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李少光稱不能禁止內地孕婦到港產子說起 從李少光稱不能禁止內地孕婦到港產子說起

在香港媒體一片「有集團為牟利集中安排大陸孕婦到香港生產」的驚呼聲中,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前日在立法會上回答議員問題時,卻一反輿論「要立例禁制大陸孕婦來港生產」的調子而行,指出香港特區政府關注大陸婦女來港產子的問題,但當局不會因懷疑她們懷孕而拒絕她們入境。他還指出,去年來港產子的大陸孕婦中,有五成的丈夫是香港人,即使她們不來香港生產,子女最終也可申請「單程證」來港定居。他還強調,入境處為初生嬰兒作出生登記時,將會一視同仁,不會區分母親是大陸人還是香港人。

李少光局長的這番談話內容,實事求是,合法合理,並不因要討好、迎合、遷就社會輿論而脫離「依法行政」的軌道。無論是香港特區政府,還是澳門特區政府,都應有這樣一批依法守法、不做群眾及輿論「尾巴」的政務及行政官員。當然,倘輿論和民眾的擔憂有其道理,而又符合「基本法」和相關國際公約、慣例的精神的話,立法機關就應修訂法律,以作適應。但在未有修法之前,「惡法亦法」,仍需依照法律的規定行政。

實際上,按照基本法和香港特區法律,內地居民包括孕婦在內,只要他(她)持有合法入境證件,入出境行政主管部門都不能拒絕其入境。除非是其人因犯罪等原因而被警方列入不准入境的「黑名單」。而從人道主義立場出發,尤其是按照中國中央政府已宣佈將之延伸至香港、澳門特區生效的《聯合國保護婦女兒童公約》規定精神,已合法入境香港的孕婦在臨盆時,香港特區的醫療機構不能拒絕接生。在嬰兒出生後,也不能因其母親不是本地居民,相關行政部門拒絕向其簽發出生證明書。

澳門也是特別行政區,因而澳門特區也同樣遇到類似香港的問題。實際上,無論是回歸前還是回歸後,都有一些內地孕婦在澳門生產,而澳門警方也從未禁止持有合法入境證件的內地孕婦入境澳門。而在澳門出生的嬰兒,也不會因為其母親不是澳門居民,而未獲出生登記局簽發出生證書。

但與香港不同的是,澳門民情和輿論,從來未有發出「內地孕婦來澳門生產」的驚呼,更沒有要求移民局拒絕內地孕婦入境澳門。其原因,是「澳門基本法」在「居留權」方面的規定,較為嚴謹;而依基本法制訂的有關居留權和入境、逗留、居留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也堵塞了內地孕婦藉來澳產子而讓其兒女獲得澳門居留權的漏洞。因此,澳門民情和輿論對內地孕婦來澳產子現象,不必也沒有大驚小怪。

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即使是法律制度多嚴密,也有人設法鑽其空子。實際上,在回歸前,就有內地孕婦在澳門生產後,隨便(當然是有人牟利或不牟利地作中介)找一個澳門男性居民,「認頭」是嬰兒的父親(婚內或非婚),經一番出生登記及據此而申領身份證的手續後,而使該嬰兒獲得了「澳門居民」的身份。日後產子的內地孕婦又可以「與兒女團聚」的理由,向內地公安部門申請「單程證」。為此,澳門有一些男性居民,就成了這些嬰兒的「便宜老竇」,甚至還有多個「哎呀兒女」。

回歸後,由於「澳門基本法」對「居留權」問題作出了嚴格的規限,也由於政府出生登記制度的規範化,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交父母的婚姻關係證明,就使這種隨便找一個澳門男性居民「認頭」做嬰兒父親的漏洞,基本堵塞。但卻給澳門男性居民與內地女性居民在澳門生產的非婚子女的身份認可問題,帶來困擾。這就形成了在《澳門民法典》上,非婚子女擁有繼承權,但在居留法律上,非婚子女卻不獲居留權的衝突。在這類子女日後長大成人後,澳門特區可能也將會發生類似香港「居留權風波」的社會問題。因為他們在出生時,他們的父親是澳門永久性居民,符合「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中的一些要件。看來,對此問題必須及早因應,預先堵塞漏洞。

由於澳門方面無權拒絕內地孕婦持合法證件入境,但又必須防止有人鑽此漏洞,故現在是由內地邊檢部門「做醜人」,拒絕放行已「見肚」(懷孕六個月或以上)的內地孕婦出境,即使是她所持證件的有效期仍很久遠,超逾其預產日期。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卻又對此並無明文規定,相信邊檢人員只是依據內部操作指引而為之。嚴格審視之,可能又將會形成「土政策違法」的問題,不符「依法行政」的原則。看來,國務院是有必要修訂相關法規,將內部操作指引的內容融入到行政法規之中。這是健全法制及「依法行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