被美國賭商所寡頭壟斷。日後倘中美關係發生重大逆轉,或針對美國的國際恐怖主義活動再次猖獗,這種資本結構對澳門特區所造成的惡果,就將會難以估量。
而澳洲與中國的關係較為良好,而澳洲也不是國際恐怖主義集團的主要針對對象,故「永利」將次特許經營權出售給「PBL」,在客觀上就是降低了美國賭商在澳門的「集中度」,分散了澳門特區的「潛在風險度」。但可能卻將會形成對澳門客源的「扯吸效應」。──將本來應是到澳門「怡情耍樂」的內地遊客,扯吸到澳洲的賭場。就像「金沙」在春節期間,包機將一些內地「大豪客」接載到美國豪賭那樣。由於澳洲比美國的入境規定較為寬鬆,而澳洲與澳門之間的距離又比美國與澳門之間較近,故不排除日後「澳門皇冠」在正式營運後,「PBL」會設法將「澳門皇冠」所組織的客源,「疏導分流」一部份到澳洲去。反正,「PBL」在「澳門皇冠」所獲得的利潤,並非是百分之百,其中有四成是由「新濠國際」「瓜分」。而且,澳門的賭稅也相對比澳洲為高。興其讓「澳門皇冠」所組織的賭客所「貢獻」的賭資,只有相對較少的部份流入「PBL」的口袋,不如將這股「活水」引流到澳洲去,賭客們所「進貢」的賭資在扣除稅率比澳門稍低的賭稅後,就是百分之百地「袋袋平安」。
這就是「有一利必有一弊」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