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刻下正在擬制並向文化諮詢委員會諮詢有關保護「澳門歷史城區」及文物建築的法案的工作。按照聯合國《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及相關規約的精神,以及國內外為保護「世遺」立法的經驗,這個保護「世遺」的法案,除了必須包含有:一、保護「澳門歷史城區」的基本原則;二、行使保護權力的行政組織及其職責;三、澳門居民、澳人和其他團體組織保護「澳門歷史城區」的義務;四、保護「澳門歷史城區」的方法;五、罰則等這些「共通性」的基本框架之外,還適宜針對「澳門歷史城區」的本身「世遺」類型、特色,而具有「個性」及「特殊性」的規範內容。
實際上,在澳門「申遺」的過程中,就發生過「申遺類型」的調整,從當初通過率可能並不高的「澳門歷史建築群」,調整、強化為符合世遺聯合委員會成員的口味,因而容易得到他們青睞的「澳門歷史城區」。既然如此,正在擬制的保護「澳門歷史城區」的法案,就更宜突出「澳門歷史城區」的特點和特色,及對其實施保護所需調動的手段。
比照《履行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澳門歷史城區」應是屬於其中的第二項「在建築學或工程技術、不朽的藝術作品、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展示某一時期內或在世界某一文化圈內人類價值準則的重要更疊情況」,及第五項「代表一種或多種文化的傳統人居環境或土地利用模式的傑出實例,尤其是在該文化受到不可逆轉變化的影響下已變得十分脆弱的時候」。而其中,又分為「無人居住的遺址型城區」、「仍有人居住的歷史城區」及「二十世紀建設的新城區」等三種。「澳門歷史城區」應是屬於其中的「仍有人居住的歷史城區」。既然是仍有人居住的歷史城區,當然是已有所發展,並將在社會經濟和文化變化的影響下繼續發展。因此,對「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不僅僅是意味著對位於「澳門歷史城區」區域範圍內的二十九座中西文物建築的保護,還應綜合城市經濟、社會文化中的積極因素,成為社會發展的深層控制力。該城區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必須與歷史文化保護相協調,並與周邊自然環境取得良好的和諧關係。文物古跡的修復要謹慎從事,按照國際慣例修復原則穩妥進行。不要生硬製造人文景觀,不要把珍貴的文物古跡、真實的歷史環境當作「假古董」來經營管理。與此同時,應當對「澳門歷史城區」劃定緩衝保護地帶,以避免「澳門歷史城區」受到各種威脅和不正的使用情況的發生。就此而言,「藍屋仔」應是與舊西洋墳場及附近的望德堂街區等在內,屬於「緩衝保護地帶」的範圍之內,不應受到破壞。當然,媽閣廟由於是「澳門歷史城區」內所包含的二十九座中西文物建築物的「第一號」,就更不應在其門前加建新建築物--葡文學校了。
既然一九七六年世遺大會通過的《關於歷史地區保護及其在當代作用的建議》(簡稱《內羅畢宣言》)明文規定,「歷史地區是豐富多彩的文化、宗教及社會活動最真切的寫照,必須延傳到後世,保護歷史地區並使它與現代社會生活相結合是城市規劃和土地開發的基本要素」,故澳門特區在為保護「澳門歷史城區」立法之時,就不得不考慮屬於「澳門歷史城區」的二十九座中西文物建築物的周邊凈空環境的問題。其中民政總署大樓後面的現代化建築物,就十分礙眼。當然,將之拆卸,並不現實。但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可採用「宋玉生廣場整治工程」的模式,由政府出資對這些現代化建築物的外貌表觀,進行適當的改造。另外,在這二十九座建築物中,有兩座是「制高點」--大炮台和東望洋燈塔。在葡治年代,這兩個「制高點」連同另一座並未被列入「澳門歷史城區文物建築」清單的主教府,其周邊是嚴格興建高層樓宇,以方便市民和遊客在市區遠眺的。但後來卻未有嚴格遵守這一規定,故即使是在回歸前,新口岸一帶所興建的高層樓宇,就已完全遮蓋了望向東望洋燈塔的視線。在議事亭前地望向大炮台,也只能是「驚鴻一瞥」。今後,是否應對阻礙對這幾個「制高點」視線的周邊新建築物的高度,有所限制?這些,都是在為保護「世遺」立法中,必須有所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