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衝區批示屬權宜性質還須為保護世遺立法 緩衝區批示屬權宜性質還須為保護世遺立法

特首何厚鏵於七月十七日頒佈第二零二/二零零六號行政長官批示,對被評定屬「澳門歷史城區」的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建築群及地點的圖示範圍劃定「保護區」(文化局副局長陳澤成稱之為「澳門歷史城區緩衝區」),以補充十二月三十一日第八三/九二/M號法令的「附件V」。

這項「行政長官批示」,將去年七月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澳門歷史城區」中的各文物建築及「歷史城區」的範圍,予以法律化,亦即成為受澳門法律保護的標的物/對象。而「緩衝區」之設,也滿足到《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及相關國際慣例的規定。但由於該「附件V」是附屬於第八三/九二/M號法令(亦即人們一般俗稱之「文物建築保護法」)之內,故嚴格來說,這項「行政長官批示」,並非是專門為保護「澳門歷史城區」而立法的法律規範文件,而只是屬於「權宜」性質的「過渡規章」。須待到正式為保護「澳門歷史城區」立法,或是對現行「文物建築保護法」進行適應性的修訂之後,才可算是規範性地為保護「澳門歷史城區」制訂法律或行政規章。

與「澳門歷史城區」申遺成功後,文化局印制的相關宣傳品所示「歷史城區」的區域範圍相比,經何特首以「行政長官批示」確定的「澳門歷史城區緩衝區」區域範圍,有了若干調整。其一、是明確了「已訂定的建築群」的範圍。在去年的「圖示」中,雖有「議事亭前地」等「建築群」的設定,但並無明確的區域範圍標示,「行政長官批示」的「附圖一」則對此作出明確標示。其二、是收縮了「緩衝區」的若干範圍,其中最為明顯的是媽閣屠場及船塢、山頂醫院等區域,等於是「解放」了上述區域,使之今後在進行相關工程時,不受「緩衝區」的法定限制。

相對地,在「行政長官批示」中被標示屬於「澳門歷史城區」受保護的區域範圍之內的任何建築物,如要進行改造(如拆建等),或是在該區域內興建新的建築物,都必須受到嚴格限制。即使是比照第八三/九二/M號法令的規定,已被評定為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紀念物、建築群等,不得拆毀。而按國際慣例,在「緩衝區」內進行工程建設,也應受到嚴格的規限。

但正如前述,「行政長官批示」只是「權宜性」及「過渡性」的法律規範,並非是全面、系統、完整性地保護「澳門歷史城區」的法律或行政法規。而即使是「文物建築保護法」,也只能滿足於澳門地區進行「申遺」活動之前的文物建築保護工作的需要,而並不能適應「澳門歷史城區」申遺成功之後對「世遺」保護的嚴格要求。因此,還應全面修訂「文物建築保護法」,甚至是為了凸顯澳門已經申遺成功的特殊性,亦即不同於一般化地保護文物建築,更應專門為保護「澳門歷史城區」而制訂特別法,或是在新修訂的「文物建築保護法」中,另立保護「澳門歷史城區」的專章。

實際上,「文物建築保護法」相當單薄,只是訂立了一些技術性條文,而未能滿足到保護「世遺」的特殊性。而這個「特殊性」,應當包含六個層次:一、公共宣傳;二、公眾自覺保護;三、居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保護「世遺」的義務;四、技術保護;五、行政保護;六、法律保護。另外,還應對蓄意破壞「澳門歷史城區」設立相關罰則以至罪名及刑事責任。倘此,這已不是行政法規所能承擔得起,必須由特區立法會來進行立法。

據報導說,特區政府已著手進行新的「文物保護法」的法案研擬工作。既然如此,就有必要對第八三/九二/M號法令中所附列的受保護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建築群、地點等的清單,進行調整。這是因為,該「清單」是由葡國人訂定的,顯然是以葡國人的民族情感、文物觀和審美觀出發,並未完全考慮中國人的民族情感。它雖然有將一些含有「中國因素」的建築物列入了「清單」,如媽閣廟、蓮峰廟、六國飯店、當舖、高家大屋等,但主要還是屬於歷史性及民俗性的,而將中國新、舊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具有特殊意義的紀念建築物排除在外,如孫中山先生進行革命活動的「中西藥局」、「鏡海叢報」遺址,「四大寇」建立同盟會澳門分會的遺址,「國父紀念館」,及葉挺將軍故居等,使之有的遭到拆卸,有的放任殘塌,有的得不到規範化保護。而這些建築物,其實是可以作為遵照特首何厚鏵「薪火相傳」訓示,對青少年一代進行愛國愛澳教育的好場所,也是澳門特區的另類旅遊資源。既然澳門已經回歸,也既然廣大「澳人」已經當家作主,在修訂「文物保護法」時,就應有「中國人意識」,將這些革命紀念性建築物收錄進「清單」。這是澳門特區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