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有必要介入綿羊仔登記違規事件 廉政公署有必要介入綿羊仔登記違規事件

  民政總署管委會主席劉仕堯日前重申,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起,電單車座位長不足五十公分、寬不足二十公分者,只可登記為單人座。對於目前發現一些電單車座位量與《道路法典規章》不符的問題,不排除是個別車商經營手法有問題。倘車主懷疑受騙,除循法律途徑向車商追究責任外,亦可將相關資料呈送民署,民署要求生產商予以跟進。倘發現有歸責問題,將對違規車商保留法律追究權利。至於車主在不知情按車輛登記摺「兩座位」搭載他人而被警方截查的責任,非車主故意造假的不予追究,但應盡快接洽車商進行處理。

  劉仕堯的「安民告示」,重申了《道路法典規章》的相關規定,屬於「依法行政」的作為,應予肯定。但如何妥善地處理相關問題,卻又涉及到能否具體落實特首何厚鏵「以民為本」施政理念,及能否堅持廉政守法不偏私的問題。

  實際上,據有關車行的估計,受到此一行政舉措影響的電單車,約達五千至七千部。而據相關資料顯示,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今年三月止,落地的五十CC電單車共有一萬一一千六百七十七部。也就是說,「有問題」的電單車約佔同期落地的同類電單車一半左右,數目龐大並驚人。眾所周知,本澳市區範圍較小,街道狹窄,五十CC電單車就成為市民尤其是僱員上班、學生返學的重要交通工具,大多車主都有順帶搭載家人或同事、同學、朋友一程的習慣和紀錄。為此,曾有內地的媒體將「綿羊仔成群穿梭忙」,讚美為「澳門街頭一道亮麗風景線」,並認為這是澳門居民因地制宜的交通方法,既方便,又安全。 

  然而,綿羊仔的「安全」,除了是建基於路況、駕駛者和市民的駕駛習慣之外,還取決於綿羊仔 本身的機件可靠性方面。前兩者,帶有普遍性,是所有類型的機動者都必須面對的。而後一項,雖然同時也是所有機動車輛都面對的問題,但對於「人包鐵」、馬力較低的綿羊仔而言,就更為凸顯。因其馬力低,如果超載,其避震、煞車等機件的可靠性將受到影響。也因其馬力低,本身形體就不可能較大,對於加載乘客座位的也就要求較嚴。因此,《道路法典規章》對五十CC綿羊仔電單車的座位作出相關規定,有其道理,相信也經過嚴格的測試才作出這一可算是科學的規定的。

  但問題是,為何在當局於二零零一年作出相關標準規定並於同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之後,當局直到如今才認真「執法」?又為何民署有關部門向車主發出登記摺時,將並不符合規定的電單車列為「兩座位」?更為何驗車中心在驗車時,卻又只是「發現」了零星的個案,而未發覺此問題已帶有「群發」狀況?這些,相信是並非如劉仕堯所說的「個別車商經營手法有問題」,就可以解釋及推卸責任得了的。

  實際上,人們並不排除「個別車商經營手法有問題」,但既然是「個別車商」,又如何能製造過半綿羊仔不合規格的「群發效應」?單是「個別車商」的一個巴掌,能拍得起如此響亮的巴掌嗎?須知道,頒發車輛登記摺的大權,並不在「個別車商」的手中,而是由民署的下屬相關部門「大權在握」。即使是「個別車商」發出了資料不確實的銷售證明文件,相關部門也應該經過認真核對驗審,才可發出列明「兩座位」的登記摺。何況,《道路法典規章》也有明確規定,機動車的首次登記時,必須經過民署屬下相關部門進行檢驗,「審查安全條件,其是否與《道路法典》及本規章要求之要件相符」(第四十八條第 b項), 才予以登記注冊。既然相關部門向幾千部並不符合相關要件卻又核定其是「兩人座」的綿羊仔發出登記摺,即使是確有「個別車商」提供虛假證明資料在前,相關部門也卸脫不了在檢驗及核發登記摺過程中的「行政疏失」的責任。甚至不排除這本來就是「個別車商」與民署內「極個別蛀蟲」之間「密切配合 」的「天合之作」。因此,劉仕堯以一句輕輕的「個別車商經營手法有問題」,就意圖把民署的內部責任推得一乾二淨,並非是負責任的做法。

  實際上,即使是確有存在劉仕堯所言的「個別車商經營手法有問題」,也已不是一個輕輕一句就可解釋得了的「經營作風」問題,而是屬於刑事責任問題。因為在《澳門刑法典》所列舉的諸罪名中 ,就有一項「偽造文件罪」,倘此等「偽造文件」是向公共當局作出者,又將構成「妨害公正之實現罪」,並因屬「行為人在意圖營利下為之」,而成為法官在量刑時會被考慮「加重」的要件。作為此項受「偽造文書」誤導以至欺騙而發出「兩座位」登記摺的「受害者」--民政總署的負責人,不應單是輕輕地譴責一句「經營手法有問題」,就「事不關己」的,還應當以身作則,以民政總署在滿街滿巷懸掛的公益廣告「做個好公民」的精神,挺身而出,向司法機關舉報此等違法行為,「做個好公民」。

  與此同時,民署也不能忽略輕怠以至放縱屬下相關部門應負起的責任,而應當認真追查。倘是屬於「行政疏失」,應按有關公共行政法例嚴肅處理;如是涉及到「官商勾結」的不法行為,則應將之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不要忘記,民政總署的前身,可曾是「廉政風暴」的「重災區」。

  由於「誤發車輛登記摺」問題,已是涉及到公共行政機關的操守問題,故不管是「行政疏失」還是「官商勾結」,都已屬於廉政公署偵查的職責範圍所在。因此,廉政公署應當介入此一事件,以嚴肅政紀,及保障數千名車主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