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局長葉炳權昨日證實,該局總部所在建築物--「藍屋仔」,已獲上級批准,將於日內拆卸重建四層高辦公大樓。落成後,除社工局總部遷回辦公之外,原先分散在各處的該局屬下廳級機構,也將會遷到該處集中辦公,以方便市民及提高效率。
在澳門已成功申請「澳門歷史城區」納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及在中央政府已決定今年六月十日為首屆中國「世界文化遺產日」的前夕,澳門特區政府下屬部門,尤其是屬於負有管理、保護「澳門歷史城區」責任的社會文化司的下屬部門的具有文物價值的建築物,竟被拆卸,實在是令人遺憾。
誠然,我們也都明白及體諒,社工局總部的辦公面積,確實是狹窄。隨著澳門社會工作事業的發展,這座「藍屋仔」已不適應社工局的辦公所需,也與社工局作為「局」級部門的地位並不相對稱。因此,社工局是有擴充辦公面積,改善辦公環境的需要。但由於「藍屋仔」具有一定的文明價值,並也曾被列入「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名單」(後剔除),而且,距離「澳門歷史城區」近在咫尺,尤其是就位於著名歷史建築大炮台的身旁,故不宜是以拆建「藍屋仔」方式來實現社工局總部辦公用地的擴建。而應當另行覓地,包括租賃商品大廈單位,甚至是象正在興建的交通事務管理局那樣,另行興建辦工大樓後,遷出集中辦公。至於「藍屋仔」的用途,可以移交給一些對用房面積要求不大的小型部門繼續使用。
「藍屋仔」的建築歷史雖然不足百年,但由於它的建築藝術風格獨特,具有濃烈的南歐風味,向來受到建築藝術及文物欣賞者的重視,也在澳門居民中擁有一定的印象和口碑。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它極為接近「澳門歷史城區」的東北向界線,與大炮台近在咫尺,也與附近已被納入「澳門歷史城區」的一大片葡式建築物毗鄰而立,並其本身就位於頗具獨特風格的舊西洋墳場的範圍之內。因此,前澳葡政府於一九八四年劃定「保護文物建築名單」時,曾將之收錄進去。直至一九九二年重新劃定「名單」時,才將之剔除出去。但這並不損害「藍屋仔」的建築文物價值。也正因為如此,政府部門才不惜耗費巨資,精心加以維護,在數度內部改建、擴建中,都只是在外間視力未及的內部動手,而絲毫未有觸及其外觀。相反,還定時塗漆,強化其南歐外觀風格。即使後來在其旁邊空地加建一座側翼建築物,也力圖使其外觀風格與原建築物相配合。
但在近年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申報納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時,無論是以「澳門歷史建築群」的名義,還是以「澳門歷史城區」的稱謂,都未將「藍屋仔」收納進去。盡管是它與「澳門歷史城區」的範圍線極為接近,只有幾十公尺之「遙」,也即使它與大炮台近在咫尺。這似乎是埋下了特區政府尤其是社工局的頂頭上司,亦即本身就是負責「申遺」具體操作的社會文化司,準備拆卸「藍屋仔」的伏筆。
然而,正如前述,社工局的辦公面積及環境確是有擴大及改善的需要,也盡管是「藍屋仔」並未被納入「澳門歷史城區」之內,但由於「藍屋仔」與已被列入「澳門歷史城區」的荷蘭園後街一帶的葡式建築物具有「不可分割」之位勢,也由於「藍屋仔」本身就具有較明顯的南歐建築風格,故即使是「非拆不可」,也宜採用已受到聯合國高度贊賞的「保留門面」的方式,象大西洋銀行、羅德禮洋行等建築物那樣,只是改建「藍屋仔」的內部架構,而嚴格保留其門面。至於加高部份,也宜採用「藍屋仔」外貌同樣的風格及形式。
由「藍屋仔」的拆建,結合到再過幾天(六月十日)就是中央政府所確定的首屆中國「世界文化遺產日」,啟發我們認真思考幾個問題:一、必須端正對「世界文化遺產」的認識。在這一點,澳門特區政府曾有一個「撥亂反正」的過程。實際上,在「申遺」工作剛啟動時,特區政府相關負責人是把「申遺」之目的,定位在「促進澳門旅遊業發展」之上的。當時本欄便認為,這種說法,陷入了對「申遺」的認識盲區,本末倒置,與聯合國《保護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所揭的「保存和維護世界遺產」的精神,有所悖離。後來,相關人士接受批評,不再高談「發展旅遊業論」。但從拆建「藍屋仔」的做法看,似又陷入了「保護世遺絕對論」的認識誤區。--亦即只是保護已被納入「澳門歷史城區」的文物建築,而忽略了「澳門歷史城區」以外的具有文物價值的建築物。現在連公權力機關可以「操之於己」的帶有文物價值的政府公共建築物都可以任意拆卸了,那就更難以阻止私人物業主持有的具有文物價值的建築物,其私人業主為了追求更大的經濟利益,將之拆卸重建。這個「拆卸藍屋仔」的「鼓勵」甚至是「煽動」作用,我們實在是不宜低估。「上樑不正」,休想教育導正「下樑歪」。
二、為了提高澳門「申遺」的「命中率」,將「保險度」不高的「澳門歷史建築群」修訂為「澳門歷史城區」,這就使到佔澳門半島面積約八分之一的舊市區,都被「捆綁」進去,導致該廣闊面積內的舊樓私人物業主的拆建新廈利益受到損害,也與政府「舊城區改造」目標發生某種程度的衝撞。政府應當透過適當的辦法,尤其是為舊區改建補償(不但是住戶及小業主的補償,還有大業主的補償)立好法。既使有法可依,也須公平公正。盡量避免使到本來是構建和諧社會、提升生活品質的「舊區改造」計劃,走向其反面,變成類似內地一些地方的「拆遷糾紛」群體事件的「炸彈」。
三、「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也須立法。其道理,本欄早已有所評述,受篇幅所限,不再贅述。但在澳門「申遺」成功已將近一年之後,仍未見政府宣佈啟動為保護「世遺」立法工作的消息,相反卻是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由旅遊局而不是由文化局出面到世界各地去宣傳澳門的「世遺」,實在是令人詫異:是否又重陷「申遺是為了促進澳門旅遊業發展」的誤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