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加強合作打擊跨境犯罪又堅持司法管轄權 既加強合作打擊跨境犯罪又堅持司法管轄權

  在經過一年多的偵訊之後,澳門特區檢察院已經完成去年四月二十九日發生的「台灣擄人,澳門贖付」的「億元綁架勒索案」的調查取證工作,對涉案分別來自港、澳、台的四名嫌犯陳×雄、陳×銘、李某及郭某分別以綁架罪、洗黑錢罪及非法藏有禁用武器罪正式提出檢控,案件已交法院排期候審。檢察院的這一司法行為顯示,本澳司法機關堅持澳門特區的司法管轄權,將該項跨境犯罪中在本澳境內發生的犯罪事實行為及行為人並由澳門警方緝獲者,不管其是否是澳門居民,都堅持在澳門審判,盡管台灣警方曾向澳門警方提出遺返在該案中在澳門被捕的台灣籍嫌犯。澳門司法機關這樣做,既表達了對澳台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活動的誠意,為落實貫徹國家的對台政策和「澳門錢七條」添光增彩,也堅持了澳門特區的司法管轄權,在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活動的過程中,凸顯了「以我為主」、「操之於己」的精神。

  去年該案發生時,筆者正好在台灣採訪,獲悉了這宗「跨境億元綁架案」的消息,並從台北發稿報導,指出「億元綁架案」是一宗典型的兩岸三地跨境犯罪案。其主謀在台北策劃及實施綁架,參與綁架者有私渡赴台的大陸居民;主嫌以電話向身在大陸的被綁架者父親勒索,有澳門居民在澳門配合案中主謀,在澳門一家銀行(據說是「華人銀行」)開列戶口,要求受害者親屬匯款進該戶口,並計劃由澳門同謀提款,從而實現「台灣作案,境外付贖」的計劃。然而,由於兩岸三地警方密切合作,也由於澳門金融業界密切配合,及時凍結贓款(據說也有嫌犯指定家屬匯款的銀行戶口多寫了「 MACAU」,遭銀行拒絕提領的因素),先由澳門警方捕獲十一名澳、台、港、內地及美籍涉案者,再「按圖索驥」,在台灣捕獲主謀,並救出肉參。其破案過程,顯示出兩岸三地尤其是澳、台警方的緊密合作。其中一個細節,是澳台警方採用「反間心戰術」,在澳門警方捕獲嫌犯後,逆用嫌犯,並為避免打草驚蛇,而按兵不動,守株待兔,等待在台灣急欲提取贖金的主謀主動致電,而終於掌握了主謀行蹤,將之一網成擒。如果不是有澳門警方配合,讓已被捕獲綁匪佯稱「貨到了」,恐怕破案就不會這麼順利。為此,台灣「警政署長」謝銀钂就公開表示,對澳門檢警的大力襄助,至為感謝,並對兩岸加強打擊跨境犯罪活動的合作,倍感信心。此語出自民進黨執政當局的警政首長的口中,其「含金量」就更高。為此,澳門警察及檢察機關,不但是為民除害,為維護兩岸四地的社會治安,立了新功,也是為促進兩岸關係及澳台關係發展,推動兩岸四地警方加強合作,打擊跨境罪活動,尤其是為後來促成「胡連會」的「陳(雲林)江(炳坤)會」中包括「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在內的十二項成果「背書」,作出了特殊的貢獻,向中共總書記胡錦濤分別與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親民黨主席宋楚瑜進行正式會談達成兩岸政黨合作共識送上了一份厚禮。

  筆者當時也指出,值得注意的是,這次兩岸三地警方攜手合作偵破「億元綁架案」,是在兩岸之間及澳台之間尚未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情況下進行的,這就更為「考起」澳台兩地警方的溝通交流能力。實際上,台灣警方就指出,這次澳、台警方能夠在沒有互助協定之下,合作無間,完全是台北縣警察局高層與澳門警察總局高層,基於私人情誼下所建立的默契。由於澳門打擊犯罪已是既定政策,在台灣「刑警局國際科」礙於政治身份無法正式出面時,台北縣警方再度奉命出擊,與澳門警方合作,不辱使命達陣。如果「陳江會十二項成果」得到落實,兩岸警方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活動形成機制,即澳台警方的合作更是走前一步,達成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亦即使兩地警方的合作晉入制度機制,效果就將更為明顯。

  然而,當時澳台兩地警方似是對該案中被澳門警方在澳門捕獲的台灣籍嫌犯陳嘉雄、陳家銘二人遺返台灣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據有「台聯黨、李登輝機關報」之稱的《自由時報》當時報導,台灣「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際科目前正與澳門警方協調,以求近日押解涉案的台灣籍嫌犯陳嘉雄、陳家銘二人返台,由該兩嫌與在台主嫌林春明等人進行交叉偵訊,以釐清整件綁架案的動機和過程。《自由時報》還言之鑿鑿地聲稱,由於台灣刑事警察局與澳門警方長期培養的辦案默契,澳門警方同意近日先讓台灣警方押返在澳門的台籍主嫌陳嘉雄和陳家銘,以使與在台主嫌林春明對質釐清案情,同時追查幕後真正主嫌「龍哥」真實身份。

  當時筆者在台北發稿認為,此案與以往嫌犯在台灣作案後逃到澳門「避風」的情況不同,今次在澳門被捕者,均是在整宗案件中實施過程中在澳門域內的犯罪部份活動,亦即到銀行開列戶口及提取贖款。因此,對於在澳門被捕的嫌犯,按「屬地管轄權」原則,澳門司法機關應就先享有管轄權。而其中的四名澳門籍嫌犯,澳門司法機關更應優先享有司法管轄權。因此,應是先由澳門警方將他們移解澳門特區檢察院偵辦其在澳門實施的部份犯罪行為。當然,為了表達加強兩地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活動的誠意,除案中四名澳門居民外,其餘各嫌尤其是其中的兩名台灣居民,也可在澳門特區警察院作出檢控,及澳門特區法院作出判決後,再透過適當的方式,將之移交給台灣警方處理。

  實際上,按照解決「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及協調」的理論及實踐,犯罪地原則及「先理為優」原則是確立區際刑事管轄權分工的主要原則。在澳門被捕的十一名嫌犯,其在澳門的銀行開設戶口以及索領贖金的行為,是犯罪行為。既然犯罪事實發生在澳門,本澳警方及司法機關當然是對其享有司法管轄權。如果未經澳門司法機實施司法程序就將其直接移交台灣警方,這等於是放棄澳門的司法管權,不但是瀆職行為,而且也將會損害澳門特區的法制及司法尊嚴。

  另外,以「先理為優」或實際控制原則來確立管轄權的分工,也有利於犯罪的偵破、取證和審判。即由先抓獲行為人的一方審理並作出判決,行為人在先理地服刑期滿後,再將其移交另一法域予以處理。其實,澳門特區現行的「刑法典」,對於該法空間效力「管轄範圍」的規定,就是採取了以屬地管轄、保護管轄及普遍管轄的原則。如「澳門刑法典」第四條規定,只要行為發生於澳門或在澳門註冊之船舶或航空器內,「澳門刑法」均適用之,而無論行為人具有任何國籍或住所。因此,在處理「億元綁架案」在澳門被抓獲嫌犯,即使是台灣籍嫌犯的移交問題時,一定要維護澳門特區的司法管轄權及法制尊嚴,不能放棄,更不應瀆職。

  而現在澳門司法機關的實際做法,是堅持澳門特區的司法管轄權,由澳門司法機關對在澳門捕獲的在澳門作案的台籍嫌犯進行偵訊和審判。不過,從檢察院對由澳門警方移送的十一名嫌犯的偵訊後,只是起訴其中的四人,而兩名涉案台灣居民均被起訴的情況看,也顯示在這一年間,台灣警方亦已透過適當渠道,與澳門警方交換案情,甚至不排除台灣警方曾派員到澳取證。在雙方都釐清了案情之後,兩地檢察機關才得以完成該案的全部調查取證工作。因此,澳門司法機關堅持司法管轄權,並未延誤兩地檢察機關對該案的偵訊工作。

  但從另一方面看,到該案各被告起訴時,該案嫌犯的羈押期已有一年之久,是否存在著「逾期羈押」的問題,值得熟悉這方面法律的識者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