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辦公室日前透過媒體透露了政府提案的《道路交通法》法案,相對於現行的《道路法典》,在四大方面作出了革新。包括在提高公眾遵守交通規則意識方面,在嚴懲危害交通安全行為和加強監管方面,在提高執法效率方面,及在便民及配合社會方面的革新方面,總計有近三十項的革新。
粗略看來,新《道路交通法》法案最大的革新,就是「革」了《道路法典》的「命」。實際上,於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九日頒佈的《道路法典》,其法令名稱是一個典型的「無厘頭」之作。--一項普通的行政管理法令,卻「充大頭鬼」式地名之曰「法典」,要與當時正在醞釀擬制的五大法典--《澳門刑法典》、《澳門刑事訴訟法典》、《澳門民法典》、《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及《澳門商法典》「平起平坐」,直有要與當年前澳葡政府聘用的法律專家要把《澳門組織章程》修改為《澳門憲章》,把澳門地區當作是一個政治實體之舉「別瞄頭」的「氣慨」。因此,當時澳門各界人士頗不以為然,甚至有人將之戲稱為「道路發癲」。--法令的擬制者和頒佈者,簡直就是「痴了線」,犯了「神經病」!現在,趁法律改革尤其是修訂《道路法典》之機,將被顛倒的法律位階再顛倒過來,值得贊同和支持。
從媒體透露的《道路交通法》法案的改革內容看,有不少內容也是值得贊同和支持的。其中,既有與時俱進,適應社會形勢發展之作,如禁止司機在行車時使用流動電話(《道路法典》頒佈時,流動電話尚未流行),禁止非機動滑板車在公共道路上通行(《道路法典》頒佈時尚未有滑板車這玩意兒),將大部份的輕微違反當作為行政違法行為。也有引進國內外先進經驗,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如司機和前座乘客必須佩帶安全帶,對行政違法的行為引入定額罰款制度,自願繳交罰款者可「打折」繳付,未繳交罰款者不得繳納行車稅等。亦有響應特首何厚鏵「以民為本」施政理念,建議推出多項便民措施的。
不過,由於法改辦透過媒體透露的改革內容,並非是《道路交通法》法案的全部內容,而是重點內容,因而可能會有遺漏;甚至是《道路交通法》法案的本身,就存在著不足,欠缺一些在國內外都行之有效的管理機制。因此,我們從已透露的法案內容中,就看不到前一段時間盛傳的引入「扣分」機制等。
實際上,比照現行的《道路法典》,及已公佈的《道路交通法》法案內容,似是仍忽略了國內外有關道路交通管理法律制度普遍共有的一些內容。比如,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殊車輛,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在非執行任務時,與普通社會車輛同等看待。近日,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下達 了相關的通知。為此,北京的一些媒體就刊登了仍有軍車在非執行任務時逆駛、衝紅燈,甚至時在紅燈亮時左拐的揭露性新聞,並報導了軍方糾察機構和地方公安部門攔截、檢查違令軍車並予以處罰的消息。在澳門,雖然大多數的警車是自覺自律的,但仍然發現有個別的警車,在並非執行追捕任務時,逆駛及衝紅燈的情況。對此等特權行為,《道路交通法》應有所規範,以便日後司法部門及管理單位能夠依法處理,避免讓個別警員執法違法,妨礙交通安全,對其他車輛的車上人員和行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又如,既然在《道路交通法》法案中,建議對違法者在期限內自願交款時可給予三分之二的「折扣」,為何不引進國際慣例,對遵守交通規則,在一定期限內沒有違法記錄的駕駛者,給予延長駕駛執照審驗、更換日期的優惠?尤其是對於一些每日駕車時間較長,因而在理論上觸法機會也較多的職業司機而言,倘在一定時限內沒有發生任何觸法行為或交通意外,是值得鼓勵的。而給予延長審驗或更換駕駛執照日期的優惠,這除了是具有勉勵作用外,也是一項便民措施,亦即不要因較為頻密的審驗手續,而影響他們「搵食」。
再如,有些國家和地區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在初次申領到駕駛執照後的一年內,是視為「實習期」。在此期間,不得駕駛營運車輛及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以及載搭乘客。倘若違令,?予扣分處理。倘發生歸責性交通意外,就撤銷「實習期」,亦即必須「補考」。由於澳門路窄車多,駕車危險性相對較高;而每年的「新牌仔」又成千上百,他們在加入滾滾車流後,就不啻是交通安全方面的「不定時炸彈」。故也有必要對「新牌仔」實行一定的限制,以避免發生本不應該發生的意外。
還有,不少國家和地區的交通規則法例,都有專章或專節對「乘車人」的行為作出規範。如不得在機動車面向馬路的一側上落車;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過;不得干擾駕駛;不得將身體任何部份伸出車外;不得跳車等。而乘坐電單車的,也不得反向騎/乘坐。澳門特區的《 道路交通法》,似是也宜考慮引進類似的管理規定。