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胡錦濤總書記作出關於對台工作的四點意見,並先後與中國國民黨前任主席連戰先生、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先生,新黨主席郁慕明先生會談暨達成多項共識,及全國人大通過《反分裂國家法》之後,在包括台灣地區廣大民眾在內的全國人民的共同努力之下,促使台海形勢發生了關鍵性的重大轉變。再加上陳水扁家族被揭發涉及多項弊案,台灣地區的政治形勢已朝向有利於遏制「台獨」、共創兩岸和平發展新局面的方向發展。
但是,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台灣地區的政治態勢是複雜的,「台獨」勢力是不會甘心失敗的,它們必然會進行垂死掙扎。尤其是在面臨將有可能會導致「民進黨長期執政」美夢徹底幻滅的二00八年的「總統」選舉,必然會想盡一切辦法,祭出所有毒招,妄圖改變對自己不利的選情以至政治發展走向。實際上,前一段時間,就有所謂「刺馬」等言論出現。因此,善良的人們千萬不要輕疏大意,而必須及早察覺、揭發及預防、反制「台獨」勢力有可能會祭出的各類毒招。而發佈「緊急命令」,則有可能是其中的一項。
一、發佈「緊急命令」的法理依據及要件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之決議發佈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佈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由此觀之,台灣領導人擁有施行緊急命令權,但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A、發佈原因: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上重大變故。而「憲法」第四十三條原規定是「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
B、發佈時間:任何時間均可發佈。而「憲法」第四十三條原規定是在「立法院」休會期間。
C、發佈程序: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佈「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因此發佈之命令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而「憲法」第四十三條則規定,須依「緊急命令法」發佈(「增修條文」則無此限制)。
D、發佈後之處理:須於發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而「憲法」第四十三條原規定是發佈「緊急命令」後,必須在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二、以往發佈「緊急命令」之情況
在「國民政府」遷台之後,台灣當局領導人曾先後五次發佈過「緊急命令」。其具體情況如下:
A、一九五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蔣介石為拯救「八七水災」,以「為救濟善後復建時稅制及預算為必要之變更,以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為由,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一項之規定,發佈「緊急命令」,施行期間至一九六0年六月三十日止,歷時十個月。
B、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蔣經國為台美「斷交」,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一條規定,發佈「緊急命令」,命令正在進行的增額民代選舉延期舉行,並停止一切選舉活動。
C、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八日,蔣經國依據「動員勘亂時期緊急條款」第一條之規定,再次發佈「緊急命令」,標的是「停止選舉之補充命令」,內容為在延期選舉期間,由原增額選出之「中央」民代繼續行使職權,至下任增額選出行使職權為止。施行期間至一九八零年六月十一日恢復選舉,期間共長達一年半。
D、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三日,李登輝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一條之規定,為蔣經國先生逝世發佈「緊急命令」,內容為在「國喪」期間,聚眾集會,遊行及請願活動,一律停止。施行時間至一九八八年二月十二日,為期一個月。
E、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李登輝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就「九‧二一集集震災」重建「發佈緊急命令」。內容是,為災害救助、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籌措財源、無息特別融資、徵用官民資源及特定管制之需要。施行時間至二000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期間為半年。(按:據參與此次「海峽兩岸關係研討會」的台灣前「主計長」韋端向筆者透露,當時李登輝指令他參與的小組起草「停止總統選舉」的命令,但因遭美國反對而作罷)。
二00三年四月「SARS」肆虐期間,陳水扁當局也曾有過頒行「緊急命令」的打算,但後因種種原因,而未有實施。
在上述諸次施行「緊急命令」的實踐中,蔣經國於一九六八年及一九六九年就台美「斷交」先後兩次頒行的「緊急命令」,及李登輝於一九八八年一月就蔣經國逝世所頒行的「緊急命令」的性質、內容及後果,可能成為促使陳水扁在二00八年三月「總統」選舉前,為挽救民進黨失敗命運,頒行「緊急命令」的「經驗借鑑」:
A、有效地改變選情。一九七八年底,將進行增額「中央」民代選舉。黨外勢力挾著上次公職人員選舉獲勝的餘威及「中壢事件」後高漲的群眾情緒,祈求能奪取更多的席位,進行了各種串聯活動,並發表了許多頗能打動人心的政見,還成立了「台灣黨外人士助選團」,眼看選情對黨外勢力頗為有利。但蔣經國藉台美「斷交」發佈「緊急命令」,下令停止選舉後,黨外勢力這股熾熱選情就驟然降溫。(上)
(按:本文是提交給第十五屆「海峽兩岸關係研討會」的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