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林香生主張規範外勞制度應是法律說開去 從林香生主張規範外勞制度應是法律說開去

  工聯總會權益委員會主任林香生日前在一個公開場合,代表工聯總會系統地發表了對《聘用外地僱員規範制度(徵詢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其中有一個論點,是由於該「規範制度」涉及到勞動者的就業權利和勞資雙方的利益,故應以法律的形式制訂,而不宜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制訂。

  林香生代表工聯總會提出的這個建議,等於是間接地認同中級法院對第二三三/二零零五號上訴案所作出的司法裁決:第一七/二零零四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所規範的內容,涉及到人的權利的問題,應是由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以法律形式制訂,單是由政府以行政法規形式頒佈,其法律效力並不足夠。

  林香生的這一主張,完全符合法理學、立法學的原理和國際慣例。因為勞動者權利和義務是屬於公民權利,已被載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中。因此,它與公民人身自由和刑事責任等內容一道,均應以法律形式來規範,亦即是由立法機關來對此行使立法權,而不宜只是以行政法規來制定。 

  由於林香生又是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會的委員,因而可被視作為特區政府的核心成員,亦即特區政府團隊重要成員。故他的間接認同中級法院裁定特區政府所頒佈的《禁止非法工作規章》行政法規「違法」的態度,也就顯得其「獨立思考」、「對特區負責」的可貴精神。盡管他當日並非是直接以行政會委員的身份提出這一意見,他也並非是直接對《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的法律效力提出質疑。

  當然,由於林香生是在《禁止非法工作規章》頒佈之後,才獲特首何厚鏵委任為行政會委員,對他不必對行政會「一致通過」這個《禁止非法工作規章》負上甚麼責任或有自疚之心。但從另一角度看,前後任(屆)行政會有著繼承、沿襲的關係,尤其是在同一位行政首長之內。因此,林香生間接否定《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的法律效力,帶有「自我批評」之意,為行政會委員尤其是曾參與制定《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的委員,豎立了一面明鏡。

  澳門特區確定是需要有「自我批評」的精神。一方面,全澳市民都應當全力支持特首何厚鏵和特區政府依法治澳、依法施政和依法行政,團結協力,同舟共濟,使「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偉大事業和澳門特區的繁榮穩定建設,好上加好,精益求精。另一方面,正因為「澳人治澳」事業是沒有前例可以借鑑參考的,必然會在發展的過程中出現種種失誤。有失誤,並不要緊,但必須自知、自覺、自明、自強,並虛心接受他人批評意見,迅速改正,才能使我們的事業總結經驗教訓,避開暗礁障礙,更為順利地前進。一位偉人就曾經說過:「我們決不能一見成績就自滿自足起來。我們應該抑制自滿,時時批評自己的缺點,好象我們為了清潔,為了去掉灰塵,天天要洗臉,天天要掃地一樣。」「錯誤和挫折教訓了我們,使我們比較地聰明起來了,我們的事情就辦得好一些。任何政黨、任何個人,錯誤總是難免的,我們要求犯得少一點。犯了錯誤則要求改正,改正得越迅速,越徹底,越好。」這段論述同樣值得特區上至行政長官及一眾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下至高中級公務員認真學習,深刻領悟,學以致用,不要再發生過去一段時間曾或隱或明出現過的有所驕傲、有所自滿,只看到成績,不靜思失誤的情況。「五一」大遊行之所以能發動及組織得起來,就反映了確有這種情況存在。這個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林香生當日是以工聯總會權益委員會主任的身份,並代表工聯總會及其屬下各業工會發表前述意見及建議的。由此可見,作為特區政府「執政同盟」的工聯總會,也對以行政法規形式制訂的《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的法律效力間接地提出了質疑。這除了是有關禁止聘用黑工及規範聘用外地僱員的法例制度,與工聯總會及廣大工人兄弟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成為工聯總會的工作重點的本身特質在起作用,因而引發工聯總會的高度關注之外,也是工聯總會能夠擺正與特區政府的關係,在全力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治澳、依法施政及依法行政的同時,也並沒有絕對盲目跟從特區政府的某些偏誤舉措作為,而是敢於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督促並幫助特區政府「堅持真理,修正錯誤」。這種正確態度,值得本澳其他也是「執政同盟」成員的各界傳統愛國社團學習。

  當然,林香生和工聯總會能夠從法理學和立法學的角度,指出涉及勞動者就業權益的法律制度應以法律形式制定,也是工聯總會長期以來注重對其領導機構成員及工作人員進行理論專業基礎教育的結果。由此可見,「澳人治澳」的品質能否提高,取決於各界社團以至以各種不同形式參與「治澳」的人士,能否刻苦學習基本理論知識,並學以致用,尤其是重點 學習法學、政治學、公共行政學、哲學、管理學……等方面的專業知識,而不是只滿足於眼前的「服務」工作。尤其是在新一代有意參與「治澳」的年青人大多是「學院派」出身,程度不同地具有一定的政治法律專業知識,而「反對派」也具有一定的政治法律學識的「兩面夾攻」之下,傳統愛國社團就處於「逆水行舟,不進則退」狀態,不學習就會落後,不學習就會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