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刑事案件其實也帶有社會政治因素 某些刑事案件其實也帶有社會政治因素

  本欄昨日對澳門特區初級法院以今年四月生效的《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法律的量刑標準,來對發生及破案在該法律生效之前的台灣遊戲店大亨之子被綁架勒索案中在澳門被捕的各被告進行量刑判決,認為可能有抵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虞。有讀者朋友致電筆者認為,這個觀點確是反映了法理技術問題的一面。而在社會政治效果的另一面,這個「重罪輕判」的判決,可能還將會引發更大的不良效應:

  一、眾所周知,《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法律通過及頒佈的背景,除了是為了落實執行中國政府宣佈延伸至澳門特區生效的聯合國相關公約之外,也是為了應對澳門博彩業發展後,國際社會尤其是美國密切關注澳門的賭場是否會發生「洗黑錢」行為,以至美國財政部無端指責澳門若干家銀行涉嫌協助朝鮮「洗黑錢」的情況。因此可以說,這個法律就帶有濃重的向國際社會「宣示決心」的性質。但在該法律生效後的首宗被運用執行的案例,而且恰巧還是「跨境犯罪」案例,卻是被「運用」為「對被告較為有利」,可能會對該法律的立法意圖產生負面作用。

  二、無論是在一個國際性的防制洗黑錢的研討會在澳門舉行的場合,還是在政府代表向立法會引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法律草案之時,政府官員都強調要運用法律嚴厲打擊清洗黑錢的犯罪行為。因此,《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法律頒佈後,人們都認為它將會成為澳門特區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清洗黑錢犯罪活動的「法律武器」。但特區初級法院依據該法律首宗宣判的案例,量刑卻是比該法律尚未頒佈前的舊法例還要讓被告「受惠」,「對被告較為有利」,可能會令外間對澳門特區的政治信用及司法品質產生某種程度的疑問。

  為此,這位朋友認為,無論是出於打擊跨境洗黑錢犯罪活動的社會政治需要,還是從「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法理技術角度衡量,對這宗跨境清洗黑錢刑事犯罪案件的量刑,都不宜有「對被告較為有利」的考量。對此,檢察院或許可考慮提出上訴。

  實際上,盡管這案綁架勒索案,是一宗刑事案件,但因它:一、存在著本文前面所提及的政治及社會背景;二、是屬於跨境刑事犯罪行為,故而又帶有一定的政治性質。法院在審理時,也就不能單純思考其刑事司法層次的問題,還須綜合其社會政治因素,以確保澳門特區在賭業開放及金融業邁向國際化後,堅決防制、打擊清洗黑錢的形象不受任何污損。

  其實,澳門特區初級法院最近審理的另一宗案件,同樣也是雖然只是一宗刑事案件,但卻帶有某種程度的政治、宗教性質。那就是篤信「一貫道」的婦人林素月虐待其女兒致死(餓死),法官判其虐待未成年人致死罪名成立,重判十年。

  這宗案件,表面上是單純的刑事案件,但因導致案中被告虐待女兒的肇因是篤信「一貫道」,堅信曾患過幾次大病的女兒只有食素才可保命,導致女兒活活餓死。因此可以說,此宗「過失殺人」命案,又帶有「宗教」的因素。而由於「一貫道」在海峽兩岸都被定為「邪教」(其中台灣地區已於一九八七年將其從「邪教」名單中剔除),如按此標準,又帶有某種社會政治問題。

  澳門是奉行宗教自由的地區。無論是回歸前、後,都未有立法限制「邪教」,因而使到一些被國際社會公認為「邪教」、因而到處走投無路的教派,在澳門找到了避風塘和安樂窩。比如,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澳門就「引進」了國際邪教「天父的兒女」。這個邪教教派還以澳門為橋頭堡,滲透進內地,在內地一些學校、社區建立了組織,遭到內地公安、教育部門嚴厲取締,因而也使澳門落得個「邪教基地」的惡名。

  盡管說,「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信仰與「邪教」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回事。國際社會把邪教與黑社會、恐怖主義列為三大社會毒瘤。因此,即便是號稱民主、自由的西方國家,也立法防制邪教,並成立「反邪教局」、「觀察站」等專門機構,防範和打擊邪教。如美國就制定了《抑制邪教法》等專門法律,嚴密控制邪教的流傳和影響。一九九三年,美國聯邦調查局出動軍警人員、坦克和直升飛機,攻擊「大衛教」總部,給予沉重打擊。日本制定了《奧姆對策法》,逮捕了「奧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及大批骨幹分子。法國國民議會也於最近通過了一項打擊邪教的法案,把思想控制和洗腦定為刑事罪行。法國國會邪教調查委員會還制定了關於邪教組織的十條參考標準,提醒人們認清邪教。法國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員工的職業教育,提防邪教魔爪伸入,特別注重防止其「以金錢捧出政治候選人」。德國政府明文規定,禁止「科學教」組織的職員在政府部門任職。歐盟議會每年定期公佈邪教情況,以提醒各國對邪教進行制約。

  澳門是否也需要立法限制以至取締邪教?這確是值得關心社會穩定及澳人家庭和睦幸福的人們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