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二十四)日開始到二十九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在北京舉行。在這次會議的主要議程中,有一項是首次審議《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據參與《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研擬工作的北京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于安月前對《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指出,「緊急狀態」是一種極端的社會危機狀態。中央決定制訂《突發事件應對法》,表明中央決策層開始高度警惕突發事件對社會秩序及現存制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時試圖遵循憲政的路徑預設面對處理緊急危機權力的合法性,並防止權責不清造成的權力濫用及失控(有關詳情,請參閱本報今日第三版所刊《制訂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新意》一文)。
也真是巧合,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暨公職局昨日透過新聞局發出一則消息,謂由澳門行政暨公職局與中國國家行政學院合辦的第十四、十五屆《中國行政管理課程》的課程專題,是「政府決策能力與危機管理」。除專題學習外,還包括「國情國策和領導科學」部份,內容包括政策分析與機制、政府管理、問責制度,以及領導能力的開發和培養等多個方面。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向前往辭行的五十六名學員表示,學員們都是政府部門的領導和主管,需要不斷增強瞭解國家的發展形勢,嚴格依法施政,時刻貼近民意,居安思危,增強決策的科學性,持續提高施政能力,以不斷提升的政治智慧及敏銳觸角,回應社會發展帶來的施政要求。
盡管說,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與國家行政學院專為澳門特區政府領導及主管人員開辦的近兩屆《中國行政管理課程》的課程主題是「政府決策能力和危機管理」,本應是兩條「平行線」,亦即沒有內在交集。但鑑於突發的社會危機事件,是當今世界各國各地區普遍面臨的問題。從地區性的暴力衝突,國家之間的外交摩擦,人畜共有的各種疫病,種類繁多的自然災害,到不斷發生的礦難、爆炸、森林大火、食物中毒、停水停電、人質劫持和各種恐怖事件,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到國家和地區的社會安全,形成各種各樣的社會危機,引起居民群眾的心理恐慌。
--在內地, SARS危機初期信息不暢、協調不靈的情形表明,一事一辦或者臨機處置的經驗型、應付型辦法,已經不能適應處理當代危機事件的實際需要。二零零五年,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所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依然觸目驚心。事故災難方面,全國發生各類事故七十一萬七千九百三十八起,死亡一十二萬七千零八十九人。公共衛生事件方面,秋冬時節,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再次降臨。短短一個月時間,內蒙古、安徽、湖南、遼寧和湖北等地先後發生H5N1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更為嚴重的是,在部份地區出現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的病例。
--在澳門,澳門雖然是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一般說來,不會發生只有在國家與國家之間才會發生的社會危機事件,如外交摩擦等。但是,由於澳門正處於經濟及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尤其是出口工業的萎縮,博彩業開放並急速發展使其演變成「一枝獨秀」,使到部份民眾分享不到經濟發展的成果,而且貧富懸殊現象加劇,「基尼系數」有趨向突破安全線的危險,中小企業經營困難,政府部門的效率未能符合澳人的期望等,已使社會矛盾處於較為嚴重的瓶勁時期,比較容易造成社會失序、經濟失調、心理失衡等問題,形成一些不穩定因素。「五一」大遊行就是一個警號,澳門人曾引以自傲,並曾引致鄰埠羡慕的「社會和諧」,其實已經受到社會矛盾加劇、隨時會爆發更為激烈的群體抗爭事件的挑戰。
因此,中央和澳門特區都注重「危機處理」的課題,中央還立法集中規範普通的應急管理。這又使中央和澳門特區的前述兩項政務行為,具有外在的必然聯繫。
在「五一」大遊行之後,本欄就曾連續多日為文,建議澳門特區政府及早設置社會危機管理機制,及借鑑中央立法實踐制訂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本欄認為,目前,盡管澳門特區政務管治呈現「強特首,弱官員」之勢,但正因為幸賴作為「強特首」的何厚鏵,在澳門居民中享有極高而無人可比的威望,故而倘發生社會危機事件,以他個人的威望及號召力,將可很快就得以平息、解決。但遺憾的是,受「澳門基本法」連選連任不超過一屆規定的限制,他不可能永遠據位。何況,在社會急速轉型發展中,澳門的淳樸小城風氣正在迅速流逝,社會正趨多元化發展,越來越多的外來因素影響著澳門的社會心理,單靠個人威望來領導特區的可行性也正在逐步流逝,人們更為追求法治和法制化管理。更要命的是,回歸六年「強特首」未能很好地帶動起「強官員化」,「弱官員現象」仍很嚴重。一旦無人可比擬的「強特首」何厚鏵任滿卸職,接任者又無法繼續扮演「強特首」的角色,但「弱官員」卻就依然故我,在遇到複雜的社會危機事件時,就更將是「群龍無首」,亂作一團,使到社會損失更為加乘擴大。因此,無論是在「強特首」時期,為加強法治、妥善地解決社會危機事件起見,還是在何厚鏵任滿卸職後,避免「弱特首,弱官員」難以應對社會危機事件,使之能依賴一套完善的社會機制去妥善處理出發,澳門特區政府都應及早設置社會危機管理機制。
而設立應急機制,就必須要有相應法律作依撐。這是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要求。也就是說,針對澳門有可能會發生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予以預警、應急、善後管理。該法律應規定特區應建立具有協商、決策功能的常設性的危機管理綜合協調部門,明確政府各部門在社會危機事件處理中的責任及內部分工,設立危機門檻,指派危機預警負責人,在危機發生時應成立危機新聞中心,並保證正規渠道暢通…等。使之能在有效控制危機、維繫社會共同利益的同時,盡量將對民主和自由的影響壓縮到最低的程度。
因此,我們期望,乘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的東風,及趁著近兩屆《中國行政管理課程》以「政府決策能力和危機管理」為課程專題的機會,澳門特區宜在嚴格依法施政,時刻貼近民意,居安思危,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及對應社會危機的能力的基礎上,把為應對社會危機突發事件立法的問題擺在議事日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