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CC電單車違規登記事件,可能還有一個隨時會爆發的商業糾紛危機,就是保險公司「拒賠」而導致產生損失該由何方負責?及倘訴諸公堂時,法院如何依法判決的問題。
按照澳門現行法例,所有機動車必須購買「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亦即俗稱之「第三保險」,否則將不準上街行駛,並須受到法律的處罰。規範該項責任強制性保險的法令規定,所有車輛的所有人均有義務其車輛投保,並規定了有關保險所保障的車輛的所有人、正當持有人或駕駛員的民事責任。同時,保險的故障還包括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或在搶劫或竊用車輛時發生可歸責於犯罪行為人的交通事故中,對第三者所受的損失作出賠償的義務。這項強制性保險,對於保障交通意外傷亡者的利益,及減輕肇事者的財務負擔,起到很好的作用,有助於建構和諧社會,減少社會摩擦和避免肇事者在交通意外後更「雪上加霜」,因賠償而造成的家庭生活不幸。
然而,第五/九四/M號法令《汽車民事責任之強制性保險制度》第四條第二款D項規定「違反《道路法典》有關運輸之規定而運送乘客時,對其造成之損害」,倘若肇事車輛是屬於違章登記的五十CC電單車,保險公司很可能就將會以此規定為據,拒絕向意外中傷亡的乘客作出賠償。至於屬於違章登記的五十CC電單車在意外中,傷及其他車輛及其乘客、以及行人,保險公司是否也據此而引申,拒絕賠償?看來可能性較大。因為坊間早已盛傳,個別保險公司在理賠時往往並不是那麼「依法辦事」,即使是符合規格的車輛,也都是以諸多理由,千方百計降低理賠數額,甚至是拒賠。既然連符合該「法令」規定要件的賠償,都要拖延折扣,那麼,明顯地是違章登記的五十CC電單車的索賠,這些保險公司就更有「理由」拒絕賠償了。
倘此,必會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及行政糾紛:一、民政總署有關部門向五十CC電單車所有人所發出的登記摺,是註明「兩座位」的,盡管按照《道路法典規章》所規定的尺寸規格規定,它本應是「單座位」,但它畢竟是經過公共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為「兩座位」的,因而「依法」其乘客應當屬於該項責任保險的被責任人,這樣,就將會發生保險公司與民政總署相關部門之間的法律糾紛。倘綿羊仔車主或駕駛者以民署所核發的「兩座位」登記摺為證據,向法院提出對保險公司的訴訟,法院可能就將會陷入兩難:肇事車主或駕駛者是依民署發出登記摺所示搭載乘客,有權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保險公司則依《道路法典規章》相關技術規定,指稱該肇事綿羊仔不符賠償要件。這項損失,最終恐怕是要由核發「兩座位」登記摺的民署來承擔。
二、倘民署不服,反訴「經營手法有問題」的「個別車商」是以提供虛假資料,來騙取其下屬相關部門為不符法定規格的綿羊仔的核發註明「兩座位」登記摺的,因而向法院主張該項理賠損失應由「個別車商」承擔。這樣,又將會形成民署或肇事車主與「個別車商」之間的法律糾紛。
三、承上,同樣也將會發生保險公與「個別車商」之間的法律糾紛。保險公司在面臨肇事車主或駕駛者的控告時,除了可將「違規登記」的責任歸咎於民署屬下相關部門之外,也可反控「個別車商」以提供虛假資料方式騙取民署核發「兩座位」登記摺。追查下去,民事官司還將會演變為刑事官司。
總之,五十CC電單車登記違規問題,可大可小。即使是不計由此而產生的數千名車主購買及登記權益受損的「主問題」,就是由此而衍生的第三保險拒賠的「次問題」,也將會造成糾紛,不利澳門商業環境及形象,當然也將使肇事車主在依法繳付了保險費之後,卻享受不到「第三保」的保障利益,將是一個保險公司、肇事車主及民署「三輸」的局面。說不好,還把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和法院威信也給賠了上去。
為了避防這個情況出現,民政總署宜在政府相關機關(如行政法務司司長、經濟財政司司長等)支持及協調下,主動出面與保險公會協商,如何介定五十CC電單車的理賠界限。從法理上看,應以民署核發的「雙座位」登記摺為標準。畢竟這是行政機構的公權力行為,相關損失不應由依法守法(在未知是違章登記的前提下)的車主來承擔。至於民政總署相關部門未嚴格執行《道路法典規章》,向不合資格的綿羊仔核發「兩座位」登記摺,那是需要由另案處理,與當事車主的索賠無直接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