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昌議員日前在質詢中指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澳門提出的報告中,對於未設立監測人權立法之執行的人權委員會表示遺憾,要求設立人權委員會。同時,對於澳門未成立非政府人權組織,也未鼓勵成立這類組織表示關注。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接受特首何厚鏵指令作出答覆表示,「澳門基本法」十分重視人權保障問題,特區政府將一如既往地加強人權保障工作,包括在法律宣傳上更多地普及人權意識;也將研究一切有利於人權保障的措施,包括參考鄰近地區對設立人權委員會這方面的工作,完善本地區的人權保障。
無論是吳國昌議員的質詢,還是陳麗敏司長的答覆,都忽略了這麼一個事實:今年五月九日,第六十屆聯合國大會選舉出新建立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首屆四十七個成員,長期遭受前人權委員會批評的中國,也高票當選。而在此之前,第六十屆聯大以壓倒性多數(只有美國和以色列反對)通過決議,批准設立人權理事會以取代人權委員會。其首屆會議六月在日內瓦舉行,以落實聯大相關決議,會後又舉行人事理事會首次特別會議,緊急討論巴勒斯坦人權狀況。在這些會議上,許多國家強烈要求人權理事會摒棄前人權委員會出現的「選擇性、政治性和雙重標準」,不以實施懲罰為目標,更多關注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發展權,而不局限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真正成為注重國家之間平等對話和增加信任的機構。更早之前,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於四月七日在日內瓦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總部宣佈:人權委員會不能勝任自己應盡的義務,破壞整個聯合國形象,唯一的解決辦法就是廢除這個病入膏肓的機構,重新建立新的人權機構,恢復世人對聯合國的信任。安南更進一步指出,「人權委員會使整個聯合國為其蒙羞,…人權委員會越來越得不到信任,不重建人權機構就無法恢復聯合國的威信」。
也就是說,吳國昌議員向澳門政府作出質詢所依據的,是被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批評為「使整個聯合國為其蒙羞」、「越來越得不到信任」,也被大多數國家批評為「持選擇性、政治性和雙重標準」,因而遭到聯大會議絕對性壓倒通過決議解散的聯合國前人權委員會對澳門特區的「指控」。既然這個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是一個「病入膏肓」、「破壞了整個聯合國的形象」,因而遭到廢除的機構,其對澳門特區所作出的「指控」,也顯然是「選擇性、政治性及雙重標準」的。吳議員是澳門特區立法會諸議員中,肯於學習及理論水平較高的一位,沒有理由不注意到聯合國前人權委員會一直遭到詬病,並導致其遭到聯合國絕大多數會員國通過決議將之廢除的事實。
令人扼腕的是,陳麗敏司長在對吳國昌議員的質詢作出答覆之時,並未有理直氣壯地、及時精準地把握聯合國前人權委員會遭到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和大多數會員國批評及唾棄的事實,來回擊其對澳門特區的「指控」,因而未能進佔國際公法及普世政治道德標準的制高點,高屋建瓴、「一劍封喉」地反駁吳國昌議員對澳門特區政府「未設立人權委員會」的批評。而只是在諸如「特區政府將一如既往地加強人權保障工作」之類的行政事務性問題上兜兜轉轉,抓不到痒處,有氣無力。--須知,保障人權是「澳門基本法」的規定,這是澳門特區政府起碼的施政要求。如果連這項工作也做不好,還叫甚麼「依法施政」?!
其實,即使是退回到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正式向前人權委員會「發炮」的四月七日,及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廢除前人權委員會之前,吳國昌議員引用聯合國前人權委員會對澳門特區的「指控」來質詢澳門特區政府,也是值得商榷的。
這是因為,盡管葡國國會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到澳門地區適用的決議(並對其中一些條款作了保留),但該「決議」又明確規定,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澳門適用的規定,將通過尤其是澳門地區政權機構制訂的各項單行法律在澳門予以實施。這就意味著,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不直接適用於澳門,對澳門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與之相對應,「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而在澳門回歸前後,雖然陸續制訂了相關法律,以配合兩個「國際人權合約」在澳門適用,但至今尚未有一個法律,是確定規範必須在澳門設立官方的人權委員會的。
必須注意的是,澳門並非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不能與聯合國直接發生關係。因此,在回歸前,是由葡國國會決議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到澳門生效。在澳門回歸後,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中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和需要授權或協助澳門特區政府作出適當安排。而目前的實際情況是,中國政府雖已於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簽署加入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尚未批准。這就形成了這個「國際人權公約」在澳門特區的「繼續適用」,遇到了該「公約」尚未在主權國生效,而致發生某些聯接不暢順的問題。尤其是在中央政府仍未決定是否成立人權委員會(這應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准書」中有所表達)的情況下,澳門特區也就不可能自行決定成立人權委員會。當然,現在連聯合國的人權委員會都被廢棄了,而取而代之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今後必然將會拋棄被批評為「選擇性、政治化及雙重標準」的到處批評一些國家或地區人權狀況,包括「澳門特區並未設立人權委員會」的做法。因此可以說,在此形勢之下,吳國昌議員的相關質詢,只是一發「空包炮彈」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