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局長安棟樑日前表示,旅遊局針對有關非法住宅旅館的案件增加,正在修改有關法例,加強有關罰則等內容,以進一步打擊非法住宅旅館活動。預計有關法規可於明年上半年完成修訂。
旅遊局的這一修法舉措,很有必要。實際上,與二十年前相比,非法住宅旅館的活動型態及所引發的負面作用,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二十年前,非法住宅旅館主要是以「非法經營」形態出現。當時內地政府剛實施內地居民港澳旅遊政策,採用的是「團進團出」措施,並由內地國有旅行社壟斷承包了組團業務。為了「節流開源」,攫取更多利潤,內地某地方政府在澳門的「窗口企業」,將提督馬路的幾幢住宅樓宇改建為不對外掛牌營業的「地下酒店」,專門接待經該省國有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成員宿榻。另外,也有一些私人業主,將自已所持有的澳門國際中心等住宅單位,改建為「地下公寓」出租予內地、香港、台灣的旅客。這種做法,盡管是非法經營,也對住宅的小業主和住客造成一定程度的滋擾,但也僅止於在噪音及出入陌生人眾多等方面而已,並未發生治安等案件。
經過澳門中聯辦的前身--澳門南光公司對當年「中資非法住宅旅館」的批評、處理之後,二十年來基本上再無此類由內地政府派駐澳門「窗口」公司或由國有企事業經營的非法住宅旅館出現。不過,內地一些國有企事業利用「小金庫」在澳門的住宅樓宇購置單位後,將之改裝為「招待所」,使其員工在到澳門公幹、旅遊、探親時,以「自助服務」方式住宿,仍有發生。但由於不涉及「營業」,故並未違法。也由於這些國有企事業機構的員工都有基本紀律約束,故未有對同一棟大廈內的正常住客形成治安威脅。
而現在的非法住宅旅館,則是某些個人,看到內地居民來澳「個人遊」是一個龐大的宿旅市場,因為不少「個人遊」旅客或是本身的旅遊預算不足,有「節省宿旅開支」的計劃,或是節省宿旅開支,將金錢投放在購物、賭博等其他消費之上,或是賭輸後被迫從豪華酒店中撤出來,因而對廉價旅館的需求甚殷,故就經營起非法住宅旅館來,以圖藉投資少、經營成本低,及逃避繳交旅館經營的各項稅費,並在「薄利多銷」下,賺取可觀的利潤。而由於這種型態的非法住宅旅館所接待的旅客,來源非常複雜,且並非是有紀律的團客,而是無拘無束的「個人遊」客,甚至是輸紅了眼睛的賭客,更甚的是「北菇雞」在此租房構築「雞竇」,故就不但是對同樓住客造成了噪音等污染,而且還帶來了治安威脅。實際上,近日來新口岸幾幢「怡」字頭樓宇所發生的搶劫、盜竊,偷扒等治安案件,都是在這些 樓宇內開設的非法住宅旅館提供的方便。
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在對立法會議員的質詢作出回覆時,指出此類行為違反第一六/九六/M號法令《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並須受到《都市建築總章程》、《消防安全規章》及其他有關的法律及技術規章(如:《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澳門供排水規章》等)之規範。不過,賈利安在「回覆」中又指出,該局並沒有收到關於將住宅單位更改作公寓的投訴或更工程計劃。然而,正因為「地下公寓」是違反《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法令的行為,故其當事人根本就不可能向行政當局提出更改工程計劃的申請。因此,「沒有收到申請」,並不等於是沒有此等違法行為發生。土地工務運輸局應當發揚主動出擊,稽查及處理違章改建及未經申報而進行室內裝修的活動的精神,會同旅遊局主動進行深入偵查,堅決制止「地下公寓」的違法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現時的非法住宅旅館經營型態及所引發的威脅治安等「新情況」,已使治理此類非法經營活動增添了複雜因素,不能再僅是以著眼於「管理」、一般性的《都市建築總章程》等法規來作處罰依據,而是應有專門規範法律文件,或是對現有法規進行修訂,增強罰則部份,使這些法規具有打擊此類惡化治安的非法經營,受到懲罰並起阻嚇作用。嚴重的,旅遊部門還應有權沒收非法經營旅館的樓宇單位,以趕盡殺絕非法住宅旅館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